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權轉讓

企業產權轉讓

企業產權轉讓是兩個以上的企業,其財產所有權和支配權隨著買賣關係或者契約關係合併在一起,賣方企業的所有者收回財產的貨幣價值,但對其實物資產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伴隨著買賣過程或者簽約過程的結束而消失,轉入買方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產權轉讓
  • 類別:專業術語
  • 相關領域:法律
  • 相關概念:所有權
定義,範圍和形式,辦理程式,資產及債務處理,土地資產處置,職工安置,付款與收益分配,稅收,戶籍管理,收費標準,簡化手續問題,其他問題,相關報導,參考契約,

定義

企業產權轉讓是兩個以上的企業,其財產所有權和支配權隨著買賣關係或者契約關係合併在一起,賣方企業的所有者收回財產的貨幣價值,但對其實物資產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伴隨著買賣過程或者簽約過程的結束而消失,轉入買方企業。其含義有二:一是財產所有權及其所包括的財產占有權、支配權及其利益分享權在不同所有者之間的變換,這事實上是所有權的轉讓。二是在財產所有權並不轉移或者完全轉移的情況下,其他權利如占有、支配和利益分享等權利在不同的經營主體間的轉移,這實際上是經營權的轉讓。產權轉讓主要是經營權的轉讓,也可以是使所有權的轉讓。

範圍和形式

(一)企業轉讓產權,必須由產權主體按國家規定的交易規則,在指定的交易場所,以價值形態或實物形態,對企業財產權進行有償轉讓。
(二)轉讓產權必須堅持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和競爭的原則。
(三)除國家明文規定不許轉讓產權的企業外,省和地(州、市)、縣(市、區)所屬中小企業,以及街道、鄉鎮的中小企業,均可轉讓產權。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經批准也可轉讓。
(四)企業轉讓產權,可以採取兼併、合資、合作、參股、股權轉讓或雙方商定的其它適宜的形式;可以整體轉讓、部分轉讓,或拆細轉讓。

辦理程式

(一)國有、集體企業或國家控股企業的產權轉讓由企業主管部門或投資主體組織企業(應有銀行等主要債權人參加)制定企業產權轉讓方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財政、國資、經貿、體改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准。
(二)企業產權交易活動必須在省政府授權的部門正式批准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進行,並由產權交易中介機構負責對購買方資格進行審查。購買者必須是具有購買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國內外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三)企業轉讓產權,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可以優先轉讓給企業全體職工或大多數職工,也可由本企業一人或數人合夥購買全部淨資產。
(四)對企業資產進行清查(包括清理債權、債務)、核實和評估,並經有關部門確認,根據確認的評估價值,確定轉讓底價。
(五)產權轉讓價格以有關部門確認的底價為標準,可以上下浮動,通過協定轉讓或進行競價交易。
(六)簽訂轉讓契約,依法進行公證。
(七)報財政、經貿、體改等部門協調落實有關政策。
(八)清算交割。
(九)產權轉讓契約生效並按契約規定處理債權債務、安置職工、支付價款。憑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交易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過戶及工商註冊等手續。

資產及債務處理

(一)企業轉讓前,經財政、國資部門批准,庫存積壓產品(商品)可削價處理;逾期3年以上無法收回的應收貨款,可適當扣減後沖減資產,債權歸購買方所有。
(二)企業掛帳的待處理資產損失和未彌補的虧損,經審計後報有關部門批准,可從企業資產中沖減。
(三)淨資產為零或負數的企業,可按象徵性的最低價轉讓或競價轉讓。但購買方必須有資金注入,同時要有資產抵押或財產擔保。
(四)購買方以承擔債務並接收全部職工方式購買企業的,被轉讓企業原欠銀行的債務,經銀行同意可適當展期還貸或給予其他優惠;其他債務可與債權人商定還款計畫,原則上2至3年內不應強制清償;也可與債權人協商,將債權轉股權。

