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過程
2021年1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9號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5G網路建設發展規定》。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5G網路建設和套用,助力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5G網路建設發展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5G網路屬於新型基礎設施,包括5G基站和相關的鐵塔、管線、局房、室內分布、配套設備以及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有關通信設施。
第四條 5G網路建設發展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二)優先發展、全面覆蓋;
(三)開放共享、融合發展;
(四)安全為先、發展為本;
(五)行業引領、重點突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5G網路建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5G通信設施選址、建設和推廣套用中的具體問題,加強督導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5G網路建設選址、建設和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負責全區5G網路建設發展的組織協調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遊、公安、網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5G網路建設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5G網路屬於公共基礎設施,與水、電、氣、暖等公共基礎設施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和破壞依法進行的5G網路建設和維護活動,不得危害5G網路安全。
建設單位和通信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電磁輻射防護等標準,設定必要的防護設備和安全設施,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八條 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5G網路建設需求,統籌各地州市5G網路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5G網路專項規劃的編制,並與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有效銜接。
有關部門在編制審批機場、鐵路、公路、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同段通信管理機構意見,確保與5G網路專項規劃相互銜接。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5G網路建設用地需求統籌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優先保障5G網路建設發展用地。
第十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加強對建設單位執行建築物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相關情況的監督檢查。
5G網路等基礎設施應當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築物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建設,與建築物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和同步驗收。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及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為通信基礎設施預留機房空間、傳輸管道、天面空間及供電設施等配套資源。對納入通信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建設範圍內的存量設施,應當依法依規按照相關審批流程補辦手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物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技術審查納入政務大廳工程建設服務事項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5G網路設施建設審批流程,執行證明事項和涉企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現“一窗受理”、“一網通辦”,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二條 通信企業應當按照通信設施共建共享有關規定合力推進5G網路通信設施共建共享。
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公安、市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整合最佳化現有資源,在保證原有系統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按照互惠互利、全面開放的原則推進各類基礎設施資源社會化共享和集約化利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推動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辦公場所以及文體場館、旅遊景區、市政綠地、車站、公共地下空間、鐵路、公路、機場、軌道交通等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無償提供5G網路建設必要的場地和接入的便利條件。通信企業應當定期梳理開放需求清單及時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協調解決。
在前款規定之外的住宅小區以及商業樓宇等民用建築物設定5G網路設施的,應當事先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協商並支付使用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建築物樓面、地下停車場、小區燈桿、監控燈桿、樓宇強弱電井、公共管網通道等建設5G網路設施時,不得損害建築物的安全,不得影響建築物的正常使用。造成損害的,應當恢復;不能恢復的,應當根據損失程度依法補償。
第十五條 業主、物業服務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為5G網路建設、運行和維護提供便利。除直接產生的成本外,不得在5G基站建設、運行和維護過程中違規收取進場費、協調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
第十六條 支持通信企業以獨立組網方式建設5G網路,最佳化設備採購、查勘設計、工程建設等工作流程,加快建設進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應當統籌相關專項資金,加大融資力度,對5G網路建設、技術創新、產業發展與示範套用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最佳化5G網路建設的電力供應申請、審批流程,對具備條件的5G基站及局房等配套設施實施直接供電。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加大對提高5G基站電價、加收電費和額外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二十條 通信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通信工程施工規範要求建設5G基站,按照城市市容景觀美化、安全和環保等要求,探索多樣化基站部署方式,實現與城市環境的和諧統一、協調發展。
第二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統籌多方資源推進5G產業集群和重點產業示範區建設,在自治區內重點產業園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示範基地等區域進行5G產業規劃布局。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相關部門、單位推進5G在智慧醫療、智慧園區、智慧製造、智慧物流、智慧旅遊、智慧農業、智慧水利、智慧電力、智慧交通、智慧教育、智慧司法、智慧政務、智慧城市、智慧社區(小區)等領域套用,加快對產業帶動作用明顯的5G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示範項目建設。鼓勵套用5G技術構建安全可靠的行業套用,推動5G與工業網際網路深度融合。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支持5G關鍵套用創新,鼓勵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進5G與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技術融合,探索形成5G新套用、新業態、新模式。
第二十四條 遷移通信設施應當遵循“先建後拆、成本補償”的原則,保障通信暢通。對無償開放的公共基礎設施因改擴建導致通信設施遷移或改建的,公共基礎設施所有權人免除遷改補償責任。
對因征地拆遷、城鄉建設等造成通信設施遷移或損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並為通信設施復建提供資源保障。
第二十五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健全頻率干擾協調機制,開闢基站設定使用審批綠色通道,加大對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行為的查處力度。
5G基站設定、使用單位應當主動與其他合法無線電台使用單位進行干擾協調。
第二十六條 未經通信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入通信設施設定場所。
通信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在共建共享資源所在場所開展通信設施維護工作的,應當徵得共建共享資源產權人和管理人同意,並遵守有關規定,在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前提下開展設施維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通信企業開展通信設施運行電磁環境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電磁環境的科學認識。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應當指導網路及業務運營者依託全區網際網路聯合安全保障機制,加強5G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信息系統及數據資源的安全保障,健全完善5G環境下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管理和技術要求,加強5G網路安全等級保護、風險評估、通報預警、應急處置及網路環境和信息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通信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網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將5G網路基礎設施及套用安全防護工作納入電信和網際網路網路安全防護體系。
第三十條 通信企業應當結合5G網路發展趨勢,針對數據類型、安全保密、業務場景等多個維度同步做好5G網路安全能力建設,提高安全風險發現能力和預測預警預防水平,確保5G網路安全可靠。
基礎電信企業和數據中心、內容分發網路、雲服務等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同步做好既有網路安全保障系統的升級改造工作,確保具備基於5G的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十一條 通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設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