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概(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以及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造價諮詢等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適用本辦法。實施政府投資審計時,應明確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為被審計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建設主體為政府的投資項目,主要包括利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二)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和國債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國有資產及經營權轉讓、出售、拍賣取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社會公益性資金;
(八)事業單位組織的自籌資金或融資;
(九)政府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和程式,對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作出的審計決定是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結轉固定資產的依據。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結算、竣工決算、投資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發改、監察、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水務、物價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審計機關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以審計機關的審計或審計機關組織的有資質的專業機構依法按程式進行的審計結果為項目結算依據。審計機關應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畫,並書面告知有關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跨年度實施的審計項目應為“續審”項目列入當年審計項目計畫。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專項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部分的審計,由審計機關報市政府批准,財政部門列專項費用撥付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按契約約定支付聘請專業人員或社會中介機構的費用。
第九條 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審計,按審減額1%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的50%用於政府投資工作經費,50%用於比照政府目標考核爭取重大項目獎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審計人員予以獎勵。
第十條 對依據應當採取招、投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必須以招標檔案、中標檔案為基礎簽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契約,契約文本送交審計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相關契約中列明下列條款:
(一)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後,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在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之前,預付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契約總價(含補充契約)的80%;
(二)自審計機關下達工程造價審計結果徵求意見通知書之日起,施工單位必須在10天之內前來審計機關核對後,簽署意見,逾期視為默認審計結果;
(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法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公正、公平做出審計結論。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的審計事項包括:
(一)項目總投資、建設規模和標準是否按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進行控制,有無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興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二)項目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籌集的資金是否真實合法,到位情況,是否按規定及時撥付,有無侵占、挪用、轉移、截留資金等情形;
(三)項目概預算審批評估、執行及其調整的真實、合法性;
(四)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是否經過招標投標,招標投標程式是否合法合規,上述單位是否有違法分包、轉包等情形,其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
(五)有關契約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和終止是否合法,是否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結價款;
(六)項目工程設計變更和施工現場簽證是否按規定的程式進行,內容是否真實,量價是否明確,計價是否符合招標檔案、契約和其它計價檔案的規定;
(七)項目工程結算是否真實,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工程量、多結或少結工程價款等情形;
(八)相關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採購、供貨等單位履行職責情況;
(九)項目成本和費用的核算,價款結算、歸集、分配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十)與項目相關的各種稅費是否按規定及時準確計算和交納,減免、緩繳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手續是否完備;
(十一)項目竣工結算報表和竣工結算說明書是否真實、合法;
(十二)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是否真實、合法;
(十三)尾工工程投資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實、準確;
(十四)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十五)其它需要審計和調查的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前款所列各項可以全面實施審計,也可以選擇若干項或者單項實施審計。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應當有重點的實施跟蹤審計。
第十四條 凡本辦法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在施工過程中若項目負責人變動或者項目竣工後解除項目負責人職務的,審計機關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竣工項目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一併進行,分別出具審計報告。
未經審計機關對竣工項目進行決算審計的項目負責人,不免除其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對需審核的政府投資項目預(概)算,由市財政局下屬政府投資評審中心進行審查並送市審計機關備案;市發展和改革局在項目初步設計批覆前,應當將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檔案及概算等資料送審計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應按國家規定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及時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資料,並對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不得轉移、隱匿、偽造或者毀棄,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應當協助審計部門現場取證,及時提供相應的圖紙、隱蔽工程記錄、工程變更聯繫單等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當自被審計單位按規定提交竣工決算報表等資料之日起90日內出具審計報告。確定有必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計畫下達機關批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60日。出具審計報告前應事先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在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提出意見的,審計機關應當進一步核實。
審計機關在審定中認定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除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審計報告外,還應當製作審計決定書:
(一)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的;
(二)建設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結算多計或者少計工程款項,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或者虛報冒領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轉移、截留建設資金或基建收入的;
(六)虛報投資完成額、虛列建設成本或者隱匿結餘資金的;
(七)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
(八)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審計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 審計結束後,審計機關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
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單位應當執行。
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製作審計移送處理書,連同相關資料移送有關部門:
(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活動未經過招標投標,或者違法分包、轉包的;
(二)概算調整未按照規定程式報批的;
(三)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未按照規定程式進行的;
(四)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使用手續不完備,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
(五)因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造成預算嚴重失控的;
(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制虛假工程造價檔案,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或者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關部門收到移送處理書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與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共同完善審計移送制度。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將審計中發現的違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按照規定的程式移送,任何人不得隱瞞或者阻撓。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實行公告制度,及時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公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逐步實現所有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都按程式全面、如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或者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按照統籌審計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組織參與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相關專業人員在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制訂項目招標標書及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契約時,漏列第十一條中第(一)至(三)款,建設單位應書面說明原因,給國家建設資金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而不主動申請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方面違法違紀問題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頒布施行的《大冶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