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15
  • 實施時間:1997.12.15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江蘇省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修改為:“納稅人同財政機關在納稅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財政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然後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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