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15
  • 實施時間:1997.12.15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一、刪除第五十二條。
二、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當事人對港航監督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港航監督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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