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推動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標準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文號:新建標〔20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建標〔2024〕2號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喀什經濟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環保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環保局:
為加強和規範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推動高質量發展,我廳研究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4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推動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標準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工作。
州(市、地)、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和綜合管理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技術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標委會屬技術諮詢性機構,協助開展地方標準體系建設、地方標準編制、審查、監督檢查等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第六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經費從財政撥款、科研經費、市場籌集等多渠道解決。
第七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
第八條 尚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規定不具體,需要在自治區範圍內做出統一規定的工程建設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可以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地方標準制定範圍包括: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含安裝)、監理、竣工驗收的質量要求;
(二)工程建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套用;
(三)工程建設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抗震應急的技術要求;
(四 )工程建設的試驗、檢驗和評定等技術要求;
(五)工程建設專用的信息技術要求;
(六)城市設計控制指標及技術要求;
(七)城市建設和管理有關技術要求;
(八)村鎮建設有關技術要求;
(九)城建檔案編制和歸檔技術要求、工程計價規範;
(十)其他工程建設和管理技術要求。
第九條 地方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經濟政策;
(二)安全適用、經濟合理,體現本地氣候、地理、環境、技術工藝等特點;
(三)以實踐經驗、科學技術發展的綜合成果為依據;
(四)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配套,不得重複、矛盾。
第十條 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式包括:申請、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審核、編號、批准發布、備案。
第十一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向社會公開徵集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項目。
州(市、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內設業務工作機構及所屬事業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立項建議徵集要求可以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通過自治區住建領域工程建設標準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標準立項建議書、標準編制工作大綱。
第十二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標委會有關專家對立項申請是否符合地方標準的制定範圍、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立項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項,列入地方標準編制年度計畫。
列入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項目主編單位;
(二)有明確的適用範圍及技術內容;
(三)標準編制資金已落實;
(四)技術內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
(五)標準實施後具有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六)工程建設管理急需制定或修訂。
第十三條 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年度計畫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下達,並向社會公布。編制計畫應當明確標準名稱、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單位、完成時限。
第十四條 列入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在計畫確定的時限內編制完成,自立項到報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五個月。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或者無法執行計畫任務的,主編單位應在期限屆滿六十日前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起草單位逾期未完成起草任務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終止制定程式。
第十五條 標準主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編製程序開展編制工作。地方標準的編寫格式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標準文本草案通過部門官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標準主編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情況對標準文本草案進行相應修改,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並將送審稿、編制說明、徵求意見採納情況等材料一併報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八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應當成立不少於七人的專家組,採取會議表決的方式,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人員贊成,且反對的參會人員不超過四分之一。
專家組一般由標準利益相關方代表、專業領域專家和標準化專家等組成,對地方標準送審稿內容的合法性、安全性、適用性、協調性、先進性進行技術審查,形成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送審稿經技術審查後,主編單位應當將修改完善的地方標準報批稿以及編制說明、審定意見等材料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批。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報批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並統一編號;審核不通過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批准後三十日內,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後,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需要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情況,適時進行實施情況評估,並按照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的原則開展複審。標準的評估和複審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標準服務中心及標準主編單位代表、主要起草人員和標委會專家參加。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評估、複審後,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予廢止:
1.不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內容矛盾或大量重複;
3.主要技術內容不再適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予修訂或局部修訂:
1.不滿足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部分技術內容不再適用或制約科技新成果推廣套用;
3.現行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已經修訂;
4.可與其他地方標準合併。
(三)技術內容仍然適用的地方標準繼續有效。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估、複審結論作出地方標準廢止、繼續有效或需要修訂的決定,其中廢止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繼續有效的地方標準,當再版或彙編時,在標準扉頁上的實施日期下方增加確認繼續有效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修訂的地方標準,由主編單位提出修訂申請,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程式組織修訂、發布、備案。
重新發布修訂的地方標準時,應廢止原地方標準。未明確廢止原標準的,新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不再適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和標準化能力的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或者企業,根據行業或企業發展需要和技術創新趨勢,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規定製定工程建設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
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經契約相關方充分協商選用後,可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
第三章 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區工程建設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並可結合自治區實際,組織制定工程建設標準設計、項目建設標準、技術指南和實施導則。
州(市、地)、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應當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和自治區制定的工程建設標準設計、項目建設標準、技術指南和實施導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在工程契約中應當約定採用工程建設標準的有效版本(經法定程式批准發布或備案),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應當依據契約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建設工程驗收;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契約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不得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加強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檔案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的審查;
(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定的工程設計圖紙施工,執行施工標準和技術規範;
(五)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執行監理規範,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採用的標準設計、指南、導則、手冊、計算機軟體等,不得違反現有工程建設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現行地方標準中的有關規定,低於其後實施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時,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為準。現行地方標準中的有關規定,低於其後實施的地方標準時,以後實施的地方標準相關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從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工程建設標準培訓制度,支持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參加工程建設標準培訓的學時,計入專業技術人員當年繼續教育學時。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解釋由標準批准部門負責。涉及標準具體技術內容的,也可委託相關機構出具技術解釋意見。
第四章 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統一組織全區範圍內的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管抽查。
州(市、地)、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管抽查。
工程建設標準的監管抽查應採用“雙隨機、一公開”的形式。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管抽查結果。
第三十三條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監管抽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工程技術負責人、監理人員及其他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的內容;
(二)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工程項目採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五)工程中採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體以及有關的指導性資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開展強制性標準監督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對已實施地方標準的適用性、工程項目執行標準的全面性、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合規性開展評估,收集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實施的意見、建議,建立地方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的聯動機制。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執法檢查或者受理舉報投訴,發現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並將查處結果記入信用記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新建標〔2017〕1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
為加強和規範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17年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23年9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標準化條例》發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內容,推進依法行政,組織修訂該《辦法》。
二、修訂依據
《標準化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標準化條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的監督、附則五個章節,共三十七條。其中總則部分規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標準分類、管理體制、標委會建立、經費保障、表彰獎勵等內容;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部分規定了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制定範圍、遵循原則、制定程式以及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的相關要求;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部分規定了在標準實施過程中各級住建部門的職責、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應當遵循的要求、現行地方標準與國家、行業標準的關係以及標準培訓、標準解釋等內容;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的監督部分規定了各級住建部門關於標準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內容、檢查要求等;附則部分規定了辦法的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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