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陝西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在1991.05.18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5.18
  • 實施時間:1991.05.18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除城市市區以外的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所有在林區活動的人員都必須認真遵守《條例》中有關預防森林火災的規定。對在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林區作業的人員,必須建立審批和檢查制度,實行嚴格管理。
第四條 各地區(市)和森林防火重點縣(市、區)(以下簡稱重點縣,名單詳見附錄)都要劃定林區界線、森林防火責任區和重點火險區,確定森林防火重點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第五條 本省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按照《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職責進行工作。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監督檢查《條例》和有關法規及本辦法的實施;
(二)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出森林防火措施,經指揮部審定後組織實施;
(三)管理森林防火檢查站和護林員,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實施森林消防監督,辦理人員入山審批手續,檢查落實野外用火管理規定;
(四)制訂森林防火科學研究計畫,推廣先進技術,組織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五)組織起草並實施本地森林防火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檢查有關單位防火設施及設備的維護管理情況;
(六)堅持防火值班,及時掌握火情動態,擬訂撲火預案,根據指揮部的部署組織撲救森林火災;
(七)配合有關部門檢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八)負責森林火災統計,管理森林火災檔案;
(九)辦理本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上級森林防火辦公室交辦的工作。
第六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在林區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組織有關單位和駐軍積極參加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
凡接到撲救森林火災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殘疾人員、老人、孕婦和兒童不參加撲救森林火災。
第七條 各地區(市)和重點縣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較大的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經計畫部門審核平衡後,列入基本建設計畫,實行項目管理。
第八條 森林防火資金包括各級財政撥款、森林防火費、育林基金和林政費的一部分,主要用於基層森林防火的瞭望、通訊、交通等設施的建設和滅火器械等設備的購置與維修,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條 每年的十一月至翌年的五月底為全省的森林防火期;每年的二月至四月底為全省的森林防火戒嚴期。各縣(市、區)的森林防火期、防火戒嚴期由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按照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每年臨近防火戒嚴期,由縣級人民政府發布實行戒嚴的布告。
第十條 大面積造林(含飛機播種造林)應設定防火隔離帶或防火林帶。
第十一條 各地要按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作出的規定,購置、使用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和無線電通訊設備,並使設備保持完好狀態,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條 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對下列火災除迅速組織當地軍民進行撲救和立即報告直屬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外,還應同時報告省森林防火指揮部。
(一)本省與鄰省(自治區)或相鄰地市交界地區發生的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二)過火面積在三十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三)過火十二小時,明火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工廠、倉庫、鐵路、橋樑等重要建築設施和居民區的森林火災;
(五)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六)需要省上動員各方力量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十三條 林區單位對過火面積十公頃以上、過火六小時後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除迅速組織撲救外,應立即逐級報告地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
第十四條 發生森林火災,應當查明起火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林木蓄積,人身傷亡及其它經濟損失等情況,並按《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立森林火災檔案。
森林火警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調查;一般森林火災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調查;重大森林火災由地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調查;特大森林火災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調查。
交界地方發生的森林火災,按前款級別規定由起火點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調查;起火點不明的,由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指定或組織有關單位調查。
第十五條 各級森林防火機構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
第十六條 對森林覆蓋率在13%以上或者經營森林面積在五萬公頃以上縣(市、區)、森林覆蓋率在10%以上的地區(市),以及森林覆蓋率在20%以上的縣級以上機關所屬林業企事業單位,連續三年無森林火災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核,報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批准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功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每年組織一次評選獎勵,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每三年組織一次評選獎勵。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干預。對圍攻毆打森林防火人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情節輕微的,由其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挪用、私分和貪污森林防火專用資金的,由其主管機關負責追回款項,並視情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以及違反森林防火管理的其它規定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七十四個森林防火重點縣(市、區)名單
西安市: 長安、周至、戶縣、蘭田、臨潼
寶雞市: 岐山、扶風、隴縣、鳳縣、千陽、太白、鳳翔、
眉縣、寶雞、麟遊、渭濱區。
鹹陽市: 淳化、彬縣、永壽、旬邑。
銅川市: 耀縣、宜君、郊區。
渭南地區:渭南、韓城、華縣、華陰、潼關、大荔、白水。
漢中地區:南鄭、城固、洋縣、勉縣、西鄉、鎮巴、佛坪、
寧強、略陽、留壩、漢中。
安康地區:寧陝、鎮坪、嵐皋、平利、安康、漢陰、石泉、
紫陽、旬陽、白河。
商洛地區:鎮安、柞水、洛南、丹鳳、商南、山陽、商州。
延安地區:富縣、甘泉、黃龍、黃陵、志丹、宜川、延安、
延長、安塞、洛川。
榆林地區:神木、府谷、橫山、靖邊、定邊、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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