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是為健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0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落實“一崗雙責”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本領域、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安全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訓練與戰勤保障基地、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科學編修和嚴格落實城鄉、各類園區和風景名勝區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消防訓練與戰勤保障基地等建設用地,制定落實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的年度實施計畫;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在審批國土空間規劃時嚴格把好消防安全內容審核關,對沒有消防規劃內容或者消防規劃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實施。(四)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建立健全火災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組織開展火災風險隱患管控治 理工作。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及大風天、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五)加大對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實行重大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制定實施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規劃並納入城市改、擴建計畫。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六)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專職消防隊,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公益屬性,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績效、津貼、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隊伍建設,配備必要技術裝備。(七)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八)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工作,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養。(九)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依託電子政務、智慧城市建設及城市信息化 大數據系統平台,建設城市消防大資料庫及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十)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民政服務機構、幼稚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採取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推進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技術服務、公共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產品監督檢驗、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工作。(十一)將消防工作業務經費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消防工作發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十二)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 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並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十三)根據消防工作需要,為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配備政府公益性崗位人員。(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相關機構依法承擔消防工作職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將消防工作納入綜合治理管理體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等工作。(五)結合綜合治理格線化管理等工作,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 災隱患;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七)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駐地單位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開展防火、滅火知識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對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指導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臨時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統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八)建立消防安全檔案。(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街道辦事處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各類園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 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業(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開展工作督查,推動分管行業(領域)火災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章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上級部門關於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健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檢查考核。(二)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本領域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標準規範、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業、本系統、本領域消防安全形勢,依法督促行業系統領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四)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涉及本行業、本系統、本領域火災事故的救援、善後處置和調查處理。(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對職能交叉和新興行業、領域的單位、場所,按照“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和業務相近的原則,落實部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及新型城 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任務。將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訓練與 戰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列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內容。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消防救援站、消防訓練與戰勤保障基地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二)依法對電力企業(含光伏發電、電化學儲能電站)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三)將消防安全納入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工作,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轉移安置區的消防工作。(四)建立健全差異化停車收費政策,加大停車產業發展扶持力度,推動解決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問題。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管理中的消防安全,督促中國小、幼稚園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二)將消防安全納入學校教育培訓內容,結合每學期開學、寒暑假及“全國中國小安全教育日”“防災減災日”“119 消防日”等重 要節點,指導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學生和教職工消防安全意識。(三)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定消防類相關專業,加強消防安全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  科技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國家、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農業科技園區管委會將消防安全納入園區規劃計畫,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將消防安全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通過自治區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予以支持。(三)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四)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中的消防安全,督促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五)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指導自治區工業園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在開展園 區設立調區擴區時,將消防安全納入園區規劃方案審核內容,將消防基礎設施納入園區綜合發展水平評估。(二)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布局,推進化工園區安全發展。(三)督促、指導工業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嚴格行業規範和準入管理,指導企業在實施技術改造時統籌考慮消防安全,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從源頭治理上指導相關行業提高企業本質消防安全水平。(四)督促、指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五)督促、指導鋰離子電池、汽車動力蓄電池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指導企業提升電池製造工藝、產品質量管控、環境控制等水平。(六)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第十五條  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承辦地做好運動會體育場館的消防安全工作。(二)負責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做好場所內商業服務網點、舉辦大型宗教活動和陳列展覽、影視作品拍攝等的消防安全工作。(四)督促、指導宗教活動場所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指導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消防宣傳教育、消防監督檢查等工作。(二)依法依規調查處理職權範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案件。(三)根據火災事故救援需要,對火災事故現場及周邊實行交通管制,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四)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參與調查排除放火嫌疑火災事故案件,辦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刑事案件。(五)在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執法及事故查處過程中對涉及非法改裝、違法生產銷售等問題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單位)。(六)合理設定限時、夜間停車等臨時占用道路的機動車泊位,推動解決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問題。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特困人員 救助供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殯葬服務、精神衛生福利等機 構及婚姻登記機關、社會福利彩票銷售點等各類民政服務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二)按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醫養結合服務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三)督促、指導民政服務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四)配合指導消防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消防志願者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導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做好監管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三)負責有關消防安全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審查和許可權內消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統籌相關財政資源支持消防事業發展,協助消防救援機 構建立健全相關經費保障機制,負責對消防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二)建立健全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消防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對困難地區消防事業發展給予必要支持。