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各方主體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審計機關聚焦投資審計主責主業,更好地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據《審計法》(2021修訂)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組織起草了《淮安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

一、出台《辦法》的必要性
(一)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2009年12月,我市出台了《淮安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淮政發〔2009〕49號),(以下簡稱《原辦法》)。
2022年1月1日,新修訂的《審計法》將原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根據以上相關規定,政府投資審計的監督範圍不僅包含政府投資項目,還應包含國有企業投資項目、政府管理的公共資金投資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加之《原辦法》制訂較早,審計監督範圍界限已不滿足現行法律法規要求,亟待對《原辦法》進行廢止,出台本辦法,使之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落實審計署對地方投資審計的新要求。在2021年度投資審計轉型發展研討班上,審計署投資司許亞司長傳達候凱審計長自2020年11月以來先後6次對地方投資審計工作提出的指示要求。主要內容為:一是公共投資審計是國家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全面依法履職,積極擔當作為;二是投資審計的主責主業就是聚焦重大建設項目;三是堅持依法審計,走民眾路線,尊重地方的實踐創新;四是堅持穩中求進,深刻理解投資審計發展的內在邏輯,促進地方投資審計的健康發展;五是堅持實事求是,要理解地方審計機關的現狀和難處。審計署對投資審計工作的新要求,為謀劃、組織、實施、指導地方投資審計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三)服務地方黨委、政府工作大局的需要。市級審計機關是市政府組成部門,受市委、市政府直接領導,必須提高政治站位,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法定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審計監督,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促進節約國有資金,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效防範廉政風險。
(四)聚焦審計主責主業的內在要求。新《審計法》修訂增加了關於投資審計的新內容及審計署對投資審計工作“要立足法定職責,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著重強調投資審計的主責主業就是聚焦重大建設項目”的指示要求,進一步強化了投資審計的重要作用,有利於更好地發揮投資審計的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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