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宜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宜昌市國資委),是根據《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宜昌市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宜發[2004]13號)要求而設立的。根據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享受所有者權益,對本級政府負責。其監管範圍為市級國有資產,對監管範圍內企業實施"管人、管事、管資產"三管統一的管理體制。同時,根據市委、市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成立市國資委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2004年11月9日,市國資委掛牌開始運行。
主要職責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宜府辦發〔2010〕76號)精神,市國資委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國資委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評價標準,通過規劃、預決算、審計、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三)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全市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研究提出加快全市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五)按照有關規定,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匯總,並負責執行。(七)配合指導、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信訪維穩、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八)負責市直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起草本市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九)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十)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委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及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群團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國資委對上接受省國資委的業務領導,依法對市以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行巨觀指導。其主要工作層面為:市級國有資產和市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
組織機構
市國資委內設機構11個:辦公室(機關黨委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規劃發展科、財務監督科(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業績考核科、產權管理科、企業改革科(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科、民眾工作科、紀檢監察室、離退休幹部科(市直國有企業離休幹部管理辦公室)。
市國資委直屬事業單位4個:市國有企業改革服務中心、市黃金工業管理辦公室、市集體工業聯社、市國姿幼稚園。
內設機構及職能
(一)辦公室(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綜合協調委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委重要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及政務督辦和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檔案、保密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委機關的財務管理、行政後勤、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受理所監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承辦機關、直屬單位和所監管企業的外事工作;承擔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研究起草全市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起草委機關重要檔案和報告;研究總結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參與調查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信息收集、整理、報送和委網站的管理工作;參與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制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辦委機關法律事務;參與制定所監管企業的章程,承辦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規劃發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規劃和政策建議;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加快全市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合併、分立、合資、重組建議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導和協調所監管企業對外開放、對外投資合作等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協助解決所監管企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四)財務監督科(掛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牌子)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建立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總會計師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擬定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推進和加強所監管企業監事會建設;負責監事會的監督檢查、業務建設和技術支持,承擔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核、報送和綜合匯總工作,協調、跟蹤有關措施的落實。
(五)業績考核科
建立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辦法,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考核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研究提出全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綜合研究全市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編制並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經濟運行年度調控指導計畫;負責所監管企業經濟運行的監測分析,跟蹤了解巨觀調控政策的執行情況,協調解決企業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問題;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
(六)產權管理科
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擬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匯總,並負責執行,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指導、協調企業上市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管理和協調中介機構選聘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七)企業改革科(掛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負責企業改革的組織協調和相關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的最佳化、調整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造;負責所監管企業改革改制方案的制定、報批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清算和關閉破產工作;指導全市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八)組織科
承辦委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黨委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資本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黨群和人才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協調所監管企業軍轉幹部工作;管理和協調委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及所監管企業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委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和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及出國(境)人員政審工作;負責委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
(九)民眾工作科
承擔本系統信訪和所監管企業的維護穩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急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的管理協調和反邪教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有關社會事務的對外聯絡工作;承辦扶貧幫困、支援新農村建設、慈善捐贈等有關社會事務。
(十)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所在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情況;在《中國共產黨章程》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對所在部門黨委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監督。協助所在部門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抓好對黨員幹部的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所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督促、協調所在部門研究制定本系統、本行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及其申訴,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完成市紀委監察局和所在部門黨委、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離退休幹部科(掛市直國有企業離休幹部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的離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