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2010年12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
,3、被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明令廢止的規章(44件。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自治區政府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2.05.22 實施時間 2002.05.22 為了...
1994年5月2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73號文批准 自治區公安廳新禁毒[1994]46號發布施行。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1.20 實施時間 1997.11.20 ...
71.捲菸加貼防偽標識實施辦法(1997年10月5日新政函[1997]142號批准,1997年11月12日自治區菸草專賣局新煙專辦[1997]16號發布。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8.04.10 實施...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本辦法作如下修改:1、刪除本辦法第十八條中“吊銷測繪許可證”的內容;2、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可以並處相當於複製、轉讓、轉借該測繪成果規定收費金額2—3倍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修正後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貫徹...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以及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界和邊境管理暫行規定》(政府令第6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量標誌管理辦法》(新政發[1988]55號)、《新疆維...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違反漁業法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規定》在1994.07.16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頒布。修改明細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本規定作如下修改:刪除本規定第四條、第八條;刪除第六條、第七條中“沒收其漁獲物、漁具、交通工具、違法所得”的內容。修正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鄉鎮煤礦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在1995.08.24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註:本篇法規已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發布日期:1997年11月20日 實施日期:1997年11月20日)修改 經1995年8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部分規章(6件)》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4年6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自治區城市供水實施辦法(新政函[1996]49號) 1.刪去第十三條,即:“城市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按照...
1 修改明細 2 修正後條例內容 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徵收特別消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修改補充規定修改明細 編輯 語音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本規定作如下修改:1、第四條中的“處罰”改為“處理”;2
(1992年12月3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5號發布施行)(編者註:本件被1997年11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廢止)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因賭博受過處罰又再次賭博的;(二)在工作單位、公共場所、交通要道...
(三)專業衛生監督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情節較重的單位和個人,有關監督管理機構可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註:本條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已作修改。)第四十四條 罰款必須有嚴格的手續和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罰款一律...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烏政發〔1998〕70號)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各委、辦、局,自治區、軍區、生產建設兵團及中央部門駐烏各單位: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維護法制的統一,保持政府規章的嚴肅性,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
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2014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8月1日《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改,2020年11月1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
修訂信息 1991年8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4號發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第一次修改。2010年12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2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5...
(一)積極宣傳貫徹統計法規,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突出貢獻的;(二)同違反統計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第十六條 對違反統計法規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情節輕重,按本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註:本條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已作修改。)(一)...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自治區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註: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本規則作如下修改:刪除第二十條中“情節輕微的,由當地愛國宗教組織或宗教事務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拘留...
克拉瑪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於2017年1月25日克拉瑪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根據2020年6月28日克拉瑪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2020年10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
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於2018年1月16日哈密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5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根據2020年9月26日哈密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修正,2020年11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
第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第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
法制委員會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制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
有關工作機構經過審查,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不適當的,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或者交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將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轉交制定機關。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對研究處理的情...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上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內容單一的法規案和有關法規問題的決定案,審議時各...
第二條 自治州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州地方立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和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原則。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地方性...
7. 山西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1991 年12 月4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 年10 月21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西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的決定》修正發布,根據2010 年12 月31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再次修正發布)8. ...
(2004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200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公布,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2002年8月3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的決定》修改,2012年4月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做好行政綜合執法試點...
(2004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公布,自2005年2月7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榮市場、方便民眾生活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規範早夜市經營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