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宜昌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9月29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根據國家、省相關檔案精神,結合宜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市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以下統稱“集團公司”)及其所屬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以下統稱“子公司”)。本文所稱“重要子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他有關檔案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市政府規定和公司章程應由出資人(或股東會)決定、監管的事項。企業涉及黨建方面重大事項,嚴格按照黨內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重大事項分為備案事項、核准事項和審批事項。
  第五條 備案事項為告知事項,由集團公司在內部決策程式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報告市國資委。以下事項為備案事項:
  (一)集團公司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及其實施辦法,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下的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及計畫調整、計畫外追加投資項目,項目投資後評價,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市政府已經批准、市級及市級以上投資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已經核准的投資項目;
  (二)集團公司新設子公司,職工董事選任、更換;
  (三)集團公司及子公司所控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調整;
  (四)集團公司重大會計政策變更、年金方案、重大法律糾紛;
  (五)集團公司(商業一類)工資總額預算;
  (六)集團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子公司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選任、更換。
  第六條 核准事項為須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後實施的事項,由集團公司在內部決策程式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報請市國資委審核。市國資委應進行充分論證、集體研究決策,必要時召開專家諮詢委員會會議進行諮詢。以下事項為核准事項:
  (一)集團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董事選派及管理;
  (二)集團公司納入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監管類投資項目;
  (三)集團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增資、減資、國有產權轉讓及無償劃轉,發行債券;
  (四)集團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中長期激勵實施方案、超額利潤分享實施方案;
  (五)集團公司(商業二類)工資總額預算;
  (六)集團公司清產核資,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第七條 審批事項為須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後實施的事項,由集團公司報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後3個工作日內報請市政府審批。以下事項為審批事項:
  (一)集團公司單項投資額大於淨資產50%的投資項目;
  (二)集團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
  (三)集團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導致喪失市屬國有資本控股地位的產權轉讓和增資行為;
  (四)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發行股票、公開上市;
  (五)集團公司所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
  第八條 備案事項、核准事項和審批事項應以正式書面檔案報送,並附相關材料。
  報送檔案內容應包括事由、處理原則、預期目標、實施步驟以及企業內部決策資料等。已有單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按本規定應向市政府及市國資委請示、報告的事項,由集團公司統一上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委依據具體情況處理。對於核准事項和審批事項,國有獨資企業在事項實施前上報,核准、審批後實施;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在提交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前上報,並按照出資人(股東)意見在股東會上表決。
  第十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重大事項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企業上報的重大事項進行合規性審查和合理性審核;市政府授權的部門負責對有關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合規性審查和合理性審核。
  合規性審查主要審查重大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全市國有經濟布局與國有企業結構調整規劃,是否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是否符合企業年度經營計畫,其決策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審核即在合規性審查的基礎上,對重大事項進行可行性審核。
  第十一條 企業董事長為請示報告責任人,可以指定其他人具體負責請示報告。對不按本規定請示報告或漏報、瞞報重大事項的,依法依規追究請示報告責任人的責任;對因漏報、瞞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或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國有投資控股集團的政府性債務管理按政府性債務管理小組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金融、文化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原則上參照此辦法執行。市委市政府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昌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宜府辦發〔2018〕23號)同時廢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發

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18年3月,宜昌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宜昌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宜府辦發〔2018〕23號)(以下稱《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監督管理。2019年4月、6月,國務院及國務院國資委先後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明確各地國資委要按照檔案要求,結合實際積極推進本地區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制定授權放權清單,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促進激發微觀主體活力與管住管好國有資本有機結合。2020年,宜昌市國資委制定《宜昌市國資委出資人監管權力與責任清單(2020版)》《宜昌市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0版)》。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宜昌市國資委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進一步釐清國有企業與出資人的權責邊界。
  二、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修訂)》分為3個部分,總計14項條文。第一部分(第一條至第三條)是總則,明確了適用對象、適用範圍。第二部(第四條至第十一條)是基本內容,主要是對監管事項、履行程式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五條“備案事項”屬於事後監管類事項,由企業自主決策實施,企業僅需就此事項向宜昌市國資委報告;第六條“核准事項”屬於事前監管類事項,由企業完成內部決策程式後,須報請宜昌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後實施;第七條“審批事項”屬於特別重大的事前監管類事項,由企業完成內部決策程式後先報經市國資委審核,再由宜昌市國資委報請市政府研究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第三部分(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是附則。
  三、其他說明
  修訂主要涉及《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3項條文,將原稿總計48個監管事項調整為28個、較修訂前減少42%,取消、下放、授予了一批監管事項,明確了監管重點,進一步加大了授權放權力度。
  一是按照國資監管檔案的制定慣例,將《暫行辦法》第三條“按照黨內法規規定應由市委和市國資委黨委決定、審批或備案的事項”予以刪除,市屬國有企業涉及黨建方面重大事項,嚴格按照黨內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不在修訂後的相關條文中予以列舉。
  二是關於第五條“備案事項”,由修訂前12個事項調整為9個、較修訂前減少25%,如將年度經營計畫、企業產權登記等不再作備案管理,完全交由企業行使;將企業安全生產、環保事故異情及其他緊急事項不再作備案管理,由企業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分類上報、處置;將集團公司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事項不再作備案管理,由企業根據相關檔案執行,市國資委及紀檢監察機構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日常監督。
  三是關於第六條“核准事項”,由修訂前20個事項調整為12個、較修訂前減少40%,如將集團公司職工董事審核批覆事項調整為備案管理,將職工監事及金額50萬元(人民幣)金額及以上的資產損失認定和核銷等事項下放企業行使,充分激發企業的市場主體活力。
  四是關於第七條“審批事項”,由修訂前16個事項調整為7個、較修訂前減少56%,如將年度融資計畫、對外擔保等事項不再作審批管理,由企業根據自身經營需要作出決策、實施;將發行債券事項交由市國資委核准,進一步縮短了涉企事項的決策鏈條,提高了決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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