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省委十屆十四次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增強區域創新驅動發展能力,提升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集聚發展水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6〕148號,以下簡稱《辦法》),對加強我省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省級農高區)建設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山東省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省級農高區)建設管理,大力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推進產城、產鎮、產村融合,有力推動全面實現農業產業提質增效、農民增收致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農高區建設堅持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為指引,以“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創新引領、效益惠民”為原則,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為動力,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技術創新為支撐。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省級農高區建設管理和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報與批覆
第四條 申請設立省級農高區,一般應是建設2年以上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同時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園區規劃完善,功能定位準確。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編制了總體發展規劃;園區四至地理界線清晰、規模適度;核心區、示範區、輻射區等功能區劃分科學合理,示範區與核心區有明確的科技示範聯動機制;總體發展規劃的指導性和調控引領作用強。
(二)產業特色鮮明,輻射帶動潛力大。有明確的產業發展規劃和具體支持政策措施,符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要求,具備發揮輻射帶動的潛力,能夠為主導產業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持;主導產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有一定數量規模較大、創新能力較強的農業科技龍頭企業,產業鏈條完整,產業鏈、創新鏈雙鏈並舉,能夠支撐主導產業做大做強;對現代農業和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發展的帶動作用強,農業高新技術企業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培育力度大,能夠有效提升農業產業競爭能力;配套產業齊全、方式多樣,能夠帶動培育相關產業,形成以主帶輔、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的新格局;綠色發展意識強,對現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清退力度大,成效明顯,無新增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入駐。
(三)管理與服務機構到位,體制機制創新。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具有法人資格、企業化運作的服務機構,園區建設工作有序高效運轉,社會化服務水平高;體制機制創新性強,能夠有效突破現有體制機制障礙,建立起適應省級農高區可持續發展需要的新型管理體制和服務模式。
(四)創新資源集聚,措施保障有力。具備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和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一般應建有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配套完善的專業化科技創新及服務平台,在聚集創新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方面有一定突破;農業科技金融體系基本建立,擁有相應的投融資渠道和平台,具備為農業高科技產業發展提供金融支持的能力;具備相對完善的技術轉化服務和技術培訓體系,能夠為打造“星創天地”,支持科技特派員、大學生、返鄉農民工、鄉土人才等創新創業提供支撐;能夠與全省科技扶貧工作有機結合,引領帶動所在地貧困村脫貧致富。
(五)產城一體,融合發展。能夠與城市總體布局、產業特色相銜接,一二三產業深度融合,產業結構升級與城市功能分區緊密結合,承載能力強,發展方式多樣,有助於形成產城融合新模式;優勢產業聚集能力強,帶動一批產業、興起一片新城的效果明顯;能夠與農村人口轉移、城市周邊村鎮發展相結合,產村產鎮有機融合、協調發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程度較高,能夠吸引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帶動新農村建設健康發展;保護和挖掘區域農業文化、傳承農業文明意識強,能夠積極培育、發展園區文化與品牌創意產業。
第五條 申報省級農高區應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設立申請。省科技廳按照省政府要求,參照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的相關規則和程式,組織專家對總體發展規划進行論證、評估,審核相關申報材料;對符合省級農高區建設條件的,報請省政府批准設立,納入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統籌規劃管理,享受相關政策。
第六條 省政府批准設立後,省科技廳參照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體系,加強建設指導;省級農高區管理機構應按照總體發展規劃,制定實施方案,落實相關要求,經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批准後施行,同時報省科技廳備案。實施方案在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的,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七條 省科技廳歸口管理省級農高區。按照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戰略,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農高區總體發展規劃和專項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省級農高區指導諮詢委員會,為科學編制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政策等開展研究、提供服務;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省級農高區建設績效評估評價活動。
第八條 所在地設區的市科技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農高區建設管理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章 建設與評估
第九條 省級農高區建設期一般為3年。建設期滿後,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省科技廳組織相關專家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正式掛牌。
對通過驗收的省級農高區,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每2年進行1次評估,評估指標主要包括建設發展、創新轉化、創業服務、產業帶動、綜合效益、組織管理等。評估結果在省科技廳入口網站上公布。對評估達標、實施成效突出的省級農高區給予重點支持,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園區;對評估成效差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 建立省級農高區發展年度報告制度。省級農高區管理機構每年年底前按要求編制年度工作報告,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科技局審核後報送省科技廳。年度工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總體進展、效益情況、經驗與問題和下年度工作重點等。
第十一條 建立省級農高區建設管理統計制度。省科技廳制定省級農高區統計指標和方法,開展定期統計,作為對省級農高區績效評估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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