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政府投資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規定

制定背景,制定內容,

制定背景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及貨物採購項目標後的監督管理,遏制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藉資質掛靠、貨物以次充好等違規違法現象的發生,確保工程建設及政府採購項目按期優質完成,提高招標投標的嚴肅性和公信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制定內容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融資的工程建設、貨物及服務採購的招標項目均列入標後監督管理範圍,其中以下項目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一) 重大工程項目和大額貨物、服務採購項目;
(二) 與招標控制價相比,中標價下浮幅度較大的項目;
(三) 在招投標過程中報價競爭不充分的項目;
(四) 有投訴舉報或有不良反映的項目;
(五) 其他需要進行重點監督管理的項目。
第三條 實行契約備案制。交易結束後,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憑《交易證明書》、《中標通知書》依法簽訂書面契約。契約除雙方留存外,須將契約的副本複印件報送市財政局、市規劃建設局、市審計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各一份。如需補充契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覆後方可簽訂,補充契約須同時報送上述單位。
第四條 嚴格契約審查
(一) 契約應根據招標檔案與中標人的投標檔案進行簽訂;
(二) 契約價款應與中標價一致;
(三) 工期、項目經理應無改變;
(四) 付款方式應無改變;
(五) 簽訂契約一式數份,各份契約文本所有內容必須一致。
第五條 實行押證制度
(一)對投資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實行“押證”制度,將中標人的項目經理證件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證件於簽訂書面契約之日起交由行業主管部門保管。
(二) 項目開工前,中標人的施工員、安全員、材料員、質檢員等“五大員”證件原件須送至行業主管部門押存。
(三) 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後,由中標人、監理單位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退還相關證件。
(四) 更換項目經理、“五大員”等,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檔案,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變更,並在3日內報備案。更換後人員的資質必須不低於更換前人員的資質。未經審核備案擅自更換或人證不符的,都屬契約違約行為。
1、不能勝任所承擔的工程任務,招標人要求更換情形的,備案時應當提供招標人的通知,該通知應當經招標人及其現場工程師、監理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簽署;
2、變更工作單位情形的,備案時應當提供原企業出具的離職證明;
3、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或者休養情形的,備案時應當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經主治醫師簽名的疾病診斷書和住院、休養證明。
第六條 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中標企業的項目經理等人員到位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記錄備案。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負責對中標企業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貨物供應的契約訂立和履約情況進行跟蹤。市規劃建設局負責收集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質量、安全、工程進度等方面的反饋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中標企業資信等級考評制度,對不良行為進行公開曝光、市場限制準入,並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 工程分包和承包應依法進行,市規劃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 加強對工程分包的管理,招標單位的招標檔案中載明分包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在契約中約定的方可分包;
(二) 分包單位須具有相應資質條件,並經建設單位認可;
(三) 工程項目分包後,應及時上報施工分包情況;
(四)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八條 中標工程不得轉包。非原中標人及其項目經理等人員組織施工的,均屬違規轉包行為。
第九條 嚴格工程量及其變更的管理。
(一) 必須按設計圖紙施工和計算工程量;
(二) 如需要變更設計的,由施工單位提出,建設和監理單位認可,建設單位組織專家組評估審核後,由原設計單位實行變更;
(三) 隱蔽性工程必須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依次進行簽證,按要求及時備案;
(四) 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駐現場人員應做好詳細的工程量現場簽證記錄;
(五) 凡工程項目無簽證記錄、簽證記錄不健全或事後補簽證記錄的,其簽證部分的工程量不得進行決算審計,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條 對於變更工程項目的單位應套用原契約工程量清單中同類工程項目的單價執行,對於原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單價的,根據預算定額不高於同期市場信息價確定。
第十一條 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價款在原中標價5%以內,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程式自行實施變更,及時報市審計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備案。
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價款在原中標價5%以上、15%以內的(以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編制預算為準),按工程量變更籤證程式報批審查,經評審批准後方可執行。凡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價款在原中標價15%以上,無特殊情況的原則上另行招標。因工程變更減少工程價款原則上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變更工程造價未履行審核、批准和備案等程式的,在竣工結(決)算審查時,不予認可,超付的工程款自行承擔,財政部門不予增加投資。
第十四條 資金撥付應符合契約的約定,實行財政集中支付,建設單位及時填寫付款記錄台帳,工程未經決算審計,付款總額不得超過工程契約總價款的70%,項目及總價包死契約按其契約中的付款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財政、審計部門對我市投資、融資項目的契約履約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六條 建立標後監管台帳。行業主管部門建立標後監管台帳,動態記錄標後監管情況,客觀真實地反映監管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七條 監管檔案實行一項一檔,內容包括現場檢查記錄、對違規企業負責人或責任人談話記錄、整改通知書、相關職能部門的處罰決定等。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的要求
(一) 對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以上;
(二) 對重大項目隨時進行檢查;
(三) 每次檢查必須有書面記錄,並對存在的問題依法提出書面建議;
(四) 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下列行為的,市規劃建設局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查處:
1、現場施工人員、監理人員與投標檔案不一致的;
2、安全設施未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的;
3、項目經理(建造師)或總監理師管理不到位的;
4、轉包及違法分包的;
5、現場管理混亂,不配合檢查,不能及時出具相關現場管理資料的;
6、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 建設單位應做好招投標、契約、簽證、付款憑證、檢查、驗收等情況的資料收集整理工作,確保工程項目決算審計時資料齊全;
(六) 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把關不嚴、標後契約監管不到位而出現質量、安全等問題的;擅自變更工程造價或將應招標的附屬工程直接發包、違反規定指定承包單位分包的,將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對招標人(採購人)監管不到位或有其他違約行為的,責令其整改;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中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不能履行契約約定義務時,招標人(採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扣除其費用,並要求其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情節嚴重的,依法提前結束契約。存在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的,取消其契約承包權,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企業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根據失信懲戒原則將其企業列入黑名單,實行一定期限的市場準入限制懲戒。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供應商、競買人)有下列行為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還將記入該單位的誠信檔案中,並視情節在有關媒體上公布:
(一) 施工單位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築工程項目的;
(二) 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
(三) 擅自更換項目經理(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及其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
(四) 項目經理、總監駐工地不滿規定天數的;
(五) 投標檔案擬定的主要機械設備沒有進入施工現場的;
(六) 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串通,簽訂虛假工程量或工程造價的;
(七) 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相關規定達到三次以上的施工、監理單位及供應商兩年內限制準入大冶市建築及政府採購市場。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建設單位及有關監管部門未能認真履職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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