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在2014.04.28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0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修改決定,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決定
為做好法規規章備案工作的銜接,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烏魯木齊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相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刪除《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第十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信息

《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已經2014年4月18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8日

辦法全文

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2014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8月1日《關於修改<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決定》修改,2020年11月1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或者投資比例雖不足總投資比例的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政府性資金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贈款;
(四)通過政府信用貸款或政府承諾償還的方式所籌資金;
(五)其他政府性資金或資產。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城鄉規劃、國土、監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畫管理。
審計機關負責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納入計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告知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
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並將竣工決算審核結果抄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可以對未納入計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抽查審計。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依法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人員的監督管理,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實現與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互通、交換和共享,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條 審計機關可以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監察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
發展和改革、建設等部門制定、調整年度項目計畫或者建設、管理實施方案時,應當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標準、年度投資安排和建設內容、概算等內容通報同級審計機關。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實施審計。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和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檢測、採購、供貨、諮詢服務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本單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隱瞞、謊報,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概算或者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
(二)預(概)算的編制、審批、調整和執行情況;
(三)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四)土地利用和徵收情況;
(五)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
(六)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七)有關稅費計繳情況;
(八)項目建設管理和工程質量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概算或者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時,應當在被審計單位交齊預(概)算資料之日起60日內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送達被審計單位、項目審批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單項工程結算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量和工程造價真實性;
(二)資金支付數額與施工進度的執行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單項工程結算審計時,應當在被審計單位交齊結算資料之日起60日內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投資及預算或者概算執行情況;
(二)建設收入情況;
(三)工程結算情況;
(四)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五)尾工工程投資情況;
(六)竣工決算情況;
(七)投資效益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初步驗收後3個月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時,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計期限,但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加大審計監督力度。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進行跟蹤審計和決(結)算審計的基礎上開展績效審計,對建設項目的質量管理、環境保護、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將審計報告列明問題的整改情況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審計機關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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