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2021年1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8號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過程,全文內容,

發布過程

2021年1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8號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合法性審核、決定與公布、備案審查、清理、監督考核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制定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應急預案、發展規劃等檔案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遵循法制統一、權責一致、公眾參與、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積極推進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實現標準化、動態化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行政規範性檔案處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並具體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監督考核工作。
第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用條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除內容複雜的外,不分章、節。行政規範性檔案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決定”“公告”“通知”“通告”“意見”等。
凡內容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的,其名稱中一般冠以“實施”兩字。
第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結構完整、內容明確、邏輯嚴密、文字簡潔、表述規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不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授權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下列機關可以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
(四)鄉鎮人民政府;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並公布本級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
第二章 起 草
第十條 制定機關負責組織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當由牽頭單位起草,其他單位配合。對牽頭單位有爭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法定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的社會管理領域現狀、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研究,全面論證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並對擬設定的行政措施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
對專業性、技術性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並在起草說明中寫明。
第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四條 除公布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民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經徵求意見的,不得提請制定機關集體審議。
第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內容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徵集的意見和建議予以研究處理,對重大分歧意見進行協調,並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三章 合法性審核
第十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提交制定機關集體審議前,應當由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起草、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以工作部門名義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部門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該派出機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專門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其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十八條 進行合法性審核,起草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必要性、制定依據、起草過程、主要內容等);
(三)擬設定行政措施的相關依據;
(四)參考資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機構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以及起草單位的合法性審核意見是否齊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轉送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材料不齊備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政府辦公機構。
第二十條 合法性審核事項包括:
(一)是否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
(二)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三)是否符合制定機關法定許可權;
(四)是否符合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五)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禁止性規定;
(六)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
第二十一條 審核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告知起草單位;
(二)認為不存在合法性問題的,作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審核意見;
(三)認為存在一般合法性問題、修改後可符合合法性審核要求的,作出“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意見,並明確修改意見;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或者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許可權的,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相牴觸的,作出“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審核意見,並說明理由、退回起草單位;
(五)違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的,作出“補正程式”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合法性審核部門(機構)可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協助開展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審核時限自合法性審核部門(機構)收到完備、規範的審核材料次日起計算。
行政規範性檔案影響面廣、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難法律問題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書面徵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徵求意見。起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限內。
第二十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或起草單位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審議。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作出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集體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四章 決定與公布
第二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經合法性審核通過的,應當以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部門行政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決定,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辦公機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行政規範性檔案使用專用發文字號,發文字號中發文機關代字應當加“規”字,如(XXX規〔20XX〕XX號)。
兩個以上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按照牽頭單位行政規範性檔案統一編號。
第二十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或者政府(部門)網站公布,鼓勵運用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未經向社會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二十八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為保障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執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施行之日,應當在文中註明。
第二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中應當載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未載明有效期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限視為5年。冠以“試行”“暫行”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效期屆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自然失效。在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應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進行評估,評估情況作為行政規範性檔案修改、廢止或者繼續施行的重要參考。
行政規範性檔案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施行且不作修改的,由主要實施部門形成草案後,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在有效期屆滿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重新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組織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部門組織評估。
第三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第五章 備案審查
第三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三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由制定機關辦公機構報送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徑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兩個以上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牽頭單位負責報送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正式文本(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三)制定說明(包括制定必要性、制定依據、制定過程、主要內容等);
(四)合法性審核意見;
(五)制定依據文本;
(六)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按照規定格式(A4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同時提交電子文本。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備案登記,並提出相應備案審查意見: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退回制定機關;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退回並通知制定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整改或者補正材料後重新報送備案;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或者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許可權的,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相牴觸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改正,暫停執行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執行備案審查意見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改正,相關情況自改正之日起30日內向司法行政部門書面報送。制定機關自行改正後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重新公布,並報送備案。
制定機關未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撤銷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並通報批評。制定機關收到撤銷行政規範性檔案決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撤銷行政規範性檔案決定,由作出本決定的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專業人員隊伍建設。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參與備案審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或者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定期向社會公布備案登記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三十八條 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情況向本級政府作出年度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進行定期通報。
第六章 清 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兩年組織進行一次清理。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檔案規定的立改廢釋情況或者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制定機關被撤銷、合併或者職能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負責清理。兩個以上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牽頭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負責清理。
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和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條 清理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下列情形作出處理:
(一)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應當修改後重新公布;
(二)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政規範性檔案代替的,或者調整對象消失的,應當予以廢止。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及時更新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信息。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作為法治政府建設考評內容,納入績效考核。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有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建議內容應當包括建議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地址、建議審查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名稱稱、發文字號以及審查事項、理由等。
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審查建議3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議人。
第四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在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或者起草部門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或者起草部門應當配合。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答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機制,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每年採取抽查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開展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合法性審核、決定與公布、備案審查、清理等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政府部門的檢查結果向其所屬的人民政府、下級人民政府的檢查結果向其所屬的上級人民政府進行書面反饋,並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七條 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召開座談會、聽取匯報、詢問情況、調閱資料、開展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二)委託高校、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等第三方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三)其他方式。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提請有權機關採取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方式責令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2004年4月3日發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政府令第119號)和2004年10月25日發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政府令第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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