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 外文名: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of Jiangsu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15
  • 實施時間:1997.12.15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一、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終止妊娠而不願終止妊娠的,按契約規定處理。不終止妊娠或手術後仍然造成生育後果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達到法定婚齡或雖達到法定婚齡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第一胎的,按《條例》第三十二條處理;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比照《條例》第三十條處理;
(二)應採取而未採取避孕措施或因避孕措施失敗造成生育後果的,按《條例》第三十條處理;”
二、刪除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三、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個體工商戶違反計畫生育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計畫生育部門落實有關行政處罰。”
四、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對計畫外生育的夫妻徵收計畫外生育費,由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常住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征收決定。對有《條例》第三十五條列舉行為需作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一地已作出征收決定或處罰決定的,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實再次徵收或處罰。
“男女一方在本省、一方在外省的,由本省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常住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征收決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對計畫外生育的夫妻雙方或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男女雙方作出征收決定時,應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單位和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協助執行。”
對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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