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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疆工作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紮實推進依法行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牢牢把握新疆在國家全局中的戰略定位,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在新時代新征程上奮力建設團結和諧、繁榮富裕、文明進步、安居樂業、生態良好的美麗新疆,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團結奮鬥。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政府組成部門各廳長、主任組成。
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若干地區行政公署作為其派出機關。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主席負責制。自治區主席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自治區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自治區主席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可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處理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事務。秘書長在自治區主席領導下,協助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自治區主席離疆外出期間,受主席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履行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紮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新疆實踐。
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自治區黨委的部署、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堅持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後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最佳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於自我革命,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自治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和自治區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自治區監察機關的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民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由自治區主席召集和主持。
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自治區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政府組成部門各廳長、主任組成,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傳達貫徹自治區黨委的重要決定、安排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研究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重點工作;
(四)部署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等列席會議。
二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需提請國務院決定或向國務院報告的重大事項;
(二)研究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重要決策部署,討論需提請自治區黨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需提請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報告;
(四)討論需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六)其他需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等列席會議,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新聞媒體等列席會議。
二十一、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自治區主席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報自治區主席確定。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應先由政府分管領導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專題研究,形成一致意見。政府分管領導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原則上不安排其分管領域的議題上會審議。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政府領導。
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自治區主席批印。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範,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自治區司法廳履行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法律顧問職責,列席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研究審議事項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查。
二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紀要,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式報自治區主席簽發;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召開主席辦公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自治區主席主持召開主席辦公會議,研究、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會議議題由主席確定或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並報請主席確定,與議題相關的政府領導同志,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等參加。會前,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研究提出明確可行的方案或建議,再提請召開會議。主席辦公會議紀要,按程式報主席簽發。會議組織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受主席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政府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等參加。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主席審定。
二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二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減少陪會。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全區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請示,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審核,並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原則上一個部門召開全區性會議每年不超過一次。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原則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不為部門召開的會議制發會議通知等。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不得請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負責人出席。全區性會議提倡採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從嚴控制以自治區名義在烏魯木齊市以外召開的全區或區域性會議,不得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
二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學習制度,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自治區主席主持,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自治區主席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治區黨委重要工作安排,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採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七、各地各部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根據公文涉及事項緩急程度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報送。報送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還應當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立法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規定》;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還應當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事一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自治區黨委審議或提請以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二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立法草案和行政規範性檔案,以及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巨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不同地方或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事項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檔案外,其他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不得對機構編制事項做出具體規定,原則上不對經費事項作出規定。立法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二十九、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應牽頭加強協調,副秘書長協助做好協調工作。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三十、對各地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明確辦理意見。擬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自治區司法廳進行合法性審核。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同志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有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自治區主席審批。
三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向自治區人大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自治區主席簽署。
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上報國務院、自治區黨委審批的檔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自治區主席簽發。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向國務院辦公廳和各部委報送的檔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重要公文報自治區主席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簽發。下發的公文,由自治區主席簽發,根據分工和公文的重要程度,也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
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一般由秘書長簽發,或由副秘書長核報分管副主席簽發;如有必要,可報自治區主席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簽發。屬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職責範圍內的發文,由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簽發。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冠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字樣進行發文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批,涉及不同分管領域的部門聯合發文的,經相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同意後,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簽批。檔案印發後30日內應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報備。
各地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各地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簽發。
三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立法草案和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合法性審查。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各部門不得向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各地各部門根據許可權制定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由自治區司法廳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檔案。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各地制發配套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簽署合作協定,要堅持實事求是和確有必要,應充分徵求相關部門和地方意見並經自治區司法廳審核。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套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加快實現檔案和簡報資料網路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檔案和簡報資料。
做好檔案歸檔工作。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要求,注重平時工作過程檔案資料的積累、收集、整理,完整收集檔案辦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規範做好檔案管理工作,積極推動紙質檔案電子化。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落實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執行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和國務院主管部門工作安排,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範、聯動協同,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複督查、多頭督查,減輕基層負擔。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區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自治區黨委實施規定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三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民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要積極為各地和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自治區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等,應按有關規定向自治區黨委請示報告。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四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決定,不得有與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範新聞報導。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主席、秘書長離烏出訪、出差、學習、培訓、休假等,應事先向自治區主席請假,並按有關規定報備。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離烏外出,應事先按有關規定請示報告。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敢於鬥爭、善於鬥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四十三、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新政發〔2018〕74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