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工程推廣套用減隔震技術的若干意見(暫行)

2014年2月2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質〔2014〕25號印發《關於房屋建築工程推廣套用減隔震技術的若干意見(暫行)》。該《意見》分加強宣傳指導,做好推廣套用工作;加強設計管理,提高減隔震技術套用水平;加強施工管理,保證減隔震工程質量;完善使用管理,保障減隔震工程運行安全4部分20條。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隨著建築工程減震隔震技術(以下簡稱減隔震技術)研究不斷深入,我國部分地震高烈度區開展了工程套用工作,一些套用了減隔震技術的工程經受了汶川蘆山等地震的實際考驗,保障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實踐證明,減隔震技術能有效減輕地震作用,提升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能力。為有序推進房屋建築工程套用減隔震技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工程推廣套用減隔震技術的若干意見(暫行)
  • 文號:建質〔2014〕25號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布時間:2014年2月21日
  • 類型:意見
意見概況
加強宣傳指導,做好推廣套用工作
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減隔震技術對提升工程抗震水平、推動建築業技術進步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減隔震技術研究和實踐成果,有計畫,有部署,積極穩妥推廣套用。
2.位於抗震設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或地震災後重建階段的新建3層(含3層)以上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公共建築,應優先採用減隔震技術進行設計。
3.鼓勵重點設防類、特殊設防類建築和位於抗震設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的建築採用減隔震技術。對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較高需求的標準設防類建築提倡採用減隔震技術。
4.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和政策支持,積極組織減隔震技術的宣傳和培訓,做好相關知識普及。組織開展試點示範,以點帶面推動套用。對於列入試點、示範的工程參加評優評獎的,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加強設計管理,提高減隔震技術套用水平
5.承擔減隔震工程設計任務的單位,應具備甲級建築工程設計資質;應認真比選設計方案,編制減隔震設計專篇,確保結構體系合理,並對減隔震裝置的技術性能、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提出明確要求;要認真做好設計交底和現場服務;應配合編制減隔震工程使用說明書。
6.從事減隔震工程設計的技術人員,應積極參加相關技術培訓活動,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項目結構專業設計負責人應具備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
7.對於採用減隔震技術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將減隔震技術套用的合理性作為重要審查內容。
8.承擔減隔震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機構,應為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具備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審查能力的一類建築工程審查機構。
9.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應重點對結構體系、減隔震設計專篇、計算書和減隔震產品技術參數進行審查。對於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採用減隔震技術的,應將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實施情況作為重要審查內容。審查人員應積極參加相關減隔震技術培訓。
加強施工管理,保證減隔震工程質量
10.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施工單位編制的減隔震裝置及其構造措施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通過後方可進行安裝施工。安裝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生產廠家、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減隔震裝置生產廠家,編制減隔震工程使用說明書,並與竣工圖同時報有關部門備案。
11.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強化施工質量過程控制。對於減隔震裝置及其構造措施的安裝施工,要結合工程實際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落實設計圖紙會審中的交底措施。工程竣工後,應配合編制減隔震工程使用說明書。
12.減隔震裝置生產廠家對其產品質量負責。生產廠家提供的減隔震產品,必須通過型式檢驗,出廠時應明確標註有效使用年限。生產廠家應認真做好施工配合,參加減隔震裝置安裝的驗收,履行契約服務承諾,配合編制減隔震工程使用說明書。
13.監理單位應針對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減隔震裝置安裝階段應根據監理契約的約定內容實施旁站監理。
14.減隔震產品應由施工、監理單位見證取樣,並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或安裝。
15.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大對減隔震工程的巡查力度,重點檢查進入施工現場的隔震支座、消能支撐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和質量檢測報告,檢查減隔震裝置以及預留隔震溝(縫)和柔性連線等構造措施的安裝和施工情況。
16.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減隔震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要對生產不合格減隔震產品的廠家進行公示,並將有關情況報送我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完善使用管理,保障減隔震工程運行安全
17.建設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減隔震工程使用說明書。建設單位應標識消能減震部件以及預留隔震溝(縫)和柔性連線等構造措施的部位,並在工程顯著部位鑲刻銘牌,標明工程抗震設防烈度和減隔震類別等重要信息。
18.減隔震工程業主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應確保減隔震工程的正常使用,不得隨意改變、損壞、拆除減隔震裝置或填埋、破壞隔震構造措施。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檢查所有減隔震裝置及相關構造措施。有監測儀器的,應定期收集監測數據。地震、火災、水淹、風災等災害發生後,應對減隔震裝置進行仔細檢查。發現變形、損壞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聯繫有關單位進行修復或更換。
19.減隔震裝置在質保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生產廠家應及時予以免費維修或更換,並按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減隔震工程需要進行維修、改造的,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有義務提供有償的勘察、設計、諮詢、施工服務。因工程質量問題需進行維修的,由相關質量問題責任主體承擔全部工程費用。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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