山東省農業科技園管理辦法

《山東省農業科技園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制定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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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山東省農業科技園建設與規範化管理,進一步提升山東省農業科技園發展質量,推動省級農業科技園助力鄉村振興,健全完善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農業科技園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10月10日

檔案內容

山東省農業科技園管理辦法
為加強山東省農業科技園建設與規範化管理,進一步提升山東省農業科技園發展質量,推動省級農業科技園助力鄉村振興,健全完善農業科技創新體系,根據《山東省“十四五”現代農業科技創新規劃》要求,參照《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省農業科技園,是指由省科技廳批准建設的省級農業科技園(以下簡稱“農業科技園”)。
第二條 農業科技園建設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創新為支撐,以成果轉化示範和套用推廣為目標,聚焦區域優勢特色產業,集聚科技資源要素,促進產學研合作力度,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帶動農民增收致富,助力打造鄉村振興科技示範樣板。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包括農業科技園申報、審核、驗收、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省科技廳是農業科技園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山東省農業科技園管理辦法、農業科技園建設申報材料的審核、組織專家評審、驗收,定期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科技局負責配合省科技廳做好轄區內農業科技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指導農業科技園建設、績效監測、年度工作報告撰寫,農業科技園的建設申報材料初審等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農業科技園建設和實施主體,負責農業科技園建設規劃與實施方案編制、配套政策制定、資源統籌,推動農業科技園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申報與審核
第七條 每個縣(市、區)轄區內農業科技園原則上不超過1家,省科技廳對農業科技園實行有進有退的動態管理,根據農業科技園的調整變動情況,組織農業科技園建設申報工作。
第八條 申報條件:
(一)總體規劃科學。農業科技園要有科學的總體規劃,四至邊界清晰,規劃布局合理,並經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納入當地經濟發展規劃,基礎設施完備,並有較大的發展空間,總面積一般不小於1500畝。
(二)產業特色明顯。農業科技園要有特色鮮明的主導產業,農業科技園內龍頭企業數量不少於1個,能夠體現區域農業發展方向。農業科技園當年總產值不得少於1億元,具有較強的輻射帶動能力。
(三)科技創新突出。農業科技園要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和成果轉化能力,建有省級以上創新平台不少於1個,具有規模以上涉農科技型企業不少於2個,開展產學研合作企業或高校、科研院所數量不少於3個。
(四)科技服務能力較強。農業科技園應有較完善的人才培養、技術培訓、科技服務體系,具有良好的產業服務能力,年度培訓人次不少於1000人,科技特派員數量不少於30人。
(五)管理機制健全。農業科技園要有“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市場運行、效益惠民”的管理運行機制,所在地方政府出台支持農業科技園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九條 有建設意向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基礎上,編制山東省農業科技園建設規劃與實施方案,並填寫山東省農業科技園建設申報書(見附屬檔案1、2),報送設區的市科技局初審後,上報省科技廳。
第十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擬申建的農業科技園上報材料進行評審論證,結合現場考察,研究確定農業科技園擬建設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發文公布。農業科技園建設期一般為3年。
第十一條 建設期滿後,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設區的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省科技廳根據驗收申請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對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建設資格。
第四章 管理評價與激勵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科技局每年參照績效評價指標(見附屬檔案3)對轄區內農業科技園進行績效監測,並形成年度工作報告,3月底前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每3年按照績效評價指標組織1次全省農業科技園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條 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建設成效突出的農業科技園,按照全省統一規劃,優先培育創建省級農高區或國家農業科技園區,並在相關科技計畫項目申報、創新平台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對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農業科技園取消建設資格。
第十五條 附則
(一)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二)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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