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日照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是日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消防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管理、使用和保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承擔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消防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的隊伍。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和補充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從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消防文員,是指在消防救援機構及派駐單位專職從事辦公文秘、宣傳培訓、文書檔案管理、視窗受理、協助消防監督檢查和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發展、覆蓋城鄉的原則和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方向。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工作機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作為政府責任目標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範圍,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從業要求,完善人員競聘、退出機制,最佳化人員結構。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下列地方,未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的,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區;
  (二)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化工園區,其中化工園區按照特勤消防站標準建設;
  (三)建成區面積超過二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一萬人的全國重點鎮;
  (四)建成區面積超過四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二萬人的其他鄉鎮;
  (五)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其他鄉鎮;
  (六)國家歷史文化名鎮,省級重點鎮、中心鎮。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及人員、防護裝備配備等,應當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相應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及人員、防護裝備配備等,應當按照《鄉鎮消防隊》的相應規定執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報市消防救援機構驗收;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驗收。
  經驗收合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明確執勤責任區域。
  撤銷政府專職消防隊以及變更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車輛、駐地等,應當事先徵求市消防救援機構意見。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動指揮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責任區的消防救援任務,協助保護火災現場,實行二十四小時執勤制度;
  (二)火災撲滅後,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與統計工作;
  (三)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掌握責任區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四)負責組織編制轄區滅火預案並定期演練;
  (五)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區域的消防救援;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收、管理工作。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收計畫由市消防救援機構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招收對象為十八周歲以上二十四周歲以下,具有高中及同等學歷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退役軍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及具有相應專業職稱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適當放寬年齡限制;具有專職消防工作經驗人員和消防相關專業的畢業生優先錄用。
  消防文員招收對象為二十一周歲以上二十六周歲以下、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優先錄用,並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招收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政治、體格條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和有專職消防隊工作經歷的人員,可以不經培訓直接考核,合格者錄用,免試用期。
  第十四條 從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實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從事視窗受理、協助消防監督檢查和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文員,應當取得相應等級崗位資格。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與其訂立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期限一般為五年,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或者連續工作滿十年,經考核符合崗位任職條件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中明確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內容。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按照崗位職責需求,接受崗前培訓、在崗培訓、晉級培訓,培訓內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職業標準和崗位職責確定,主要開展法律法規、業務理論學習、職業道德教育,以及體能、技能、心理和套用性實戰訓練。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標準,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經費納入地方消防救援經費保障。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津貼補貼等薪酬待遇水平,應當與高危險、高強度、執勤時間長等職業特點相適應,不低於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標準,並隨經濟社會發展和整體工資水平適當增長。
  從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享受高危補助。
  第十九條 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補充醫療保險等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或者發放住房補貼。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自簽訂勞動契約起,在保證執勤力量的前提下,實行輪休制度。
  消防文員應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政府專職消防員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應當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解除勞動契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消防救援隊伍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三)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對工作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不及時向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報告,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六)擅自或者違規從事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
  (七)工作不認真負責、消極怠工,服務態度不端正,或者與民眾發生衝突、糾紛,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偽造、篡改法律文書、檔案資料,或者弄虛作假,私自存留、損毀的;
  (九)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有關單位、個人的財物、宴請,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培訓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以及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違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消防救援機構造成重大損害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退出或者提前退出工作崗位,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政府專職消防員本人:
  (一)達到國家法定退休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
  (二)本崗位實際工作時間滿二十年、且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累計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經考核不合格、不能繼續勝任工作崗位的政府專職消防員;
  (三)因公、因戰導致傷殘,或者任職期間身患重大疾病,經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鑑定,不能繼續勝任工作崗位的政府專職消防員。
  符合前款第一項情形的,由消防救援機構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金申領相關手續,享受國家發放的養老保險金。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外,由個人提出申請,市消防救援機構按照規定比例確定名額並批准後,依照政府專職消防員實際工作年限,根據其離職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總額,由所在單位按照每年補償一個月的額度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
  本條中涉及的補償金,從各級地方財政政府專職消防員經費中解決。
  對於提前退出且具有消防職業資格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後,可以作為社會消防從業人員推薦從事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與消防救援機構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在工作期間應當著制式服裝和標識,在執行消防救援任務時應當統一佩戴消防標誌、著滅火救援服。
  政府專職消防員非因公外出著制式服裝,應當遵守消防救援機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用地、建築物(構築物)建設、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購置等費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二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有關要求,加強政府專職消防員職業健康監護,組織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崗前、在崗、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工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國家規定因公致殘或者死亡情形未認定視同工傷的,按照規定落實因公撫恤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應當按照程式申報。有關基金可以對因公或者見義勇為傷殘、犧牲和被評為烈士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給予經濟補助。
  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公受輕微傷,所屬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全額報銷醫療費用。
  正式錄用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相應待遇,給予政府專職消防員子女入學、交通出行、看病就醫、參觀遊覽等優待。
  政府專職消防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執行消防救援任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政府專職消防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報警不立即趕赴現場的;
  (二)在執行消防救援任務中不服從消防救援機構調動指揮的;
  (三)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消防救援的;
  (四)不落實執勤制度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告知並要求其改正的。
  第三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納入特種車輛管理範圍,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和特種車輛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警報器、標誌燈具;執行消防救援任務往返途中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執勤訓練、日常管理、業務培訓、服裝標識等事項,按照消防救援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國家、省出台的有關政策規定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待遇高於本辦法的,執行國家、省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2018年7月25日統一登記後重新發布的《日照市鄉鎮消防隊管理規定》(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和《日照市政府專職消防員招收管理辦法》(日政辦發〔2012〕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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