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是一個負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政府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和中央編辦《關於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加掛山東省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委會牌子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16〕73號),設立山東省科學技術廳,掛山東省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理委員會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移的職責。
1.將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2.將科技規劃戰略研究評估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3.將科技報告分析研判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三)增加的職責。
1.負責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指導工作。
2.負責山東省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海洋科技創新發展,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強化軍民科技融合,提高國防科技動員能力。
2.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科技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科技創新巨觀戰略研究,協調落實全省科技創新發展戰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創新任務,推進全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三)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四)負責制定省級年度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高新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軟科學等科學技術研究;牽頭組織全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創新工程實施中的有關工作;承擔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參與管理全省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指導全省創新型產業集群發展。
(六)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海洋、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制定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和先進示範區建設。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參與編制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全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負責編制和實施省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試基地等科技基地計畫。
(八)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組織編制產學研合作計畫;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區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及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十)負責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負責技術契約管理工作;承擔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擬訂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有關科技外事工作。
(十二)負責擬訂促進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組織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全省科普工作;負責科技宣傳、科技信息、國防科技動員、軍民科技融合、科技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評估和科技統計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科技服務業發展。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全省科技培訓工作;負責協同推進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
(十四)牽頭擬訂促進與科技相關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服務工作。
(十五)負責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指導工作,承擔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山東省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科技廳設12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國防科技動員、軍民科技融合、科技宣傳工作;指導科技信息庫和科技信息網路建設。
(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牽頭擬訂全省科技發展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統籌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創新體系建設,承擔科技進步考核工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承擔廳機關各類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擬訂全省科普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省軟科學研究;組織協調重大科技工作調研;指導全省科技培訓工作;負責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負責技術契約管理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推動區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承擔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科技規劃與資源配置管理處。
牽頭擬訂全省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提出省科技計畫布局;承辦相關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的審核事宜;負責科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評價和管理;承擔相關科技統計和科技評估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提出科技經費配置建議;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編制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執行;負責本部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編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平台基地計畫;承擔省科技保密工作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重大專項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省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創新工程實施意見,提出布局建議;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組織驗收和績效評估,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負責我省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相關協調工作。
(六)基礎研究處。
負責擬訂全省基礎研究、科技條件建設規劃和政策;參與編制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實施基礎研究計畫和重點實驗室建設;負責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共享工作;組織科技創新方法推廣等基礎性工作;負責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承擔省級科技開發機構進口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用品免稅資格審核工作;承擔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科技合作處。
負責擬訂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國內外科技合作計畫;建設國內外科技合作平台,推進產學研合作;承擔省政府與國內知名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合作的有關具體工作;承辦政府雙邊和多邊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審批有關科技團組出國事項;承擔與港、澳、台地區的科技交流工作。
(八)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掛科技人才工作處牌子)。
負責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工業領域科技計畫;組織實施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和科技創新示範試點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指導全省科技服務業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工業領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與示範;承擔大學科技園、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和工業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有關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全省創新型產業集群發展,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省高新技術辦公室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參與實施重大科技人才工程,指導有關科技人才的培養、引進和服務工作。
(九)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指導辦公室。
負責擬訂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先行先試政策措施,指導示範區開展先行先試創新活動;指導構建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科技創新體系,協調推進區域創新中心建設,組織示範區聯合開展重大關鍵技術的攻關和研發;承擔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協同推進示範區一體化建設發展;承擔全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有關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非公有制企業黨建相關工作。
(十)農村科技處。
負責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農村與農業領域科技計畫;組織實施農業重大科技研究開發項目和科技創新示範試點工作;組織實施農村與農業領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與示範;推進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農村與農業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有關管理與服務工作;組織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工作;承擔省農業良種產業化開發項目管理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社會發展科技處。
負責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組織實施社會發展研究開發項目和科技創新示範試點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發展領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與示範;推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承擔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和先進示範區、社會發展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有關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區域內國家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十二)海洋科技處。
負責擬訂海洋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海洋領域科技計畫;組織實施海洋科技研究開發項目和科技創新示範試點工作;組織實施海洋領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與示範;承擔海洋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有關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青島海洋科學與技術國家實驗室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科技廳機關行政編制75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兼任省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委會主任、山東信息通信技術研究院管理中心主任)、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科技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山東省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理委員會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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