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指導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人力資源市場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二)將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城鄉勞動者的就業培訓內容。(三)督促、指導政府和企業專職消防隊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做好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消防隊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四)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對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五)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城鄉、各類園區和風景名勝區消防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協同,適度超前規劃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訓練與戰勤保障基地、應急裝備物資儲備庫、消防科普教育場館等建設用地規模 和布局,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和詳細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二)協助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單位)編修城鄉、各類園區和風景名勝區的消防規劃。(三)按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違規採用易燃可燃夾芯的彩鋼板建築的檢查。在規劃新建經營性自建房中,充分考慮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依法嚴格審批。(四)強化停車用地供應,做好新(改、擴)建項目(含住宅小區、 居民樓院等居住類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的用地規劃,推動解決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問題。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指導重點環保設施管理單位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處置企業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二)配合做好危險化學品等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依法對經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建設工程及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 並處理相關違法行為;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並共享建築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二)嚴格新建超高層建築消防設計審查,合理確定超高層建築布局。在審批高度在80米以上住宅建築、高度在100米以上公共建築項目時,應徵求同級消防救援機構意見,確保與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三)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和建築外牆保溫材料的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四)按職責分工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違規採用易燃可燃夾芯的彩鋼板建築的檢查。加強對新(改)建經營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源頭管控,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五)督促、指導市政供水企業做好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鶴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和維護保養工作,提升標識化、信息化、智慧型化管理水平。(六)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在新(改、擴)建住宅小區、居民樓院等居住類建設項目時,嚴格執行工程設計標準規範,同步建設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定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慧型安全充電設施。(七)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改造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八)督促、指導城市供排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九)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做好建設工程領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按照《自治區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對建設工程各環節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情況進行調查。協助消防救援機構承擔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和辦公室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指導客運車站、碼頭、城市軌道、出租汽車、公共汽 車、小微型客車租賃等的管理單位和公路、水路運輸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二)會同相關部門將消防車通道納入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三)按照職責參與大型滅火救援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重大以上火災事故及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四)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收費政策標準,將懸掛消防專用號牌的車輛納入免收車輛通行費範疇。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水利樞紐、水利設施、小水電站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督促、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三)將農村消防水源建設納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建設與管理。(四)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通報重大水旱災害事故預警信息。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現代農業產業園的管理機構將消防安全納入園區規劃建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指導鄉村各類農業經營主體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措施。(三)督促、指導畜禽養殖場(戶)、飼草料加工企業、畜禽屠宰場、獸藥和獸醫器械生產企業及經銷商、動物診療機構、農用機械使用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消防工作制度。(四)加強對拱棚種植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做好秸稈飼料化、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五化”綜合利用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農事用火的消防安全宣傳工作。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商貿服務行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家庭服務機構)、拍賣、展覽、汽車流通(含二手車、報廢車)、舊貨流通、成品油流通等經營主體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指導再生資源回收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二)督促、指導商貿、流通企業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三)聯繫、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綜合保稅區等將消防安全作為建設和發展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八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藝術事業、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文物文博、文化遺 產和旅遊系統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導圖書館、文 化館(站)、美術館、畫院、劇院、博物館等文化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二)督促、指導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 場所、藝術品經營活動場所、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三)督促、指導旅行社、景區景點、星級飯店、農家樂(民宿)、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等旅遊服務場所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四)督促、指導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密室逃脫、劇本殺)、電競酒店和有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火吧、音樂餐吧、酒吧、茶吧、咖啡吧等新業態經營場所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五)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指導A級景區、生態旅遊示範區、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等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六)指導文物建築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 深入推進“文物平安工程”建設,結合文物修繕改造,增設消防設施,提升文物建築消防安全水平。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含月子中 心)、采供血機構等單位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醫療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二)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醫養結合機構、醫療美容服務機構、托育機構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火災事故和應急救援中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第三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軍休機構、軍供站、優撫醫院、光榮院、優撫對象療(休)養院等機構和烈士紀念設施的監督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二)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三)將消防救援機構檢查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和整改難度較大的區域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四)對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作出的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五)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企業以及監管範圍內的工貿企業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督促、指導監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依法依規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市場主辦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二)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套用。(三)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四)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對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批發市場、 銷售門店等銷售環節的監管,加大對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銷售企業及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銷售、改裝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五)對相關部門提出的消防領域地方標準立項需求給予支持,並及時審定發布。
第三十四條  廣電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廣播電視機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二)協調廣播電視機構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利用鄉村廣播電視基礎設施,積極宣傳火災預防、初起火災撲救、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識。
