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於2017年9月27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9/2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於2017年9月27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於2017年9月27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通信設施建設,加強通信設施保護,保障通信設施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自治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郵電通信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第五條 郵電部門應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接受用戶的監督。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或檢舉破壞郵電通信設施的...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5G網路建設和套用,助力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5G網路建設發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郵政業規劃、建設、服務、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法律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
審議通過的《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對通信設施的規劃建設、共建共享、平等服務、電磁輻射、設施保護等方面進行了明確。新修訂的《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著力在科研推廣、質量保障、社會化服務、扶持措施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郵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郵政建設和管理,保證郵政安全暢通,促進郵政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郵政建設、郵政...
通過條例 (2012年1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發展規劃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發展規劃的科學性,加強發展規劃的管理,保障發展規劃的實施,發揮...
第五條自治區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排部署全區及重點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全區及重點區域內地方、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和企業等環境保護有關重大事項,組織推進環境保護重點工作。自治區建立區域、兵地環境保護聯合防治、...
邊境管控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在保證國(邊)境安全的前提下,兼顧經濟社會發展、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野生動物遷徙、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九條 出入邊境管理區的人員應當持以下有效證件通行,並接受邊境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用戶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郵政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促進自治州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農業、林業、水利、民航、石油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規定,對其所屬氣象台站探測環境和設施履行保護工作職責,並接受自治區氣象主管部門的...
有防洪任務的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防洪工作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投工投勞,用於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和維護。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在防洪保護區範圍內可以徵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水行政...
2022年6月14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
(一)督促、指導林業、草原及各類自然保護地和木材檢查站、木材加工廠的消防安全工作。(二)指導開展林業和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三)組織指導開展林業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第三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