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審計機關應規範履行審計職責,不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財政預算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及項目投資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建安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對影響工程造價的工程量變動、隱蔽工程驗收、材料及設備採購價格、設計變更等,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審計機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依法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
第六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人員和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管理,並抄送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建設單位要在當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需要開展審計的項目報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按規定報批後,按審計計畫執行。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隸屬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授權或者委託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屬於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審計。
下級審計機關依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委託實施的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授權或委託機關審定。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投資規模分工審計。
建安工程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均可列入審計機關審計計畫。
建安工程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法依規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並在出具成果檔案之日起30日內將其結果抄送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應加強對中介機構相關審計結果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一)建設程式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契約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和工程變更情況;
(四)征地、拆遷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五)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六)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七)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八)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九)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十)經濟、社會、環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一)項目各項稅費計繳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一)專項建設資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涉及政府巨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模確定審計期限,審計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契約、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轉移、隱匿、篡改、偽造、毀棄相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和有關各方做好接受審計的相關配合工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規範、客觀地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工程竣工結算,不得有高估冒算行為。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審計機關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採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進行選擇。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或者在契約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並抄送市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因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據契約約定追究賠償責任,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法律責任,並將結果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據實調整;對審計發現的超概算(預算)以及建設單位決策失誤、履職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等問題,應向主管部門(單位)如實報告並提出審計建議;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並移送中介機構管理部門和其他有許可權處理機關對違法中介機構和人員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講誠信、違反職業道德、違法違規的社會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審計機關應報送給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納入信用“黑名單”,限制或禁止其再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消除影響,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裁決,市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7日發布的《安慶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宜政發〔2013〕6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慶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慶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解讀
12月20日下午,市政府新聞辦、市審計局聯合召開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新聞發布會。市審計局黃曉紅圍繞《安慶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進行解讀。
各位記者朋友,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謝新聞界的各位朋友及社會各界長期以來對審計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我們舉行新聞發布會,主要圍繞今年11月份安慶市政府新修訂的《安慶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解讀。
一、《辦法》修訂背景
早在2010年,安慶市政府就印發了《安慶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宜政發〔2010〕36號),2013年4月市政府對《安慶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做了修訂(宜政發〔2013〕6號)。隨著形勢的發展,原《辦法》直接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的依據等做法,超越審計監督許可權,審計監督的範圍、內容等規定已經不再完全適應當前投資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需要加以解決。2017年以來,國務院法制辦、審計署相繼出台了《關於糾正處理地方政府規章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函》、《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省政府也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決定》,對如何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審計監督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2月,全國人大法工委發文指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規定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和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或者在契約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擴大了審計決定的效力範圍,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許可權,應當予以清理糾正。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2017年9月,省政府對原《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省審計廳亦明確要求各地審計機關應積極推動本地區投資審計監督辦法的修改完善。二是計畫管理鬆散。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審計機關實施的審計項目應當實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管理,但長期以來,我市的政府投資審計根據市政府批轉意見滾動安排,一年審什麼、審多少項目心裡沒底,難以做到量力而行,審計項目計畫管理流於形式。市審計局每年需完成一兩百個項目價款結算審核,審計任務過重與審計專業不足不矛盾十分突出,投資審計風險控制難度加大。三是介入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環節,弱化了審計監督獨立性。審計機關在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過程中,政府和項目建設單位常常要求審計機關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甚至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工程變更、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影響了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和上級審計機關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檔案精神,按照規範性檔案制定的要求,市審計局經過廣泛調研,確定了《辦法》修改的範圍和重點,形成了《辦法(初稿)》,並書面徵求了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重點處、市城投公司等相關部門意見。在匯總梳理有關部門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後,形成了《辦法(送審稿)》,經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市政府於2019年11月1日正式印發實施。
