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市直機關具體情況,研究擬訂關於機關事務工作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市直機關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市直部分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市直機關行政房產的綜合管理,擬訂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組織管理建設項目;負責組織、協調市直機關辦公用房的分配、調整和修繕工作;協調管理市直機關直管房售房資金和維修資金。負責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公共機構能耗統計、監督和評價考核工作;參與推動公共機構節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 檔案:宜文〔2010〕1號
  • 地區:宜昌市
  • 屬性: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文〔2010〕1號)精神,設立宜昌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



(一)增加負責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的監督管理職責。

(二)加強對市直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市直機關具體情況,研究擬訂關於機關事務工作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對機關事務改革、發展進行政策研究和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機關事務工作中的共性問題。

(三)制定市直機關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市直部分單位財務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負責市直機關行政房產的綜合管理,擬訂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組織管理建設項目;負責組織、協調市直機關辦公用房的分配、調整和修繕工作;協調管理市直機關直管房售房資金和維修資金。

(六)負責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公共機構能耗統計、監督和評價考核工作;參與推動公共機構節能。

(七)負責市直機關服務保障及設施設備運行管理工作。

(八)負責市直機關辦公區、幹部職工集中居住區綠化美化、環境衛生及供水、供電、供氣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市直機關安全保衛、消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管理辦公區域的工作秩序。

(十)負責指定市級領導幹部及有關離退休幹部的生活保障服務。

(十一)指導並組織實施市直機關及直屬單位後勤員工培訓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機要保密、安全、信訪、政務信息和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機關事務工作的政策調研和指導工作;承辦重要會議和對外接待服務工作;協調管理市直機關童欣幼稚園和桃花嶺幼稚園。
(二)人事科(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工作;組織指導市直機關及直屬單位後勤員工培訓;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宣傳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財務科
負責市直部分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擬定市直機關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管理市直機關直管房的售房資金和維修基金。
(四)保衛科
負責市直機關安全保衛、消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民眾來訪;協助處置突發事件;負責駐勤武警部隊的協調和勤務保障工作。
(五)節能管理科(房地產管理科)
負責市直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擬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制定並實施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制度;組織市級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市公共機構能耗統計、監督和評價考核工作。負責市直機關房地產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市直機關基礎設施的基本建設;負責編制辦公用房、居住房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辦公房和周轉房的分配與調整;負責市直單位辦公用房規劃、建設及項目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事業編制為36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科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9名。

其他事項


保留市市直機關服務中心,為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相當正科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主要職責:負責指定市級領導幹部和有關離退休幹部及其他指定範圍內人員的生活保障和服務工作;負責為部分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市委政府大院武警駐勤分隊提供生活保障及服務;負責機關辦公設施設備的維護和運行管理;負責機關愛國衛生、綠化美化及水電維修工作;負責指定區域的秩序管理;負責市直機關部分單位日常辦公用品的保管和發放;承辦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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