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郵政管理條例

《烏魯木齊市郵政管理條例》經2019年10月16日烏魯木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2019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郵政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用戶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郵政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規劃、建設、服務、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郵政管理機構制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業發展規劃,負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市場等郵政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完善服務體系,鼓勵、促進和規範郵政服務發展。
市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家安全、交通運輸、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完善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制度,為用戶提供快捷、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快遞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其中智慧型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還應當納入公共服務設施規劃。
第六條 市郵政管理機構根據郵政業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本市郵政業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納入相應的規劃實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社區、開發區、高等院校、大型集貿市場,應當規劃和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定村郵站,並納入村級公共服務平台。引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與農村相關服務站點資源共享,設立農村服務終端,滿足農村用郵需求。
村郵站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村郵員負責日常管理,按照國家村郵站服務規範提供郵件、報刊的接收、保管和轉交等服務。村郵員可以由村幹部、低保戶或者公益性崗位等人員擔任。代辦其他郵政業務的,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代辦人員業務酬金。
第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郵政服務站,確定專人代辦郵政業務,郵政企業按照規定支付代辦人員業務酬金。
第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負責對村郵站、社區郵政服務站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設定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服務設施,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章郵政服務與快遞服務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向用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應當按照承諾的時限準確寄遞;將郵件、快件放置在商店、店鋪的,應當徵求收件人同意,不得額外收取費用,侵害用戶權益。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服務標準分揀郵件、快件,不得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法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展低碳快遞和智慧型快遞,為用戶提供綠色便捷的服務。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業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市郵政管理機構做好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郵政管理機構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其設定的網點安全運營負責,建立安全檢查制度,落實安全責任,開展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落實崗前安全培訓制度,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收寄、分揀、投遞等環節,應當確保郵件、快件的安全性,發現違禁物品,應當立即向市郵政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報告,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監督管理,發現郵件、快件積壓滯留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其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設定監督信箱,受理用戶舉報或者投訴,並自接到用戶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答覆。
用戶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郵政管理機構申訴,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四條 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質量社會監督體系,聘請社會監督員對郵政、快遞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額外收取用戶費用、損害用戶權益的,由市郵政管理機構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郵政管理機構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由市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警告或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市郵政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