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的決定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15
  • 實施時間:1997.12.15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在限期內拒絕支付所欠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除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外,並可視情節輕重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總和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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