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區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石景山區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是2005年石景山區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景山區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發布單位:石景山區政府
石景山區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規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資金績效,促進科學決策和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北京市審計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的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是指以政府投融資、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投融資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即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雖在50%以下但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區行政隸屬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審計計畫
第四條區審計局依法負責全區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建立石景山區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聯席會的協調機制。聯席會辦公室設在區審計局。聯席會成員單位由區審計局、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國資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市政市容委等組成。
第五條石景山區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遵循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按照各有側重、相互配合的原則,在部門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六條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行計畫管理。區審計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提出審計項目計畫名單,經石景山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聯席會進行討論後,上報審計項目計畫草案,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名單在石景山區政府辦公網上進行公布。
第七條區發展改革委等與建設任務相關的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畫的同時,應將年度投資計畫安排、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規模等相關情況抄報區審計局,作為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計畫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未列入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計畫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也應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章審計主體及客體
第九條區審計局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開展審計監督工作,並對建設項目的真實、合法、效益等情況出具審計意見。必要時,區審計局也可以對建設項目各相關單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延伸審計。
第十條根據工作需要,區審計局可以聘請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協助審計。
第十一條所聘請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是由區審計局通過招投標確定的中標單位。發生的審計服務費納入財政專項預算或列入工程建設成本。
第十二條確定聘請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的建設項目,應在審計實施前,由區審計局、項目建設單位和社會審計機構簽訂三方契約,規範各自責任和義務。接受聘請的社會審計機構應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審計。
第十三條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作為被審計單位接受審計監督。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及項目承接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審計監督工作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隱瞞或謊報,同時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項目承接單位或個人在契約中約定,雙方應當配合、接受審計,審計結論作為雙方工程結算的依據;依法進行招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上述內容。
第四章審計內容及方式
第十五條 一般情況下,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審批情況;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三)項目招投標執行情況;
(四)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五)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六)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七)征地拆遷和土地利用情況;
(八)工程造價情況;
(九)投資績效情況;
(十)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 竣工結、決算審計。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在初步確認其施工報價的基礎上,於30日內向區審計局提請竣工結、決算審計,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審計項目結、決算的申請;
(二)對項目施工報價的初步認證結果;
(三)建設項目的審批檔案;
(四)項目招、投標檔案;
(五)項目相關契約;
(六)竣工資料(圖紙)及洽商變更資料;
(七)工程監理資料;
(八)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九)建設項目財務賬簿、憑證;
(十)審計工作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十七條 全過程跟蹤審計。對政府性資金投資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建設項目,根據政府要求和工作需要,可對其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啟動前告知區審計局,由區審計局決定是否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五章審計結果及利用
第十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經審計機關審計發現存在違反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的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進行糾正,並以此為依據編制竣工決算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批、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應當採用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列入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計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區審計局在實施審計後,就審計實施情況和審計結果出具審計情況報告或階段性情況報告,報送區政府。必要時可以抄送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等部門。
第二十條 未列入重點審計監督項目計畫內的其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直接委託中標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結論報送相關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未經審計或未見審計結論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財務決算,不得支付勘察、設計、監理及工程建設尾款,不得辦理資產交付和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對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屬於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法進行處理;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內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的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構成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關於加強政府投融資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暫行辦法》(石政辦發〔2005〕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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