第三十五條  體育部門督促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體育場館、冰雪活動場所及其他體育市場經營活動主體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林業和草原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指導林業、草原及各類自然保護地和木材檢查站、木材加工廠的消防安全工作。(二)指導開展林業和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三)組織指導開展林業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國防動員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指導經營使用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八條  供銷部門負責督促、指導供銷合作社系統棉花、 化肥、農藥、邊銷茶等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再生資源經營儲存企業和社辦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和辦公室工作職責, 定期分析和通報火災形勢,針對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工作意見和解決辦法。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調研督查和年度考評,督促、指導下級政府和本級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消防工作。(二)組織指導火災預防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承擔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三)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消防工作政策、發展規劃,擬訂地方消防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四)組織指導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負責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五)負責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組織指導執勤備戰、訓練演練等工作。(六)負責消防救援信息化和應急通信建設,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行動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七)負責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和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與調度指揮,參與組織協調動員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任務。(八)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九)管理消防救援隊伍事業單位(機構)及其人員。(十)完成本級黨委、人民政府和上級消防救援機構交辦的相關任務。(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團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消防志願者服務管理工作。(二)組織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學習消防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維護青年的消防安全合法權益。(三)將消防救援隊伍(集體、個人)表彰獎勵納入群團組織表彰獎勵體系。
第四十一條  婦聯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文化理念融入平安家庭創建體系。(二)組織做好婦聯管理的幼稚園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三)組織開展婦女和家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廣大婦女和家庭樹牢消防安全意識,提高消防安全素養。
第四十二條  氣象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大風天氣預報預警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工作,並及時向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通報。(二)在重大災害事故綜合應急救援中負責實時監測天氣情況,並通報給現場處置的消防救援力量。
第四十三條  海關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嚴格執行海關進出境監管安全作業規範,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及時將發現的監管貨物、作業區域火災隱患問題通報、移送相關部門,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應急處置。(二)結合進出口煙花爆竹、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和進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等口岸管理工作,督促相關企業和免稅商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參與有關園區的消防規劃編修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地震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確定及預評估結果通報工作。(二)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地震速報預警信息。(三)協助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開展地震災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行業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郵件快件處理場所、 營業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指導糧油、棉花、食糖、食鹽、救災等物資儲備單位和糧食加工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糧食流通環節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通信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指導通信業、重要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檢查各電信企業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二)指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消防通信設施的維護管理,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工作。
第四十八條  電子政務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導新媒體平台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二)將消防事項辦理、城市消防大資料庫及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納入政務系統和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指導消防政務外網安全建設。
第四十九條  民航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民用機場消防保障等級的審查及其相關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導民用機場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二)協調督促民用機場做好航空器消防救援工作。(三)參與火災等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協調民航企事業單位優先運輸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消防裝備及物資。
第五十條  金融、保險、證券監管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指導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業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二)指導保險機構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健全落實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和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消防救援隊伍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設有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範》等有關標準,每年開展建築消防設施標準化、標識化、規範化達標建設工作。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接入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平台的消防控制室,每班可以為1人。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宿舍。鼓勵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五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五)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六)積極套用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五十三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四)建立消防器材庫,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五十四條  大型連鎖企業除履行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
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的消防安全實施全程監管和系統管理,承擔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責任。(二)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實施統一、規範的消防安全管理。(三)定期召集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負責人召開消防安全例會,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計畫和措施。(四)督促、指導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按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和日常維護保養等工作。(五)定期組織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和消防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成改正,並跟蹤督促整改到位。(六)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五條  企業單位和達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準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火災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機制,做好火災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每名員工的消防培訓。
對公眾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通過張貼圖畫、發放消防刊物、播放視頻、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多種形式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常識。
第五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並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採用電子巡更設備。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至少每2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賓館、醫院、養老服務機構及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和幼稚園,應當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大型商業綜合體、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營業結束後,應切斷非必要用電用氣設備的電源、氣源,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
第五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 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作業。賓館、餐飲場所、醫院、學校的廚房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公共建築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電焊、防水處理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作業。
第五十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營業區進行防火分隔,嚴格將動火作業限制在防火分隔區域內,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作業,並不得關停建築消防設施。
第六十條  高層民用建築應當按照《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 管理規定》《自治區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規定,從嚴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建立訪客安全告知制度。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備滅火器材以及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軟梯、逃生繩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高層住宅建築的居民應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提倡配備滅火器、滅火毯、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和家用火災探測報警器等必要的滅火和自救器材。
第六十一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消防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培訓; 按照規定配備與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配使用;在臨近軌道站點、隧道出入口並且缺乏水源的區域建設消防水池等,滿足滅火救援用水需要;根據需要組建軌道專職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或者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力量負責軌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
公路隧道的管理機構應當參照前款規定,落實公路隧道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城市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同步規劃和建設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期間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配置並定期檢測維護消防設施、器材,加強管廊防火分隔等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
第六十三條  化工企業、超高壓變電站、特高壓換流站應當結合生產工藝裝置改造升級,加強安全風險源頭管控。
第六十四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的管理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使用者簽訂消防安全 責任書,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進行統一管理。無管理單位且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的,使用者應當成立消防安全組織進行統一管理。
