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江蘇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經2015年3月1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3月2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1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組織形式、人員管理、執勤訓練、保障措施、附則6章31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江蘇省人民政府
  • 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1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3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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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號
《江蘇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3月18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學勇
2015年3月20日

管理辦法

江蘇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滅火以及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分類管理的原則和職業化、規範化、專業化的發展方向。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落實保障措施,確保隊伍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業務指導、專業培訓和統一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員。
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建設,承擔防火、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工作的非現役專業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以及鄉鎮(街道)專職從事防火、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工作的非現役人員。
第八條 依法設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批准的單位性質進行法人登記,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建設,按照規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不少於3輛消防車,不少於24名政府專職消防員。
二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不少於2輛消防車,不少於16名政府專職消防員。
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不少於1輛消防車,不少於5名政府專職消防員。
第十條 在現有消防隊有效保護範圍外的下列區域或者鄉鎮,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10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10萬以上的鎮,應當建立一級政府專職消防隊;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以上的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街道),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應當建立二級以上政府專職消防隊;
(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鄉鎮(街道),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三級以上政府專職消防隊。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可以依託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機構建立。
消防隊在轄區內年出警數連續2年達到全省平均水平2倍的,應當在該區域內增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當依法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有特殊情況確需撤銷的,應當經負責驗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可以按照規定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從事消防宣傳、社會培訓等輔助工作。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額方案由機構編制部門商公安機關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招聘,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具體條件、標準和程式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政府專職消防員訂立書面勞動契約,明確契約期限、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內容。
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與政府專職消防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任期制,崗位等級分初級、中級、高級。具體崗位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防火、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工作需求設定。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對政府專職消防員進行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經過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勞動契約的解除和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有關規定執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契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解除勞動契約時,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收回政府專職消防員工作證、制式服裝以及標識。
第四章 執勤訓練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調度,參與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保護災害事故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二)完善執勤制度,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制定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四)開展防火巡查,掌握責任區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建立必要的業務基礎資料檔案。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單獨編隊執勤,實行輪班制。一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保證18人以上執勤;二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保證12人以上執勤;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保證3人以上執勤。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執勤訓練、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參照公安消防部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調度指揮納入119調度指揮體系同步建設,一級、二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建有接處警終端,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接處警專線。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規範的執勤、訓練、工作、生活秩序,統一建制稱謂、內務設定、門牌標識、服裝標誌等。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定期對政府專職消防隊隊伍管理、執勤訓練、滅火以及應急救援等工作進行檢查考核並實施獎懲。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人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由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險)繳費、一伙食補助費、撫恤費、被裝費、住房公積金等;日常運行公用經費包括水電費、維修(護)費、專業材料費、專用燃料費、訓練費等。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相適應,人均工資標準應當不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各類社會保險,並參照現役消防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進行崗前、在崗、離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工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依據法定程式申報評定為烈士。
第二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船應當按照特種車船登記和管理,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和消防專用標誌;執行滅火以及應急救援任務途中,按照規定免繳泊車(岸)費、車船通行費。符合國家免徵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免繳車輛購置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其他專職消防隊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近日,江蘇省省長李學勇主持召開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明確了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性質。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的單位性質結合各地實際,分為行政或事業單位,這樣既有利於完善勞動用工制度,也有利於提高隊員待遇和地位,更有利於解決隊員出路問題,為保障隊伍穩定、提升戰鬥力提供了制度支撐;在細化建隊標準方面,《辦法》根據科學合理的建隊原則和標準,將政府專職消防隊按規模分為一、二、三級,並對各級需配備的車輛和人員進行了界定;在規範招聘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了政府專職消防員可通過招聘和政府購買服務兩種方式招用,規定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任期制,經過專業技能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在完善保障措施方面,《辦法》要求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明確規定其工資待遇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相適應,人均工資標準應當不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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