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築工程隔震減震技術套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建抗(2024)1號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喀什經濟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環保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環保局: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築工程隔震減震技術套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加強監督管理,抓好貫徹執行。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及既有建築加固,採取隔震減震技術的設計、檢測、施工和運維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隔震減震技術的推廣套用及隔震減震建築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企業和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隔震減震建築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章 ; 套用範圍
第五條 位於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新建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築(以下簡稱“兩區八類”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一)8度(含8度)以上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新建3層(含3層)以上,且單體面積大於2000平方米的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應當採用隔震減震技術;
(二)8度(含8度)以上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新建幼稚園、兒童福利機構2層(含2層)以上,且單體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應當採用隔震減震技術;
(三)8度(含8度)以上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層數、規模達不到上述(一)、(二)款規定的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建築工程,當採用性能化設計,能夠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滿足建築正常使用要求的(主體結構基本彈性和完好,建築非結構構件和附屬設備設施能正常使用),可允許不採用隔震減震技術;
(四)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一些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應優先考慮採用隔震減震技術。
鼓勵在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築工程採用隔震減震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第六條 各方建設主體不得違反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應當避開所在區域的危險地段,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採取符合建設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適應地震效應的抗震設防措施。
第三章 ; 主體責任和要求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立隔震減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隔震減震裝置採購、設計、進場驗收、安裝施工、驗收等全過程的信息資料進行採集和儲存,並納入建設項目檔案。
採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明確提出採用隔震減震技術設計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將包含隔震減震設計專篇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報送自治區具備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審查能力的一類建築工程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把型式檢驗作為先決條件,組織相關人員核查型式檢驗報告內容及性能指標,保證採購的隔震減震裝置符合設計檔案和契約要求,不得採購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隔震減震裝置。
第九條 採用隔震減震技術的房屋建築工程在隔震減震裝置安裝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非建設單位委託的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施工單位編制的隔震減震裝置及其構造措施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通過後方可進行安裝施工。
第十一條 承擔隔震減震工程設計任務的單位,應具備甲級建築工程設計資質;從事隔震減震工程設計的技術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項目結構專業設計負責人應具備國家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套用隔震減震技術工程項目的建築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隔震減震工程抗震設防專篇。
隔震減震工程初步設計檔案抗震設防專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結構整體提出明確的抗震性能目標;
(二)隔震減震方案及相關計算分析;
(三)隔震減震裝置的技術性能提出明確要求,標註隔震減震裝置的規格、型號、性能參數、使用年限等技術指標;
(四)隔震減震裝置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比例、檢驗方式和執行標準提出明確要求;
(五)隔震減震裝置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提出明確要求;
(六)隔震減震構造措施提出明確要求;
(七)採用隔震減震技術進行加固的房屋建築工程,應當對加固施工的流程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二條 隔震減震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前,設計單位應當對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專項技術交底,並對隔震減震裝置進場檢驗報告進行設計覆核,配合編制隔震減震工程使用維護手冊。
第十三條 隔震減震裝置的安裝屬於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範圍,應由主體結構施工單位完成,不得分包。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隔震減震裝置屬於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施工單位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施工單位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和設計檔案要求編制隔震減震裝置安裝及其構造措施的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項目概況、編制依據、施工方法、施工設備及材料、施工人員組織安排、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和施工進度計畫、隔震支座的變形監測以及應急預案等。
施工單位應做好見證取樣、送檢、檢查和驗收的施工記錄,工程竣工後,應配合編制隔震減震工程使用維護手冊,嚴禁使用不合格的隔震減震裝置。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針對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隔震減震裝置安裝階段應根據監理契約的約定內容實施旁站監理,並嚴格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T ;50319)。
第十五條 承擔隔震減震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機構,應為自治區具備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審查能力的一類建築工程審查機構。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應重點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結構體系;