對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測、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的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產權人按房屋權屬證書登記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同一建築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的,建築物的管理單位之間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十五條  建築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應當按照《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規和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條  老舊建築、小型場所、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 場所、農家樂(民宿)、老年公寓、養老院、福利院以及電動腳踏車、 電動機車停放充電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維護保養,加強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杜絕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等違法行為,確保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
鼓勵在上述場所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新型火災探測報警器、噴淋裝置。
第六十七條  建築物的建設、使用、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劃設標線、設定警示牌,明確標示管理範圍內的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並定期進行維護、巡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園林綠化、設定景觀設施等方式擅自改變或者占用消防車通道,不得有在道路上、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違法停放車輛、設定停車場(位)、放置障礙物或者亂搭亂建等影響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居住建築設有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應當設定逃生視窗,鼓勵配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築不得設定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九條  建築物外牆帶電使用的廣告牌、燈箱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廣告牌、燈箱開展檢查,落實消防安全要求。
建築物外牆裝修裝飾和戶外廣告牌、燈箱等的設定及建築屋面使用,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第七十條  車站、醫院、商場、學校、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場所及住宅小區等,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要求建設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停放場所,配置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慧型充電控制設施。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建設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停放場所,並配置智慧型充電控制設施。
第七十一條  石化、輕工、煤炭、棉花、紡織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七十二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消防技術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 。
第七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村(居)民區相關主體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訂防火安全公約,加強消防治理,定期檢查本區域公共消防安全。(二)結合實際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督促其落實初起火災撲救、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職責。(三)組織格線員、物業服務管理人員、聯戶長、樓棟長等基層群防群治力量深入村(居)民住宅的共用區域和出租房屋、生產經營性自建房、農副業場所等小單位、小場所,開展防火巡查,宣傳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張貼警示標牌,勸阻、制止樓道內堆放雜物、管道井內堆放可燃物、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燒荒、大風天期間室外明火作業以及在樓內(屋內)和安全出口處停放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或為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充電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四)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對尚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且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應當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指導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逃生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村(居)民開展一次滅火和疏散逃生演練。(六)完成鄉(鎮)、街道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七十五條  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負責。
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按照《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自治區消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義務。(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三)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承擔住宅物業消防安全任務,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四)制定對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用電用氣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練計畫。(五)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審核、列支、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承接物業項目時,查驗消防設施狀況,並對相關資料進行核對接收;撤出物業項目時,將相關資料和消防工作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二)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三)制定並實施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消防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四)每日對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五)定期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誌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對消防車通道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實施劃線管理。發現 損壞的應當立即報告業主委員會或村(居)民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落實資金予以修復,確保完好有效。(六)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以及在樓內(屋內)、公共門廳、疏 散通道、電梯間、樓梯間和安全出口處停放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或為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充電等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 法行為,並做好相關記錄;對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業主委員會、村(居)委員會和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被賦予消防監督執法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七)在村(居)民委員會和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導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月組織員工至少開展一次滅火、救生技能訓練,每半年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至少進行一次以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滅火及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演練。制定針對管理區域內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等行動不便人員的應急疏散預案。(八)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組織安全疏散,實施初起火災撲救,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九)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十)積極套用消防物聯網技術,對服務對象的消防設施運行、故障報警和火災探測報警等信息進行監測、處理,並將消防安全監測數據接入消防大數據套用平台。(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章  責任落實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作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 所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領導幹部履職評定和平安建設、精神文明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九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等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應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安排部署消防安全重點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進行約談、督辦。
第八十條  各級應急管理、公安、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健全落實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共享、聯合懲戒等協作機制,將單位(場所)和有關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將失信行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審批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八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八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十三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十四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協助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
第八十五條  發生火災事故,負有工作職責的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規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責任追究:
(一)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火災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二)已經履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職責,並按照要求落實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三)因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隱瞞、欺騙等行為,致使無法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的。(四)其他依法依規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八十六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用火、用電、 用油、用氣和倉儲物品、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等消防安全管理, 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提高自身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
個體工商戶達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準的,應當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具體標準由消防救援機構規定。(二)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三)園區是指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保稅區、工業園區、農業園區等。
第八十八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九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2018年5月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新政辦發〔2018〕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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