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並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益,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企業清產核資的目的是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為
科學評價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
清產核資是企業
國有產權轉讓的一個重要步驟。3號令對此有明確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
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
包含內容
賬務清理
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
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
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
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
資產清查
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
價值重估
損益認定
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
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益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資金核實
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
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
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並批覆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完善制度
是指完善企業的有關財務會計等制度。
審核範圍
1、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1)
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溢,或者
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3)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4)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
企業分立、合併、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
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2)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基本原則
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統一規範、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企業清產核資機構負責組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並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資料,同時根據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清產核資批覆組織企業本部及子企業進行
調賬。
辦理程式
1、 企業清產核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企業提出申請;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覆同意立項;
(5)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
專項審計報告;
(6)國有
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對
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覆;
(9)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2、 所出資企業由於
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產權重大變動需要開展清產核資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並負責委託
社會中介機構。
3、子企業由於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重大產權變動的,可以由所出資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的處理,按規定程式申報批准。
4、 企業清產核資申請報告應當說明清產核資的原因、範圍、組織和步驟及工作基準日。
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申請,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同意後批覆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辦理步驟
1、指定內設的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多個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臨時辦事機構,統稱為清產核資機構。
(1)負責具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2)制定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實施方案;
(4)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5)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
2、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3、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範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2)按規定表式和軟體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3)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彙編成冊,並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4)子企業是股份制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
董事會或者
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6)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4、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企業報送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清產核資
資金核實的批覆檔案。
5、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清產核資批覆檔案,對企業進行賬務處理,並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6、 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的批覆30個工作日內,應當到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
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註冊資本變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申報材料
1、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範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2、按規定表式和軟體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3、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彙編成冊,並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4、子企業是股份制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
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6、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參與組織
1、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統一規範、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2、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辦的企業清產核資組織工作。 3、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全國企業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辦法;
(2)負責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3)負責對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並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4)指導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4、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1)依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工作程式,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2)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並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3)指導下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4)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5、企業清產核資機構負責組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資料,根據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清產核資批覆組織企業本部及子企業進行調賬。
6、
企業投資設立的各類多元投資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實際控股或協定主管的上級企業負責組織,並將有關清產核資結果及時通知其他有關各方。
相關要求
1、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企業清產核資的組織領導,加強監督檢查,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審核和
資產損失的認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清產核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
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嚴格把關,依法辦事,嚴肅工作紀律。
3、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應當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
賬實相符,通過核實“家底”,找出
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便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4、 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問題,清查出來的問題應當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
5、企業清產核資申報處理的各項
資產損失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6、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應當認真清理各項長期積壓的
存貨,以及各種未使用、剩餘、閒置或因技術落後淘汰的
固定資產、
工程物資,並組織力量進行處置,積極變現或者收回
殘值。
7、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後,應當全面總結,認真分析在
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畫,強化內部財務控制,建立相關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以及進一步完善企業
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負責人
離任審計制度。
8、企業清產核資中
產權歸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後,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申報產權界定。
9、 企業對經批覆同意核銷的各項
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加強管理,建立
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積極清理和追索,避免
國有資產流失。
10、 企業應當在清產核資中認真清理各項
賬外資產、負債,對經批准同意入賬的各項盤盈資產及同意賬務處理的有關負債,應當及時納入企業日常資產及財務管理的範圍。
11、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反映出的各項管理問題應當認真總結經驗,分清工作責任,建立各項管理制度,並嚴格落實。應當建立健全不良資產
管理機制,鞏固清產核資成果。
12、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以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須委託符合資質條件的
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財務審計。
13、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
審計程式,認真核實企業的各項清產核資材料,並按規定進行實物
盤點和賬務核對。對
企業資產損溢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
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溢確定標準,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合規評判,提出
經濟鑑證意見,並出具鑑證證明。
14、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審計工作和經濟鑑證所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
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和經濟鑑證工作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力,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
15、 企業及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關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底稿,以備檢查。
法律責任
1、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程式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
2、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
會計資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3、 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採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
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5、 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清產核資中與企業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鑑證材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進行審核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過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