(二)隔震減震設計專篇、計算書;
(三)隔震減震產品技術參數;
(四)連線件、子結構以及配套構造措施等內容;
(五)隔震減震設計專篇專家評審意見的落實情況。
對於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採用隔震減震技術的,應將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實施情況作為重要審查內容。
第十六條 在自治區從事隔震減震裝置檢驗的檢測機構應當為獨立法人的第三方機構,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檢測儀器、設備應符合隔震減震裝置要求檢測的全部參數。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開展隔震減震裝置的檢驗工作。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
檢驗報告內容應包含:建設項目相關信息,試件編號、類型、規格、尺寸、外觀,試驗裝置介紹、試件表面溫度、載入波形和載入頻率,試驗內容、日期、結果、曲線、照片及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七條 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企業應建立唯一編碼制度和產品檢驗合格印鑑制度,依法採集、儲存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檢測等信息,確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信息可追溯。
第十八條 隔震減震裝置質量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以及自治區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生產經營企業應按契約約定予以維護或更換。
隔震減震生產廠家對其產品質量負責。生產廠家提供的隔震減震產品,必須通過型式檢驗、出廠檢驗和見證檢驗,出廠時應明確標註有效使用年限。生產廠家應認真做好施工配合,參加隔震減震安裝的驗收,履行契約服務承諾,配合編制隔震減震工程使用維護手冊。隔震減震產品應由施工、監理單位見證取樣,並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或安裝。
第十九條 隔震減震房屋建築工程的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人以及實際使用人應確保隔震減震工程正常使用,不得隨意改變、損壞、拆除隔震減震裝置或填埋、破壞隔震構造措施。應按隔震減震建築使用維護手冊要求,對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柔性連線及標識等進行定期檢查、修繕和維護。有監測服務系統的,應實時監測隔震減震裝置的工作狀態,定期收集監測數據。遇有地震等災害後,應對隔震減震裝置進行應急檢查,發現變形、損壞的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第四章 ; 設計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兩區八類”新建建築應按設防地震下保證建築正常使用功能進行抗震設計。
上述規定以外的建築工程,鼓勵採用隔震減震技術進行設計,保證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一條 採用隔震減震技術進行抗震加固的既有建築,根據抗震設防目標不同選用多遇地震、設防地震或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進行設計。既有建築加固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既有建築鑑定及加固通用規範》(GB55022-2021)。
第五章 ; 施工和驗收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論證通過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精細化施工。重點確保:
(一)隔震減震裝置的安裝精度和相關連線構件強度滿足規範和設計要求;
(二)隔震層的豎向通道、與外部非隔震結構的連線措施、隔震層與上部結構的水平縫及寬度、穿越隔震層管線的柔性接頭的管線變形量等特殊構造措施,必須滿足規範和設計要求;
(三)任何可能阻礙隔震建築正常移動的構件或物體,必須拆除;
(四)嚴禁對隔震裝置周圍空間進行填塞和封堵,必要的防火封堵等不得阻礙隔震裝置在地震作用下發揮。
上述每道工序完成後,應當按照隱蔽工程要求檢查驗收。
第二十三條 隔震減震專項工程施工應當作為結構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按照檢驗批、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進行檢查驗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當按照隱蔽工程要求檢查驗收,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第二十四條 隔震減震房屋建築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隔震減震裝置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和見證檢驗報告、隔震層柔性管道檢驗報告等齊全有效,性能符合設計檔案及規範要求;
(二)隔震減震裝置、隔震層周邊或穿越的構件、柔性管線等,不得影響隔震減震裝置的設計最大變形能力;
(三)隔震減震裝置安裝、隔震柔性連線安裝以及隔震溝、水平與豎向隔震縫等配套構造措施分項驗收合格;
(四)隔震減震建築使用手冊、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保證書、隔震減震工程標識等齊全,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
(五)不存在影響隔震減震裝置變形能力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隔震減震裝置使用維護手冊、工程竣工圖等資料,報送建築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使用維護手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企業及隔震減震裝置簡介;
(二)隔震減震裝置布置圖示;
(三)隔震減震裝置規格數量、主要技術性能和使用壽命;
(四)隔震減震裝置使用和日常維護要求;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顯著位置鑲刻標牌,公示該工程抗震設防烈度、隔震減震裝置類別、隔震減震構造及其使用維護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隔震減震房屋建築施工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明確隔震減震裝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隔震減震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與設計檔案規定的工程使用工作年限相同,從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隔震減震裝置在質量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按契約約定要求生產經營企業予以及時維保、更換、賠償。
第六章 ;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依法對隔震減震建築工程質量及相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內容包括:
(一)隔震減震裝置及配件的質量保證及檢測資料;
(二)隔震減震檢驗批、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三)隔震減震裝置以及構造措施的施工情況;
(四)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檢驗檢測及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隔震減震專項工程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執行驗收規範情況等實行監督,依法加大隔震減震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採取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及時公開抽查情況的方式,對隔震減震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對隔震減震裝置進行抽樣檢測。
第三十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推進隔震減震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隔震減震工程項目信息庫。對違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隔震減震技術套用指導和政策支持,積極組織隔震減震技術的宣傳和培訓,做好相關知識普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設防地震:是指該地區50年內超越機率約為10%的地震烈度,又稱為基本烈度或設防烈度。
