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山東省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經2018年2月2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8年3月1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 發布機構:山東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 政府文號:省政府令[2018]第313號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山東省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已經2018年2月2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8年3月1日

規定全文

山東省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統稱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隊伍、滅火和應急救援裝備、消防訓練設施、消防宣傳教育等需要;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和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五)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七)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察、考核;
(八)按照規定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研究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規定組織編制並實施消防規劃;
(三)按照規定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有關消防工作經費;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配備消防車輛和裝備器材;
(五)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規定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明確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二)依法審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並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按照規定對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評估,並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二)依法登記火災高危單位,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定期向社會公告;
(三)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四)依法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五)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六)依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使用領域消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七)依法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八)指導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演練;
(九)承擔火災撲救和國家規定的搶險救援任務;
(十)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公安派出所按照規定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將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地方政府投資計畫;
(三)依照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規定,對消防產品生產企業項目辦理立項手續;
(四)糧食管理機構負責加強儲備糧儲存環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管理機構負責指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中小企業管理機構負責指導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納入教育規劃,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逃生技能納入教學內容和學校管理人員、教師職工在職培訓內容。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
(三)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主管部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福利院、救助站、老年公寓、敬老院、光榮院、優撫醫院等各類福利救助機構和軍休服務管理機構、軍供站以及烈士紀念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指導各類福利救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四)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納入法治宣傳教育重要內容;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機構負責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監獄管理機構負責監獄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落實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規定,保障消防業務經費按時、足額撥付;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等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內容。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監督所屬人力資源市場和技工院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幹部、職工、農村轉移勞動力等教育培訓內容;
(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消防安全類職業資格的職業技能鑑定和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四)依法對從事消防安全專業(職業)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包括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對有關主管部門編制的消防規划進行審查並依法納入城鄉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鄉整體建設、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房屋市政工程、城鎮燃氣工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四)指導、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管理單位等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情況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加強許可事項事後監管。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道路客貨運輸、道路客貨運輸站(場)、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和城市軌道交通等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水利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農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農民做好種植業火災防範工作;
(二)指導、督促農民在種植業生產中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三)畜牧獸醫機構負責畜牧、畜禽屠宰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漁業船舶、漁港經營單位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水產品捕撈、養殖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林業消防安全管理;
(二)指導、監督職責範圍內林區、林場、森林公園和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監督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文藝演出單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公共圖書館、博物館、不可移動文物、劇院、文化館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指導、監督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承辦的大型文化娛樂、演藝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組織開展消防文藝作品的創作和演出,推動消防文化建設。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火災事故和滅火救援工作中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出版機構、播出機構、傳輸機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單位及印刷發行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負責主辦、承辦的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協調廣播影視製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播出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承辦的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二)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銷售消防產品的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消防安全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市場主體。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生產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生產消防產品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知識納入各類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內容,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管理,並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知識納入職責範圍內旅遊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單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震、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重大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七條 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指導、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其服務網點、派出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
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第三十八條 通信管理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監督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三)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第三十九條 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第四章 單位職責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者志願消防隊建設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對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保證所屬人員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快速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八)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不少於二人,操作人員持消防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規定第四十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每二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四)定期組織對電氣線路、設施進行檢測。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和維護保養;
(五)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六)按照規定組建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查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根據物業服務契約,對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災隱患等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三)按照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和更新改造消防設施;
(四)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員工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組織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
第四十三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電氣防火技術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按照規定開展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責任範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影響、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或者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約談,並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較大火災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約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火災事故,或者連續發生有影響的火災事故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並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的;
(二)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法實施許可、進行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依法組織或者參與滅火應急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四十八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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