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棉花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棉花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目的為了加強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在2007年11月30日在自治區政府令第150號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棉花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7年11月30日
  • 發布文號:自治區政府令第150號
  • 目的:為了加強棉花消防安全管理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分類號】 F522002199703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71205
【實施日期】 19971205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公安
【文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5號
【名稱】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棉花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具體內容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棉花收購站、加工廠、倉庫、露天堆場、轉運站以及棉紡企業堆放棉花的場所(以下統稱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適用本辦法。臨時儲存棉花的代收點、代儲點等場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棉花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棉花生產加工季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教育,組織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的選址,消防設施以及收購、加工和儲存區的設定,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其消防設計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方可施工;竣工後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消防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的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給水系統,應當符合本辦法附屬檔案《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給水系統消防安全規範》的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建的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的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給水系統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進行改造;確實難以改造的,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指導其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八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加強消防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改善消防安全環境。
第九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由職工組成的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消防技能演練,提高滅火自救能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計畫,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新上崗的人員(包括固定、臨時、季節性工人及其他人員)應當經過單位內部消防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機動泵、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以及其它滅火工具,並指定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驗、維修,冬季採取防凍措施,保證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的生產車間、倉庫、配電室等重點部位禁止使用明火;其他部位需要動用明火的,應當按照本單位用火管理制度辦理準用手續,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棉花收購、加工、儲存區外設定的維修工房、裝卸人員休息室安裝和使用火爐,應當符合防火要求,並經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門衛和夜間巡邏制度。棉花堆場區、倉庫區和加工廠區應當設定明顯的防火安全標誌牌和禁止吸菸的警示牌。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棉花堆場區、倉庫區和加工廠區。機動車輛進入棉花堆場區、倉庫區和加工廠區前,應當進行檢查,嚴防帶入火種。
第十四條 裝卸棉花的機動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排氣火花熄滅器,排氣管一側不得靠近棉垛;
(二)在固定地點停車,不得在庫區內加油或者修理車輛;
(三)進入棉花堆場區、倉庫區和加工廠區作業的電瓶車、鏟車、叉車及上垛用的吊車,應當採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棉花加工生產應當採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對機器設備的傳動、轉動部分應當設定安全架、安全罩或者採取其他防護措施,防止機器運轉中摩擦起火。
第十六條 棉花加工廠區、車間應當定期清掃,保持環境清潔,防止落棉、塵雜纏繞設備運行。管線與電纜溝槽應當採取遮擋、封閉措施,防止落棉、塵雜進入。
第十七條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和靠近場(庫)區圍牆、鐵道旁的皮棉堆垛,必須使用阻燃蓬布苫蓋。
第十八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電氣線路的消防用電應當按二級負荷供電,用電線路應當採用地下電纜,內部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者阻燃管。堆放籽棉的電動機械應當採用防護型開關,移動式電纜應當採取防止碾壓的措施,設專人進行現場看護,並定期進行絕緣性能檢驗。棉花加工車間應當採用防爆型或者防塵型照明燈具和開關;用於堆場戶外照明的燈具,應當採用防護型燈具。
第十九條 電線和電器設備應當由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電工安裝、檢查、維修和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每年應當對電氣設備定期進行絕緣檢測。
第二十條 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防雷設計規範要求,裝置避雷設施,定期檢測,保證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條 氣象部門預報風力達5級以上的,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加強防火、消防警戒,必要時應當停止收購、加工活動。氣象部門預報風力達7級以上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對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及相鄰的廠礦企業、居民區發布實施禁火令,並組織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安全生產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組織專門人員實施24小時不間斷巡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5號發布實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棉花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給水系統消防安全規範
1.露天堆場棉花總儲量超過5000噸的收購、加工、倉儲單位,應當分設堆場,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15m。堆場之間相鄰的棉花堆垛應當分別用篷布進行苫蓋。
2.露天、半露天棉花堆場內的棉垛與場區圍牆之間的間距,不小於10m。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與皮棉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35m。
3.堆垛布置
3.1露天籽棉堆垛每垛占地面積不大於340m2、垛高不高於6m、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8m。
3.2.露天皮棉堆垛每垛占地面積不大於240m2、垛高不高於8m、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4m。
3.3.倉庫內皮棉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m,其它通道的寬度不小於1.5m;堆垛與牆壁的距離不小於0.5m、與柱的距離不小於0.2m、與梁的距離不小於1m。
4.給水系統
4.1.棉花收購、加工、倉儲單位的消防給水系統應當採用高壓或者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管道的供水壓力應當保證用水總量達到最大,水槍在最不利地點時,其充實水柱不小於10m。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直徑不小於DN100。用於高壓或者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水泵,應當設定備用電源。
4.2.消火栓在室外設定的,應當採用地下式消火栓或者具有自排水功能的地上式消火栓。地下式消火栓可以選用具有2個DN65的消火栓,配備2盤水帶、2支多功能水槍。室外消火栓應當設定醒目標誌。
4.3.消防水池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並設定供消防車取水的取水口或者取水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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