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於2023年1月15日發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1月1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1號發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機關事務包括保障機關運行的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管理和節約管理等各項事務。
第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集中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和節約利用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依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擬訂自治區機關事務工作的政策、規劃、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措施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服務管理以及節能降碳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督促整改。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舉報投訴處理工作,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按照職責分工,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反饋。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統一的機關事務管理信息化平台,實現資產、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後勤服務和節能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類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提升服務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執行經費開支標準,規範資金使用審批程式,嚴格依法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機關運行基本需求,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和財政承受能力,制定機關運行所需要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並適時動態調整,保障服務的均等和統一。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主要包括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設施、辦公家具、共用設備設施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實物的數量、質量、技術等標準。
機關運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會議、差旅、培訓、物業服務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預算編制規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本部門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節能降碳、公務接待、後勤服務等事務的,所需經費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各執行預算單位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按規定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服務和工程,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等,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任何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結果按規定報送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機關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績效管理等制度並組織實施,分級分類開展機關資產績效管理工作,接受同級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分類制定本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並根據市場價格和財力狀況等因素變化適時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資產配置計畫,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資產配置計畫審核和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完善資產採購、入庫登記、保管清查、領用交回等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確保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的低效、閒置資產以及大型會議活動、臨時機構配置資產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推動具備條件的州、市(地)、縣(市、區)組建政府公物倉,加強資產的修復性使用和調劑共享。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處置機關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等程式,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機關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拍賣、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處置收益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機關用地現狀和發展需要。具備條件的州、市(地)、縣(市、區)應當實行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加強機關土地利用,摸清土地登記現狀,開展機關用地確權登記,推動機關用地權屬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建設、權屬登記、配置調劑、維修管理、處置利用、監督考核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應當消除安全隱患、符合保密要求、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並嚴格執行維修標準。
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使用單位負責機關辦公用房的日常維修,所需資金列入部門預算。確需大中修的,由使用單位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規劃,維修項目資金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閒置的機關辦公用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利用,避免資源浪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人才公寓、周轉住房等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及時公布有關政策、信息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周轉住房的移交、維修、維護、運營、調配、處置等工作。其他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相關規定,加強公務用車管理,保障公務出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公務用車的配備、使用、處置等工作,指導監督下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級機關機要通信、應急保障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核定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級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核定工作,並送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本級機關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同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安排購置經費。購置經費使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統計報告、運維費用腳踏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等制度,嚴格落實公務用車統一標識、定點停放、定點維修、定點保險、節假日封存停駛等各項措施。
第三十條 公務用車符合處置條件的,除按照規定程式處置外,可以採取調劑、廠家回收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分級分類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明確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本部門的後勤服務統一管理,按照規定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組織提供後勤服務,接受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實行機關集中辦公的,應當合理建設和配置後勤服務設施設備,共享共用後勤服務資源,並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提供後勤服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機關後勤工作提供專業化服務。
自治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本級政府購買後勤服務管理制度和指導性目錄,並適時動態調整。
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後勤服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或者專業能力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接後勤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機關後勤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評價和滿意度測評。評價和測評結果應當在服務場所內公示,並將評價結果作為選擇社會服務機構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統籌本級公務接待工作,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
自治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擬訂自治區公務接待工作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區公務接待工作。
 第五章 節約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年度節能目標、指標和任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統籌推進機關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引導推動用能結構持續最佳化。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開展機關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工作,主動減少碳排放,營造綠色低碳環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部門指導、協調、推進機關節水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水資源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套用節水技術和設備,節約利用水資源。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推進機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機關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按規定實施機關生活垃圾分類,引導工作人員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推進反食品浪費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反食品浪費有關規定,在醒目位置設定光碟行動標識,引導機關用餐人員適量取餐,糾正浪費行為。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指導推進節約型機關等示範創建行動,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其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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