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審計局於1983年4月9日經市編委批准設立,於1984年組建成立,內設12個科室,包括辦公室、人事科、綜合審理科、審計執行督查科、財政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經貿審計科、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社會保障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金融外資運用審計科與監察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審計局
- 設立時間:1983年4月9日
- 科室:辦公室、人事科、綜合審理科等
- 職工人數:82人
基本情況
審計工作
機關建設
機構職能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市屬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三)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統籌、組織協調全市審計業務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市級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實施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擬定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審計執法、審計管理制度辦法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市長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根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1、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的財務收支。
3、縣(市、區)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市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6、市政府部門、縣(市、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依據《審計法》和有關規定,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市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經濟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全市審計專業培訓,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違反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依據《審計法》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市審計信息系統和電子政務系統。
(十二)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檔案起草,管理機關文書、機要保密、檔案、保衛、信訪等事務工作;管理局機財務收支工作,承辦市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指導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技術套用及管理;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駐在社區共建、城鄉共建(新農村聯繫點)工作。
(二)人事科(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人事管理工作和出國出境考察培訓的政審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助管理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並協調辦理其任免手續;組織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綜合審理科
負責全市審計調研工作,對全市審計工作指導思想、重點項目、方法措施及有關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負責全市審計工作計畫協調管理,研究編制全市審計工作規劃,根據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協調安排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進行檢查;負責起草各類審計綜合報告、檔案、材料,編髮審計內部信息;組織指導全市審計情況綜合分析、對外宣傳、信息反饋工作,為領導決算提供分析資料;負責指導全市審計統計和信息工作,並進行審計統計資料分析。
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的調研、起草、協調、報批工作;研究財經審計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提出推進全市審計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科學化的意見建議;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理(覆核)市審計局審計項目;檢查下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市審計局監督的對象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按規定召開審計聽證會;承辦局機關有關業務會議;組織實施審計系統依法治理工作和普法教育;指導全市審計綜合和法制工作。
(四)審計執行督查科
負責審計決定、審計整改建議的督查落實,負責執行處理處罰事項、檢查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落實審計建議的事項,跟蹤落實審計移送處理事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定期召開座談會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負責審計回訪,推進審計問責,提出改進審計工作的建議。
(五)財政審計科
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市直部門預算執行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中央金庫宜昌市分庫辦理的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縣(市、區)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負責審計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財政審計業務。
(六)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市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業務。
(七)經貿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系統的財務收支;根據有關法律和市政府規定,對市屬國有重點大型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的審計監督;組織對企業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經貿審計業務。
(八)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市以下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九)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市以下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十)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國家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市投資公司的財務收支,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十一)金融外資運用審計科
根據審計署、審計廳組織、授權,審計在宜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負責審計地方銀行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審計在宜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在宜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金融、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4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審計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