二、修訂後《辦法》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修改後的《辦法》共二十四條,主要由五個方面組成。第一部分為總則,由第一條到第七條構成,明確了該辦法的制訂依據、適用範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概念、審計機關及相關部門職責;第二部分為審計管轄範圍及內容,由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組成,明確審計主體和審計內容;第三部分為審計實施,由第十二條到十五條組成,明確了審計期限、審計許可權、審計實施方式;第四部分為審計成果運用,由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構成,明確了審計結果報送對象、社會公告及審計過程中相關違法違規事項處理意見;第五部分為法律責任,由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二條組成,主要明確協審機構和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與《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保持一致,重新修訂的條款
1.明確審計範圍及對象。結合新出台的《政府投資條例》重新界定政府投資範圍,將第三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定義調整為:(一)財政預算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2.不再直接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的依據。按照平等、自願原則,將《辦法》第十五條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或者在契約中約定以政府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刪除第十七條“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單位支付結算款項及建設項目竣工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等內容。
3.不再直接干預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問題。根據省辦法規定刪去《辦法》原二十二條規定“對已付的工程價款,審計機關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繳”等內容,結合省辦法的規定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據實調整;對發現的超概算(預算)以及建設單位決策失誤、履職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等問題,審計機關應向主管部門(單位)如實報告並提出審計建議;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審計機關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二)根據相關政策檔案要求、參照其他市做法修訂的條款
1.規範審計行為。根據《審計署關於進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及〔2019〕59號相關補充檔案要求,在第二條中增加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規範履行審計職責,不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釐清工程項目管理職責和審計監督職責界限,以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2.強化計畫管理。根據審計署“各級審計機關要根據本地區公共投資項目情況,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統籌制定年度投資審計項目計畫”的要求,參照合肥市辦法,在第七條計畫管理環節增加“建設單位要在當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需要開展審計的項目報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按規定報批後,按審計計畫執行”的規定,改變當前投資項目全年申報立項的無序狀況。
3.調整審計規模。一是推動投資審計工作全面發展和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的需要。2017-2018年,市審計局共組織實施政府投資項目288個,其中價款結算審計項目212個,審計重心和力量過於集中在工程價款審減上,而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管理漏洞、責任缺失等問題關注較少,這種重造價輕管理的做法偏離了審計監督的內在要求。二是控制審計風險。當前價款結算審計工作量大,嚴重超出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承受能力,也帶來了較大的審計風險,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審計許可權,代行了建設單位對工程造價控制的主體責任。
鑒於投資審計開展時間長、跨度大、涉及面廣,為避免對投資審計產生誤解,工作中我們不搞一刀切、急剎車,結合安慶實際及投資審計抓主抓重的要求,將工程價款審計規模上作了少量壓減,將第九條中審計機關直接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規模從“總投資500萬元”上調至“建安投資額3000萬元”。
4.規範委託審計行為。鑒於省相關收費檔案已廢止以及“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刪除第十六條“對工程價款審計核減金額超過報審金額10%的部分,其發生的中介機構服務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也可以由建設單位(或由建設單位提請項目付款單位)從施工單位工程價款中代扣支付”條款。審計機關委託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審發生的服務費用,由審計機關支持,財政預算保障。
5.進一步加強對協審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審計的質量控制。《辦法》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不講誠信、違反職業道德、違法違規的社會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審計機關應將列入黑名單予以公告,並報送給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納入信用“黑名單”,限制或禁止其再參與政府投資審計項目。
三、貫徹落實新修訂《辦法》的工作思路
一是堅持依法審計,把握好投資審計職能定位。堅持在法定職責許可權範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依法確定審計對象和範圍,嚴格規範審計取證、資料獲取、賬戶查詢、延伸審計、審計處理等行為。進一步清理和退出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審計職責無關的議事協調機構,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正確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係,不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促使投資審計監督回歸本源。
二是堅持突出重點,切實提高投資審計工作質量和效果。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統籌制定年度投資審計項目計畫,按照國家審計準則要求,嚴格執行審計項目計畫。加強對政府投資為主,關係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工程的審計監督,緊緊圍繞重大項目審批、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工程招投標、物資採購、工程結算、資金管理等關鍵環節,合理確定審計重點,運用先進技術方法,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三是健全完善制度機制,有效運用投資審計結果。嚴格遵守審計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資審計制度,認真履行工程結算審計法定職責,促進相關單位履職盡責,提高投資績效。對平等民事主體在契約中約定採用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審計機關將依照契約法等有關規定,尊重雙方意願。審計項目結束後,審計機關將依法獨立出具投資項目審計報告,對審計發現的結算不實等問題,作出審計決定,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損失浪費等問題線索,將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同時,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督查機制,促進整改落實和追責問責。
四是嚴格遵守審計紀律,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嚴格遵守審計工作“四嚴禁”工作要求和“八不準”工作紀律,堅守審計職業道德,抓好廉政制度貫徹落實工作,切實防控廉政風險和審計風險;堅持公開透明,加大投資審計結果公開力度,加強對審計權力運行監督;加強對協審機構用其專業人員協審計政府投資審計項目的管理,加強全過程監管,對弄虛作假、惡意串通等嚴重失信和違反職業道德的社會中介機構、執業人員將加大通報和責任追究力度。
各位新聞界朋友,新修訂《辦法》的貫徹施行,為我市審計機關依法開展政府投資審計提供了遵循。下一步我們將積極組織開展《辦法》的宣傳,通過網站、媒體、微博微信等途徑發布《辦法》和相關解讀,也希望廣大新聞界朋友,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和優勢,幫助我們加大宣傳力度,共同促進我市政府投資建設健康發展,守住風險底線,守住廉政底線,助力美好大宜城建設。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