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森林防火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森林防火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森林防火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15
  • 實施時間:1997.12.15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森林防火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一、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對造成森林防火設施、設備損失的,除責令當事人賠償損失外,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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