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

《日照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是2018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
(2016年8月1日日政辦發〔2016〕25號發布,根據2018年7月2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決定》(日政發〔2018〕10號)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保障出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日照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實際控制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重組、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制定和修改章程,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國有產(股)權變動,資產評估,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
第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重大事項內容
第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重大事項分為請示事項和備案事項。
第六條 請示事項應當經市政府或者市國資委批准後方可實施。下列事項為請示事項:
(一)市屬國有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和規劃,國有資本布局結構重大調整;
(二)市屬國有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的重組、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請破產;
(三)市屬國有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四)市屬國有企業發行債券;
(五)市屬國有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六)市屬國有企業主營業務核准(含變動);
(七)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主業外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億元以上或達到合併淨資產的10%以上;
(八)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重大投資項目(需報國務院、省政府核准備案的項目,單項投資額達到5億元以上或達到其最近一期經審計合併淨資產的30%以上的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其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九)市屬國有企業制定、修改企業章程;
(十)經市政府、市國資委批准的經濟行為涉及的對市屬國有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
(十一)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投資註冊新企業或單項股權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
(十二)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有重大影響,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市政府的規定應當報市國資委批准的事項。
第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報市國資委的請示事項中,以下事項由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一)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八)項所列事項;
(二)市屬國有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產權轉讓、增資擴股等導致國有控制權轉移的事項;
(三)其他對市屬國有企業有重大影回響當報市政府批准的事項。
第八條 下列事項為備案事項:
(一)市屬國有企業年度投融資計畫及上年度投融資計畫執行情況;
(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事項以外的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股權投資,股權結構調整、增資擴股、產權轉讓、重大資產轉讓;
(三)市屬國有企業的子企業發行債券;
(四)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重大訴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導致股權、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者經營資質被吊銷等相關事項;
(五)市國資委及市屬國有企業認為應當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嚴格限制以下事項:
(一)為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或者向其出藉資金;
(二)主營業務以外的大額投資、投資設立四級及以下層級子企業;
(三)期貨投資、證券投資(股票一級市場申購和固定收益產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資(套期保值除外)。但對於取得相關許可並以期貨、證券、金融衍生品投資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可以在許可業務範圍內進行相關投資。
第三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就本辦法規定的重大事項召開決策機構會議(黨委會、董事會、股東會等),涉及本辦法規定的請示事項應當經本企業法律顧問進行審核,必要時市國資委可以要求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提交法律顧問簽名的法律意見書。
第十一條 對本辦法規定的請示事項以“請示”書面檔案形式上報,備案事項以“報告”書面檔案形式上報,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報送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發的請示或者報告,並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二)董事、股東代表等親筆簽名的決策機構會議決議;
(三)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六)、(八)、(十一)項所列重大事項的,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相關情況說明,包括與所報重大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檔案、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法律意見書、專家論證意見或者中介機構的評估意見、合資合作方情況介紹等;
(五)市國資委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上報的材料中,應當針對重大事項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並保證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實。市國資委認為報送資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要求市屬國有企業補齊。
第十三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請示事項,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在本企業決策機構會議做出決議後10個工作日內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委應當在請示事項上報材料齊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事項,市國資委應當在上報材料齊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市國資委根據需要委託諮詢評估、進行專家論證和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時間不計在上述期限之內。
第十四條 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備案事項,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在本企業決策機構做出決議或者事件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委對備案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上報材料齊備之日起5個工作日予以回復。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請示及備案事項經市國資委或者市政府審批同意後,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由市國資委委派監事會但由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實際控制各級子企業,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五)、(十)項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市國資委請示。
第十七條 市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在參加國有參股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股東會、董事會前,應當就重大事項內容向市國資委進行請示匯報,並按照市政府或市國資委的要求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決策結果。
第四章 重大事項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決策工作制度,堅持集體研究,依法決策,並按有關規定徵求監事會意見。
第十九條 對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的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和實施情況,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應當依法實施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進行糾正,並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條 市國資委對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的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扣減年薪、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分;情節嚴重的通過法定程式降職、免職或者解聘;涉嫌違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對應報事項未按規定請示、備案的;
(二)在請示、報告中謊報或者隱瞞重要情況,嚴重影響市政府、市國資委決策的;
(三)有損害國有出資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將本辦法規定的請示和報告市國資委的事項,在公司章程或者有關決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
上市公司和其他接受行業監管機構依法監管的公司,應當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監管規定及相關行業監管規定的前提下,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對其子企業的重大事項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要子企業”為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2013年1月16日發布的《日照市市管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日政辦發〔2013〕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