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現代農業科技園管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現代農業科技園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第一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現代農業科技園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江蘇省
  • 實質:管理辦法(試行)
  • 目的:促進農業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
內容,使用地區,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科技對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支撐引領作用,促進農業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和規模化套用,加快我省現代農業科技園建設,根據《江蘇省貫徹<農業科技發展綱要(2001-2010)>實施方案》和《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現代農業科技園是指在一定區域內,以市場為導向,以突出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化和成果轉化為主要目標,以高效現代農業為核心,以科技創新和產學研合作為支撐,以土地合作和專業合作為保障,對培育發展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帶動農民增收具有較強帶動作用的區域。
第三條 現代農業科技園建設堅持公平公正原則,鼓勵技術創新,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根據當地農業發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市、縣級現代農業科技園,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省級現代農業科技園。
第二章 申報範圍與條件
第五條 現代農業科技園申報範圍
全省範圍內管理機制新、技術力量強、產業特色明顯、高新技術產業規模較大、經濟效益較好、輻射帶動作用強的各類農業園區。
第六條 現代農業科技園申報條件
1、區域相對集中。園區區域要求相對集中成片,具有明確的界限,並有較大發展空間。一般高效農業園區總面積在5000畝以上,其中設施農業(包括設施種苗、設施園藝、設施畜禽、設施漁業等)面積2000畝以上;以種植糧棉油等農作物為主的園區面積須在10000畝以上。土地須納入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園區總體規劃布局科學合理。
2、基礎設施完善。園區要求具有完善的道路交通、農田水利和農業廢棄物集中處理等基礎設施。生態環境較好,具有良好的土壤和水質,具備生產無公害農產品以上的生態條件。
3、產業特色明顯。園區須具有高效的特色主導產業和產品,體現區域農業發展方向。區內農業結構合理,符合生態循環要求。
4、科技水平較高。園區科技水平要明顯高於當地平均水平,成果轉化能力強,具有一定的研發能力和多家產學研合作的技術依託單位。有較完善的人才培養、技術培訓、技術服務體系。擁有三家以上具有一定產業規模的農業科技企業。
5、運行機制較新。園區要求政府主導、企業運作,建立以園區管委會為主的組織協調和管理體制,以及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土地流轉機制和良好的與周邊鄉鎮的協調機制。
6、發展潛力較大。通過3-5年努力,園區可達到萬畝以上規模、種養加和產供銷相配套、農產品精深加工、保鮮、貯運與物流設施相對齊全,成為我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平台、種子種苗的生產基地、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的載體和農產品精深加工的場所。
第三章 申報與審核程式
第七條 現代農業科技園申報程式
凡符合現代農業科技園條件的,由園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填報相關材料,報送省轄市科技局初審後統一上報省科技廳。
第八條 現代農業科技園申報材料
1、江蘇省現代農業科技園申請表
2、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現代農業科技園總體規劃
3、重點農業科技企業情況簡介
4、其它證明材料
第九條 現代農業科技園審查程式
省科技廳對上報材料組織專家評審,結合現場考察,研究確定省級現代農業科技園。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條 省科技廳是現代農業科技園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現代農業科技園的審查和業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制定現代農業科技園申報標準。
2、負責園區有關申請材料的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對現代農業科技園進行授牌。
3、負責組織指導科技對接工作,組織和引導有關農業科教單位進入現代農業科技園,進行農業高新科技成果的研發與轉化。
4、組織制定農業生產標準化技術規程。
5、集成各類科技計畫支持現代農業科技園建設。組織園區之間進行交流。
6、組織專家對現代農業科技園建設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第十一條 各省轄市科技局主要配合省科技廳做好園區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具體負責指導園區建設工作。
2、負責所在地園區有關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
3、加強市級科技計畫對園區的集成支持。
4、協助現代農業科技園的評估、統計等各項管理工作。
5、負責市、縣(市)級現代農業科技園的建設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條 縣(市、區)政府是園區建設的主要承擔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制定園區總體規劃。
2、負責協調園區土地流轉有關事宜。
3、負責協調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事宜。
4、組織引導園區與省內外科教單位對接。
5、落實有關支農政策,協調財政、金融、保險等部門,加大對園區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十三條 各現代農業科技園應認真填報發展情況統計數據,宣傳報導發展成效。
第十四條 現代農業科技園實行動態管理。省科技廳定期對省級現代農業科技園進行評估,對建設較好的予以激勵,對不符合標準的予以撤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使用地區

江蘇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