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宜昌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是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宜昌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宜昌市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行為,提高政府投資績效,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審計署關於印發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的通知》(審投發〔2010〕173號)、《湖北省審計廳關於印發湖北省政府投資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鄂審投發〔2016〕104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宜府發〔2017〕15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審計局是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結)算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政府融資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採用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實施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四條市審計局應當依法開展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不得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編制、預(概)算編制、立項決策、項目審批核准等過程的工作,不得參與建設項目招投標的開標現場監督、評標過程監督、中標結果確認等工作,不得參與建設項目的資金撥付、變更籤證確認、材料價格認定、隱蔽工程驗收簽字等工作,不得參與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簽字、項目竣工結(決)算編制等工作。第二章審計對象、方式、範圍、內容
  第五條市審計局以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託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其他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供貨、測量、招標代理、代建、監理等單位為延伸審計對象。市審計局可以對延伸審計對象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六條市審計局應當採取概(預)算執行審計、跟蹤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單項工程結算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等方式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市審計局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第七條市審計局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根據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畫報市政府批准,並書面告知有關部門。年度審計計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八條納入審計計畫的市級重點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編制工程結算書和財務竣工決算報告,並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
  未納入審計計畫的市級重點政府投資項目由市財政局進行決算評審,市審計局進行抽審。
  其他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一般由建設單位內部審計部門或自行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市審計局進行抽審。
  第九條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內容,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規、落實政策措施和執行規劃情況;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三)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四)招投標和物資採購情況;
  (五)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六)投資控制和工程造價情況;
  (七)投資績效情況;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九)環境保護情況;
  (十)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特許經營活動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第十條市審計局應當圍繞審計目標確定重點審計內容,關注投資結構、投資績效、征地拆遷、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及環境保護等事項,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管理漏洞、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
  第十一條市審計局實施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出具跟蹤審計建議函或跟蹤審計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跟蹤審計建議函或跟蹤審計意見書提出的要求及時處理和整改。
  第十二條市審計局進行政府投資項目決(結)算審計,應當自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提交完整的決(結)算報表等資料之日起90日內出具審計報告文書。情況複雜,確有必要延長審計期限的,經市審計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90日。
  決(結)算資料不完整和當事人無理拒簽決(結)算審計結論的除外。
  第十三條市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後,應當出具審計報告,並事先徵求項目建設單位的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市審計局予以註明;提出意見的,市審計局應當進一步核實。
  第十四條市審計局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認定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除應當按照規定出具審計報告外,還應當下達審計決定書:
  (一)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的;
  (二)擅自建設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結算多計或者少計工程款項,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或者虛報冒領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轉移、截留建設資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六)虛報投資完成額、虛列建設成本或者隱匿結餘資金的;
  (七)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市審計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點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並通報有關部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納入市級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第三章審計監督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對納入市審計局審計範圍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訂立相關契約時,應當在契約中約定下列事項:
  (一)經市審計局審計的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應當執行審計決定並按照審計報告進行整改;
  (二)工程結算審計審減額超過10%的,建設單位按超過部分的5%扣減施工單位工程款。
  第十七條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委、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規劃局、市國資委、市公共資源管理局等與項目建設相關的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協助並配合市審計局做好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與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建設單位及勘察、設計、招標代理、項目諮詢、施工、代建、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應當配合市審計局實施審計。
  第十八條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計畫、項目預算安排以及預算評審等有關檔案抄送市審計局。
  建設單位應當於項目開工後按季度將項目實施進度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送市審計局。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和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招標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應當按照市審計局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向市審計局及時一次性提供與審計內容相關的全部資料(含電子數據),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條市審計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符合法定資質和具有良好信譽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第二十一條市審計局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開展概(預)算執行審計、跟蹤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單項工程結算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等,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所需經費,全額列入市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市審計局應當會同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的內容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項目審批的投資規模、標準、建設內容及其調整情況,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審計結果等。建設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應當按照審計結果據實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撥付項目資金、批覆項目決算和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相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拒絕、拖延提供相關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絕、阻礙審計,或者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由市審計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市審計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對審計發現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等機關處理。
  辦理審計移送事項時,應當按規定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市審計局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項目建設相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連同相關資料移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移送處理書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在收到移送處理書30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市審計局:
  (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代建、監理、採購、供貨等活動未依法經過招標投標,或者違法分包、轉包的;
  (二)概算調整未按照規定程式報批的;
  (三)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未按照規定程式進行的;
  (四)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使用手續不完備,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
  (五)因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造成預算嚴重失控的;
  (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制虛假工程造價檔案,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或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及勘察、設計、招標代理、項目諮詢、施工、代建、監理、採購、供貨等相關單位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由市審計機關責令建設單位追回,依法予以處罰,並由有關部門將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中介機構和相關專業人員在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並由有關部門將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審計局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與項目建設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而不主動申請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項目建設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項目建設單位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接受、使用社會捐贈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市審計局參照本辦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9日印發的《宜昌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宜府發〔2008〕16號)同時廢止。
  抄送:市委各部門,宜昌軍分區,各人民團體。
  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
  中央、省屬在宜單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7年11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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