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辦法》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辦法>的決定》已於2002年6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6月19日
詳細內容,執行時間,

詳細內容

省政府決定對《江蘇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辦法》中的“專利管理機關”名稱統一修改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二、將第二條中第(一)至(六)項修改為五項:
(一)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契約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專利申請檔案。
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並處以1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額1至3倍的罰款”修改為“可以處五萬元以上罰款”。
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執行時間

20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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