土地資產處置

(一)按照《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1998〕8號令)和省土地局、省體改委、省經貿委《關於盤活國有企業存量土地資產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甘土發〔1997〕10號),淨資產為零、負數或企業產權轉讓收入不足以安置職工的,比照破產企業的辦法,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優先用於安置職工。
(二)以出讓方式處置土地並且由購買方整體接收企業職工的,可將土地使用權過戶給購買方繼續使用和管理。
(三)以作價入股方式處置土地的,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界定為國家股,由具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四)以租賃方式處置土地的,租金按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70%收取。企業困難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掛帳經營,待企業經營條件改善後,再收取土地租金。
(五)購買方為原企業內部全體職工的,在企業名稱不變,不改變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暫不變更土地使用證,維持原用地繳費方式。

職工安置

(一)企業產權轉讓,可按規定提取職工安置費,提取標準參照《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規定,按市、縣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二)購買方接收被轉讓企業職工,可在轉讓價格中沖減相應的安置費用,對已接收的職工不得隨意辭退。
(三)企業轉讓產權,職工由轉讓方妥善安置的,安置費不發給個人,工齡連續計算,並按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四)企業產權轉讓後,職工自行調轉的,工齡連續計算,不發安置費,社會保險手續隨之轉移。
(五)企業產權轉讓後,職工自謀職業並自願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由本人申請,經勞動部門批准,可按《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的通知》(甘政發〔1996〕73號)規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不再保留原企業職工身份。
(六)凡領取安置費的職工,不再享受失業保險的有關待遇。
(七)國有企業轉讓產權,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混崗集體職工,可比照全民職工安置辦法和安置費標準處理。
(八)企業轉讓產權,對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職工,可按在職職工的安置費標準,從企業轉讓產權的變現收益中一次性將安置費劃撥給社會保險機構,由其負責向離退休職工發放離退休金。也可劃出相應的企業資產給購買方,沖減轉讓價格,由其負責繳納養老保險金等。

付款與收益分配

(一)企業轉讓產權時,購買者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的,按轉讓價格優惠5—10%。
(二)除政府另有規定的項目外,對成交價款數額較大,一次性付清確有困難的,購買者在取得符契約定條件的擔保前提下,允許購買方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其中第一次繳款數額不低於總金額的40%;欠付價款按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計付利息。逾期不能付清的,由原資產所有者收回企業產權,購買方要賠償轉讓方的損失。購買方在未付清價款之前處置企業資產,須徵得原資產所有者同意。
(三)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收益由同級財政和國資管理部門建立產權基金專戶。經同級政府批准,產權轉讓收入可用於下崗職工再就業基金,還可用於對其他企業的資本再投入。
(四)產權轉讓收益優先支付下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保費用;社會保險欠繳費用;特困職工生活保障費用;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用;醫療保險費用;按約定條件支付職工安置費用;清償所欠稅費;按約定由出讓方償還的債務。

稅收

(一)國有和集體企業產權轉讓交易中發生的有關稅費,對困難企業,屬地方財政收入部分,可給予適當照顧。
(二)企業轉讓產權收益不足以支付安置職工費用的,其不足部分可在企業轉讓後5年內,由該企業在稅前列支。
(三)轉讓國有和集體企業產權,盈利企業的新增利潤,兩年內返還企業所得稅,後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虧損企業從獲利之年起,前兩年返還企業所得稅,後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

戶籍管理

購買方一次性出資100萬元以上的,可允許購買者本人和一名直系親屬在企業所在地落戶為城鎮戶口,並免收城市增容費。

收費標準

(一)評估費。轉讓方須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對困難企業,評估費按政府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減半收取。
(二)房產更名過戶只收取工本費,房產交易費按1%收取。
(三)工商註冊按變更登記收費,土地登記費按標準減半收取。
(四)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可按省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向轉讓雙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蘭交會期間進行產權交易的,可給予一定優惠。
(五)企業產權轉讓後,開戶銀行可繼續提供信貸支持。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經主管部門批准,被轉讓企業的經營範圍、商號、商標、資質,包括特許經營權等,可予以保留。

簡化手續問題

企業產權轉讓,在堅持必要的法定程式的前提下,要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由政府授權的企業產權轉讓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與省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採取聯合辦公的方式,實行配套服務。各地也可按有關程式組建產權交易中介組織,作為省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會員單位,由負責企業產權轉讓的部門組織產權交易,企業不得私下進行場外交易。

