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 編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
  • 時間:2013年10月21日
  • 機構: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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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

《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已經2013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區外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指揮體系、隊伍等能力建設,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預防撲救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有關部門、公安消防部隊、武警部隊等組成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行政首長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具體制定並實施森林防火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水利、民政、通信、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責任規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航空護林工作,建立航空護林協作機制,完善航空護林基礎設施建設和經費保障措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實際,修建航空護林飛機臨時停機坪和取水點,並做好相關的航空護林配套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火險區劃等級和工作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在森林防火區規劃設立旅遊區的,其森林防火設施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條 森林防火重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建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按規定標準配備交通、通訊工具和撲火機具,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在森林防火期內集中食宿,進行常規專業訓練和實戰演練:
(一)森林防火重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少於25人;
(二)森林防火重點縣(市、區)不少於50人;
(三)面積1萬畝以上5萬畝以下的國有森林經營單位不少於50人;
(四)面積5萬畝以上的國有森林經營單位不少於100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林區的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建立與森林防火任務相適應的民眾應急撲救隊伍,並建立森林防火應急志願者隊伍,協助做好火災善後處置和森林防火宣傳等工作。
第十一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護林員,專門負責巡護森林、報告火情、制止違規野外用火,並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生態公益林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每500畝配一名護林員的標準,建立護林員隊伍。護林員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委任,並保證其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森林防火實際,劃定森林防火區,並設立明顯的邊界標誌。
第十三條 建立森林防火責任書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轄區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科學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實行年度責任目標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以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利用現代通訊手段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知識和安全避險知識。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在森林防火區設定森林防火警示標誌,張貼、懸掛森林防火宣傳標語。
第十五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氣象部門應當製作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並開展森林火情衛星遙感監測工作。
新聞單位應當向社會及時、無償發布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高火險警報和森林防火公益宣傳信息。
三級以上森林火險天氣,森林防火區內應當設定黃、橙、紅等醒目標誌,並按照相應應急預案要求,對森林火險作出預警。
第十六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主要路口,設定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點),依法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實施森林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用火、用電等火災隱患。
在森林防火區從事野營、登山、旅遊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定。
第十七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除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批准的計畫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二)燃放煙花爆竹、吸菸、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四)開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區內擅自建設墓地。
經批准在森林防火區內建設的墓地,應當統一規劃,並建設相應的防火牆和防火隔離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規劃和應急預案,組織建設或者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一)森林防火隔離帶;
(二)每1萬畝林地建設一座森林火情觀測瞭望台;
(三)滿足3公里半徑作業圈要求的森林防火通道;
(四)森林防火通訊網路、遠程視頻監控系統;
(五)森林防火水庫、水塘等蓄水輸水設施;
(六)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交通運輸工具、滅火機具;
(七)發電、照明等其他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林業、公安等部門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火情報告或者衛星監測林火熱點、航空觀測火點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核實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不得瞞報、遲報。
第二十一條 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必要時,可以按規定申請調度滅火飛機、車輛和裝備、設備等滅火及保障器材。
第二十二條 發生森林火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按照程式向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報告:
(一)屬省以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或者國有林場的;
(二)處於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交界地區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
(五)起火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
(六)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支援撲救的。
第二十三條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必要時,可以動員民眾應急撲救隊伍參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協調公安消防部隊、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用於森林防火的無線電台和林火監控傳輸設備,免繳頻率、頻道占用費。
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森林防火車輛或者人員憑有關部門發放的專用標誌,免交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閘壩、隧道和索道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安排足夠的人員看守,確保不發生余火復燃現象。
火場看守時間一般不少於48小時。經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六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火災發生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調查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批准,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範圍內,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167號令公布的《山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2013年11月14日印發)