(二)多遇地震:是指該地區50年內超越機率約為63%的地震烈度,即眾值烈度。
(三)高烈度設防地區:是指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及以上的地區。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是指未來5至10年記憶體在發生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震影響,可能造成嚴重的地震災害損失的地區和城市。
(五)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是指地震時不能中斷使用的應急指揮機關、消防援救部門、市政基礎設施設備運營單位等,地震時不能損壞的信息系統和重要設備的通信、電力部門等,不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存放有危險物品的建築設施、高危試驗室等。
(六)隔震裝置:建築中消耗地震能量,起到隔離、減小地震作用的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建築隔震橡膠支座、彈性滑板支座等。
(七)減震裝置:是指消能器,通過內部材料或構件的摩擦、彈塑性滯回變形或黏性滯回變形來耗散或吸收能量的裝置。包括但不限於位移相關型消能器,速度相關型消能器和複合型消能器。
(八)型式檢驗報告:是隔震減震生產經營企業在具有生產和出售隔震減震裝置之前進行的、依照國標對裝置進行的一系列的試驗,包括各種基本性能、相關性、極限性能、耐久性能的試驗,其檢測由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完成,只有型式檢驗合格後,生產經營企業才能生產和銷售使用在具體建築工程中試驗的裝置。應滿足具體建築工程設計要求,如報告中相關參數指標結果與設計要求差異較大時,該型式檢驗報告無效。
(九)出廠檢驗報告:是具體建築工程中所使用的隔震減震裝置進行的抽樣檢驗,由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完成,出廠檢驗合格後,隔震減震裝置採用運用且僅能運用該具體的建築工程,不同的建築工程的出廠檢測不可代替。
(十)見證檢驗報告:試驗內容應符合相關標準及設計檔案要求的見證取樣數量、力學性能(包含極限性能、疲勞性能)等。如有特殊需求的建築工程可相應增加性能檢測。
(十一)第三方檢測機構:是獨立於生產經營企業,且不能與生產經營企業為同屬一個集團公司或同屬一個系統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4年1月20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築工程隔震減震技術套用管理辦法》(新建抗〔2024〕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現對該檔案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疆處於印度板塊和歐亞板塊碰撞的前沿地帶,地震災害多發頻發,破壞性地震時有發生,地震災害導致的建築物倒塌帶來的風險隱患是威脅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最大“短板”。根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15》,全疆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高烈度區的縣(市、區)分布廣,其中0.20g及以上縣(市、區)占量高。在地震高烈度設防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套用推廣隔震減震技術,是提高建築防震減災能力建設的重要措施,是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民心工程,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保障我區社會長治久安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堅持人民至上、依法治疆、履職盡責的重要體現,對於實現中國式現代化新疆實踐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隔震減震技術套用,2021年9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明確要求“地震高烈度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新建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用隔震減震等技術”。2014年住建部印發了《關於房屋建築工程推廣套用減隔震技術的若干意見(暫行)》,要求抗震設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或地震災後重建的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公共建築採用減隔震技術進行設計。我廳多次下發檔案並專題研究,採取多種辦法在全區大力推廣隔震減震技術套用,目前已廣泛套用於全區學校、幼稚園、醫院、住宅樓、公共建築等建設領域,以烏魯木齊市第一中學新校區、南航新疆T4航站樓為代表的隔震減震建築工程已達5000多棟,走在全國先列。但在套用推廣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通過規章制度進行完善和解決:一是需要明確採用隔震減震技術建築工程的範圍;二是需要明確隔震減震建築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驗收、檢測、使用維護等各方主體責任;三是需要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作細化補充;四是需要對我區隔震減震建築工程好經驗、好做法總結梳理形成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三)《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五)《既有建築鑑定及加固通用規範》(GB55022-2021);
(六)《建築隔震工程施工質量及驗收規範》(JGJ360-2015);
(七)《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範》;
(八)《基於保持建築正常使用功能的抗震技術導則》;
(九)《關於房屋建築工程推廣套用減隔震技術的若干意見(暫行)》(建質〔2014〕25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33條。第一章總則,包括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監管職責和主體責任;第二章套用範圍,包括推廣範圍和重點防禦監視區要求;第三章主體責任和要求,包括建設、設計、監理、檢測、施工圖機構等各方主體責任權力和義務;第四章設計要求,包括新建建築設計要求和既有建築加固設計要求;第五章施工和驗收,包括施工要求、驗收流程、竣工資料等,第六章監督管理,包括質量管理、監督檢查、信息化管理、宣傳培訓等;第七章附則,包括用語含義、生效日期和解釋權。
四、制定亮點
《辦法》在制度層面健全完善了隔震減震技術套用中的監管措施,為加強隔震減震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提供有力支撐。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和項目工程各方質量管控責任;二是進一步明確隔震減震技術套用範圍,要求位於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新建“八類建築”按照國家規定採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並對學校、醫院、幼稚園、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套用範圍進行細化,對一些使用功用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明確應優先採用隔震減震技術。
《辦法》在主體責任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企業及建築工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等責任,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
《辦法》在施工和驗收方面,對隔震減震建築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論證通過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精細化施工,每道工序完成後應當按照隱蔽工程要求驗收;二是作為結構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要按照檢驗批、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進行檢查驗收,並對子分部工程驗收作出了詳細規定;三是規範了隔震減震裝置使用維護手冊、隔震減震建築標牌信息,對隔震減震裝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及質量保修期限同發生質量問題,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在隔震減震建築質量監督管理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