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15
  • 實施時間:1997.12.15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一、第四十一條修改為:“企業違反本規定,未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挪用、截留基本養老金的,責令其歸還被挪用、截留的基本養老金,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虛領、冒領養老保險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追回虛領、冒領的養老保險金,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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