其他問題

(一)各地行署、州(市)政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二)本規定由省國資局、省體改委負責解釋。

相關報導

企業產權轉讓推介活動舉行 2004年10月30日07:38安徽線上-安徽日報
本報訊(記者吳曉征項良新)10月28日,第四屆高新技術項目-資本對接會在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舉辦企業產權轉讓項目推介會。來自國內外的60多位戰略投資者和資深企業家出席會議。
本次推介會共涉及數十億資產(股權)的百餘個項目,均屬成長性好的熱點行業。其中涉及企業整體產權轉讓項目13個;股權轉讓項目5個,擬轉讓股份超過12億股;智慧財產權和技術產權轉讓項目7項。這次推介會的成功舉辦,標誌著合肥市產權市場進一步走向開放,正在融入區域化市場和全國性大循環。

參考契約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方經紀機構: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經紀機構:__________________
審核機構:產權交易所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按照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政策、法規,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企業產權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簽署以下產權轉讓契約。內容如下:
一、被轉讓的企業產權、評估情況、轉讓價格及方式
轉讓產權所屬企業: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與甲方關係:
資產總額:
債務總額:
淨資產:
土地面積m2(畝)
建築面積m2
機械設備:台/套
供電kva
供水噸/日
轉讓價格:
轉讓方式:
(單位:萬元)
(資產明細詳見本契約附屬檔案)
二、職工安置
產權轉讓企業的在職職工_______人由_______安置,離退休職工_______人由_______管理。具體辦法詳見本契約附屬檔案。
三、產權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付款方式及辦法
1.乙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其全部應付款項,詳見本契約附屬檔案。
2.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產權交割及有關手續的辦理
1.本契約生效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按照轉讓產權資產清單進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契約生效後________個月內辦理完畢。在此期間,甲方應保證移交財產的安全完整。交割過程中,雙方應互為對方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2.交割工作完成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簽署《資產交接清單》。
3.甲乙雙方持簽署後的資產交接清單》和本契約,到審核機構辦理《產權轉讓交割單》。
4.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所需費用由各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擔。
5.其他約定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契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契約,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審核機構、經紀機構和對方,各方協商一致後簽訂契約中止協定,規定中止契約的期限和中止契約造成損失的賠償。
2.乙方應嚴格按照契約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產權購買價款,每遲交一日應按本契約交易資產總額的_______%交付滯納金。
3.若乙方超過規定時間________日仍未付清其應付款項,則被視為違約。乙方須將其所取得的財產退還甲方,並承擔全部手續的辦理費用。乙方已支付款項在扣除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本契約交易資產總額_______%的違約金等費用後,由甲方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雙方向審核機構和經紀機構支付的費用不再退還。
4.乙方在未交清本契約全部價款之前,不得將受讓資產抵押、轉讓,否則應視為違約並按本契約交易資產總額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甲乙雙方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產權交割工作,如屬非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契約轉讓資產總額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對方損失的,由違約方繼續償付。
七、契約的變更與解除
甲方或乙方如要對契約的內容進行變更契約,應當在經紀機構的主持下協商一致;變更的契約報青島產權交易所備案後生效。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契約: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契約目的。
2.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契約並不因此損害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
八、契約糾紛的處理
凡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因本契約發生的履約糾紛,各方一致同意提請青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
1.本契約中所用的時間概念“日”,除指明為工作日外,均為日曆日。
2.本契約使用的計量貨幣為“人民幣”。
3.本契約中“交易資產總額”以資產評估總值的數額為準
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在雙方經紀機構主持下按規定協商達成附加協定作為本契約附屬檔案並報審核機構備案,附加協定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契約正本一式叄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壹份,審核機構留存壹份。副本_______份,分送締約各方留存。
十二、本契約在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簽章並經青島產權交易所審核後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正式生效。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受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方經紀機構(蓋章):________受讓方經紀機構(蓋章):________
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______經紀機構出市代表(簽章):______
審核機構(蓋章):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審核人(簽字):______________審核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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