解讀

2013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郭樹清省長於11月13日簽發第268號政府令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林地總面積4147688公頃,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26.4%,森林覆蓋率22.88%。全省國有林場共152處,其中萬畝以上的51處,五萬畝以上的6處。根據國家和全省森林防火等級區劃,我省國家一級森林防火縣(市、區)18個,國家二級森林防火縣(市、區)58個。“十一五”期間,全省共發生較大以上森林火災150餘起,過火林地面積289.7公頃,燒死燒傷樹木37.6萬株,部分區域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2011年萊蕪“4.16”、濟南“4.18”和臨沂“4.29”三起重大森林火災,持續時間之長、損失之大、投入力量之大、影響面之廣,為我省森林防火工作敲響了警鐘。
2004年省政府167號令頒布的《山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實施以來,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得到顯著提升,森林火災防控能力不斷增強。隨著森林防火工作的發展變化,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森林資源總量和可燃物載量增加,防火任務日益繁重。目前,我省森林資源總量和可燃物載量出現“雙增”局面,重點林區可燃物載量已達到30t/ h㎡,超過了國際公認的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的臨界值。二是氣候異常,森林防火工作面臨新挑戰。近年來,受“厄爾尼諾”、“拉尼娜”等影響,高溫、乾旱、大風和暖冬等極端天氣明顯增多,我省冬春季節十年九旱,高火險天氣集中持續,極易誘發重大森林火災。三是林區社情、民情複雜,火險隱患增多。生態旅遊業的發展和綠色食品的開發,登山、野營等人員增多,火源管理難度大;受傳統思想的影響,林區祭祀用火現象難以消除,對森林資源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四是領導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落實不夠全面,特別是森林防火資金投入不足,多數重點防火區每畝林地森林防火專項資金投入不足1元,與廣東等省份每畝20元的投入水平還有很大差距。五是森林防火基礎設施薄弱。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滯後,特別是魯中南和膠東丘陵區等重點防火區,永久性瞭望台、護林房數量少,阻隔系統不完善,林區塘壩、蓄水池數量少,加之這些區域山高坡陡,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很難組織起積極有效的撲救。六是森林防火專業隊伍力量不足。森林公安、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力量薄弱,與森林資源的保護和森林防火工作的實際需要還有較大差距。七是裝備比較落後。各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和專業隊伍裝備數量不足,特別是大型滅火裝備匱乏,尚有部分縣(市、區)未配備水滅火等大型裝備;森林防火通訊網路尚未實現全覆蓋;航空護林機制在我省剛剛起步。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29條,主要從森林防火原則、森林防火責任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森林防火的預防、組織、撲救、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辦法》對《森林防火條例》已有規定的,進行銜接並注重操作性,與行政法規保持一致;對《森林防火條例》沒有規定但經我省多年來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固化並加以推廣,重點突出地方特色。
(一)關於森林防火體制。實踐證明,強化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實行政府全面負責、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廣泛參與的森林防火工作機制,是預防和及時撲救森林火災的重要保證。《辦法》一是明確了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從行政領導負責制到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防火的第一責任人就是行政一把手。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充分動員和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把防控森林火災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二是明確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職責。三是將森林防火工作的關口下移,規定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具體制定並實施森林防火措施;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責任規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關於航空護林機制。2011年,萊蕪市“4.16”、濟南市“4.18”、臨沂市“4.29”三起森林火災,對我省的生態文明建設和森林資源造成了嚴重破壞。其中,“4.18”濟南長清區森林火災,因為火災現場位於泰山北麓,直接危及世界自然文化遺產泰山,且山勢陡、火勢大,人工根本無法撲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緊急調派的M-26、K-32兩架直升飛機為撲滅這場大火發揮了關鍵作用。從實踐中看,航空護林以其機動靈活的優勢,在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森林防火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未來森林防火的趨勢。為了加強並推進這項工作,《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加強航空護林工作,建立航空護林協作機制,完善航空護林基礎設施建設和經費保障措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實際修建航空護林飛機臨時停機坪和取水點,並做好相關的航空護林配套工作。
(三)關於森林防火規劃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森林防火規劃是森林防火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和基礎,對有效解決我省森林防火存在的裝備水平低、撲救手段弱、基礎設施差等突出問題,消除森林火災隱患,積極預防重特大森林火災的發生,指導今後一個時期的森林防火工作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對於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森林火災突發性強,為了應對突發的森林火災,迅速實施有組織的控制和撲救,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必須事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這是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方針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有章可循、有條不紊的必要保證。對此,《辦法》都予以明確規定。
(四)關於森林火災撲救隊伍。處置森林火災具有高度危險性和時效性,撲救工作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思想,堅持“專群結合、以專為主”的原則。森林火災撲救是一項強度高、危險大的工作,要求撲火人員身強體健,並掌握一定撲救技能和自救常識,森林火災撲救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慘痛教訓告誡我們,只有依靠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才能有效提高森林火災的處置能力,保證撲火人員的安全,減少人員傷亡事故,確保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此,《辦法》規定,森林防火重點縣(市、區)、重點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森林防火專業撲救隊伍,並按標準配備設備,在森林防火期內集中食宿,進行常規專業訓練和實戰演練。同時,對民眾應急撲救隊伍和應急志願者隊伍也做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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