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無為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是無為市於2020年9月9日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政策檔案。

政策內容,

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項目管理規範化,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48號)、《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277號)、《蕪湖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蕪政辦〔2020〕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等單位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和業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權,堅持在法定職責許可權範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審計機關不得超越職責許可權、超越自身能力、違反法定程式開展審計,不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非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市政府性投資項目商務談判小組、工程項目變更審查、建設工程材料詢價核價等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可能影響依法獨立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或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制,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力量,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結)算審計。建設單位選擇社會審計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結)算審計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政府服務採購相關規定的程式確定。
第七條 建立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重點審計監督機制。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決(結)算審計後,對於重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時送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應當給予重點審計監督,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依法做好審計監督工作。
第八條 建立財政監管與審計監督協作機制。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可以利用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作出的投資評審結論;財政部門應當利用審計成果,強化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財務活動監督,實施有效的財政財務管理。
建立審計監督與建設項目行業監管聯動機制,實行監管信息互通共享。審計機關及時披露審計發現的問題,發展改革(公共資源交易監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充分運用審計成果,強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式、招標投標、契約、安全質量、工程造價等方面的有效監管。
第九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需經費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證,列入財政預算;經費不足時,審計機關可依照法定程式申請追加。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畫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報經市委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實施。
審計機關按照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一)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包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開工(年度計畫)、竣(交)工等手續的合法性以及概(預)算批准及調整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二)項目是否進行依法招投標並訂立承發包契約;
(三)項目法人制度、工程契約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環保政策以及其他有關建設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包括資金籌集的合法性;建設資金到位的真實性和項目資金使用的合法性;資產購置的真實性、合法性;建設項目的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建設項目土地、房產等徵用費用和設備、材料等物資採購的真實性、合理性及管理情況;
(六)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料及費用的支付情況;
(七)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控制的有效性;
(八)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綜合分析有關指標,評價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一)專項建設資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涉及政府巨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在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時,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提供下列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概算或預算以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招標以及工程承發包有關資料;
(三)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資料;
(四)工程價款結算資料;
(五)設備和材料採購有關資料;
(六)項目竣(交)工初步驗收報告、竣工決算報表;
(七)會計報表、賬簿、會計憑證以及相關的電子資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模確定審計期限,審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委託費用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審計機關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遵守政府服務採購相關規定要求,並加強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並抄送市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審計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6年頒布的《無為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無為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無政〔2006〕28號)同時廢止,以前發布的相關辦法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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