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
新科規〔2020〕2號
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與規範化管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大力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根據《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發展規劃(2018—2025年)》(國科發農〔2018〕30號)和《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國科發農〔2018〕31號),切實發揮農業科技園區在自治區現代農業發展中的引領、示範和帶動作用,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是指由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協調指導小組批准建設的自治區級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第二條  園區建設與管理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農民受益”的原則,集聚創新資源,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著力拓展農村創新創業、成果展示示範、成果轉化推廣和職業農民培訓四大功能,強化創新鏈,支撐產業鏈,激活人才鏈,提升價值鏈,分享利益鏈,把園區建設成為現代農業創新驅動發展的高地。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包括園區申報、審核、建設、管理、驗收、監測、評價和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園區建設的統籌管理工作,組織園區的認定、考核、驗收、評估、監督,研究制定支持園區建設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聘請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園區專家工作組,負責園區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提供諮詢和技術指導,並參與相關論證、評審、過程監管、驗收、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各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園區建設的組織、協調、推進和服務工作,具體負責本地區申報認定園區的組織和審核推薦,指導園區制定總體規劃、建設方案、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落實相關政策並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第七條  園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園區的規劃、建設、認定申報和統籌管理工作,同時組織專門管理機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園區建設和管理的職能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審核
第八條  園區申報條件:
(一)園區申報單位應為縣(市、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應從嚴控制,避免同質化建設;
(二)園區要有科學的規劃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區、明確的主導產業、完善的配套政策;
(三)園區建設規劃要符合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發展規劃,並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四) 園區要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和一定的建設規模,核心區、示範區、輻射區功能定位清晰,建設內容具體,其中核心區要四至明確;
(五) 園區要有鮮明的地方經濟特色,在同類區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起到引導和帶動周邊地區農業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升級的作用;
(六)園區要有較強的科技開發能力或相應的技術支撐條件,能夠承接技術成果的轉移轉化;要有較好的研發基礎設施條件和較完善的技術轉化服務體系;有長期穩定的技術支持單位,有自治區級以上(含自治區級)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的技術支撐;要有比較完善的人才培養、技術培訓體系;要有一批專家工作站、科學測試檢測中心或圍繞支柱產業成立的新型科技研發機構,有利於聚集科技型人才;
(七)園區要積極開展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行動,要有一支科技服務人才隊伍,要建設成為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業和服務基地;
(八)園區要有一批涉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有效提高當地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要有職業農民培訓場所,有培訓計畫,促進當地居民收入的提高;要為大學生、農民工等返鄉創業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務平台;
(九)園區要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機構和服務管理體系;
 (十)園區申報認定標準:每個園區入駐2家以上涉農科技型中小企業,其中至少有1家區級及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或涉農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占主導地位的特色產業;具有技術研發平台2個以上(包括地州級及以上的工程技術研發中心、標準化技術示範基地或良種繁育中心等)。
第九條  園區申報程式
由園區申報單位通過所在地人民政府向所在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以檔案形式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第十條  園區申報材料
(一)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申報書(見附屬檔案1);
(二)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見附屬檔案2);
(三)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實施方案(見附屬檔案3);
(四)其他有關附屬檔案材料。
第十一條  園區論證與審核
(一)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對申報園區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園區建設的相關建議,並形成考察報告;
(二)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通過視頻答辯或會議評審等方式對申報園區進行論證和評審;
(三)自治區科技廳將考察報告及專家評審結果報請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協調指導小組審定批准後,由自治區科技廳發文正式公布。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  園區申報單位須將論證評審通過後的總體規劃,上報園區所在地政府,經園區所在地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後執行。
第十三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和落實各級政府有關園區的土地、稅收、財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四條  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門要整合本地區各類涉農科技計畫項目,傾斜支持園區發展。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支持園區發展操作性強的相關政策。
第十五條  園區當地政府要堅持新發展理念,制定出台園區優惠政策,以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動科技服務業和創新創業政策在園區落地生根;要積極吸引優勢企業和優秀人才入駐園區,大力發展科技型農業企業,著力孵化涉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農業高新技術產業,推動園區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綠色化方向發展;要強化一二三產實質融合,積極推進產城產鎮產村融合;要著力營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良好環境,打造一批“星創天地”。
第十六條  園區建設要依靠科技援疆省市的支持,加快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和示範推廣。支持有條件的園區納入絲綢之路經濟帶創新驅動發展試驗區建設中,充分利用試驗區“四方合作”機制和創新政策,帶動園區高質量發展。鼓勵園區作為科普、實訓、創新創業的教育基地,發揮更大的社會價值。
第十七條  園區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年度總結制度。每年年底前各園區應通過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門將本年度園區年終工作總結材料報送自治區科技廳。內容主要包括園區建設進展、統計數據、經驗總結、存在問題與下一年度工作重點、工作計畫等。其中,統計數據參考國民經濟統計數據,主要包括園區生產總值(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增加值(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各類農產品產量、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城鎮和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等。
第十八條  園區實行創新能力監測與評價制度。按照“建立全國創新調查制度,加強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監測評估”的要求,在科學、規範的統計調查基礎上,對園區創新能力進行全面監測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和區域發展需求進行針對性指導。園區管理委員會要及時組織填報監測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驗收與評估
第十九條   園區建設期為三年。建設期滿後,由園區管理委員會自查並遞交驗收申請書(驗收申請書見附屬檔案4),經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後,向自治區科技廳提交驗收申請。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園區驗收申請,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結合園區規劃任務和年度創新能力監測與評價結果,經綜合評議後認定是否通過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布。
不能按期參加驗收的園區,應提前由園區管理委員會通過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門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由自治區科技廳批准,延期驗收申請不超過一年。
驗收認定標準:園區三年建設期滿後,須完成園區規劃任務和指標。每個園區入駐的涉農科技型中小企業進一步增加,其中至少有2家以上自治區級及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或涉農高新技術企業;形成同領域占主導地位的特色產業,並在國內同行業有較大影響;技術研發平台得到快速發展(包括地州市級及以上的工程技術研發中心、標準化技術示範基地或良種繁育中心等),研發投入明顯增加。園區年總產值比創建初期有大幅增長,其中綠色產品、有機產品產值占10%以上;促進就業人數1000人以上。
第二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對通過驗收的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和綜合評估。園區評估工作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結果分為優秀、達標和不達標。評估工作由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協調指導小組統一部署,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評估不達標的園區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為一年)。整改後再次進行評估,達標則繼續保留園區資格,不達標則取消園區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園區一個評估階段(一般為三年)有兩年不參加創新能力監測,並且不提交年終工作總結材料的,視為園區評估不達標。
第六章  支持與措施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對正式批准建設的園區實行項目傾斜,凡正式批准建設的園區及園區內企業,可直接通過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門向自治區科技廳申報各類科技計畫項目。自治區科技廳對三年建設期滿並通過驗收的園區,發文正式命名。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申報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和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14年實施的《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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