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產核資審計

清產核資審計是對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以取得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基礎上出具報告的一種專門的審計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產核資審計
  • 針對:企業
  • 行業:會計
  • 程式:盤點、函證、重新計算
簡介,目標,定義,要求,風險,風險識別,實施工作,審計程式,服務項目,法律規定,

簡介

目標

清產核資審計目標是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被審計單位反映清產核資結果的報表是否在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發表意見。

定義

清產核資審計是對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以取得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基礎上出具報告的一種專門的審計活動。清產核資審計目標是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被審計單位反映清產核資結果的報表是否在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發表意見。

要求

清產核資審計的要求是全面核實企業資產、負債、權益的存在性、權利和義務、完整性、計價和分攤及分類,最終使會計報表反映的資產、負債、權益都是存在的,且是企業的權利或義務,並進行了準確地計價和分攤,其分類也是準確適當的。如對有形資產要有盤點表,以證明其存在性,對有權屬的還需獲取產權證明,證明其權屬,無權屬的需獲取其購置時的相關處理資料。
清產核資審計的要求具體說就是通過清產核資審計,審計人員應能清楚地了解企業會計報表所列數據及其所包含科目反映的經濟事項,並了解其的形成過程,掌握其形成依據。

風險

1、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註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重大錯報是指引起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產生錯誤認識的一系列違反編報原則的錯誤。這裡的重大錯報是包含重大遺漏在內的。
清產核資審計中面臨的審計風險同樣是指企業提交的反映清產核資結果的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註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企業提交的反映清產核資結果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有費用資產化、資產費用化、虛列資產負債、濫用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隱瞞對外投資等類型。
2、其他風險
清產核資審計中的其他風險主要是財務報表不含有重大錯報,而註冊會計師錯誤地發表了財務報表含有重大錯報的審計意見的風險。主要是指在審計中適用標準或對標準理解有誤。

風險識別

1)資本化收益性支出(費用資產化)
費用資產化,包括不按規定進行資產減值折舊、攤銷;不按規定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將應費用化處理的支出項目通過待攤計入往來或長期資產項目。
(2)資本性支出費用化(資產費用化)
不按規定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將資本化支出項目計入當期損益,形成賬外資產。如滿足固定資產要求的資產列入當期費用,或應予攤費的費用直接列入當期費用。
(3)濫用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
期間內任意調節會計政策,並隨意進行會計估計。如存貨發出在各種會計政策之間任意調節,隨意調整壞賬損失計提比率和固定資產的折舊期限。
(4)虛列資產負債
虛列資產負債,包括空掛往來,或資產及負債已處置,但不進行會計處理,導致虛列資產負債。
(5)隱瞞對外投資
將企業對外投資計入往來,不按規定進行核算,隱瞞收益或虧損導致企業資產流失或資產虛增。

實施工作

1.了解被單位基本情況
向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收集相關資料。了解的主要內容為:被審計單位開展業務的性質、經營規模和組織結構;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的情況、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核算辦法(包括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等)、內部控制制度、具體的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包括組織機構圖、業務流程圖、詳細地址、聯繫方式、到達所需時間等)、行業特殊情況說明等。
2.確定清產核資審計範圍
清產核資審計範圍應包括被審計單位總部及所屬全部的子公司(含下屬二級核算單位、分支機構等)截止清產核資基準日的資產、負債及權益狀況。資產、負債、權益反映的是被審計單位在某一時點上的財務狀況,是時點數,因而在開展清產核資審計前需確定清產核資基準日,確定清產核資基準日就明確了審計針對的時點。
3. 向被審計單位下發《所需資料清單》等工作資料
應按照清產核資專項審計的特點設計《所需資料清單》。並說明清產核資範圍;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產權證明;企業清產核資清查明細表及申報資產損失相關證據(包括企業及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專項說明);企業認為有必須提供其他資料,包括與清產核資基準日相關的、以前年度會計及其他資料。覆蓋該會計報表項目包含的所有會計科目及其明細,具體的說就是採用詳查法進行審計。

審計程式

1. 盤點
對有形資產全部需採取盤點程式,盤點原則為對金額比重大的項目採用抽盤、對現金實施監盤,並拍攝部分實物照片。
2.函證
對銀行存款、往來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採用函證程式,函證原則,對發生額頻繁的往來項目函證,對無發生額的往來款項在函證的同時採用替代程式,如檢查等。
3. 重新計算
對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存貨價值、長期投資、應付福利費、應付工資、應交稅費應採用重新計算程式,核對其是否按適用的會計政策計提折舊、攤銷、計算存貨價值及計提相關費用稅金。
對被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或檔案進行審查,對財務報表所包含或應包含的信息進行驗證。對資產產權證明、債權債務的協定進行檢查,核對其權利義務歸屬,及其他隱含的權利義務,並核對其會計處理。
以上只是簡要地要求對某類報表項目應採用的審計程式,並不是說該類報表項目只需採用一種審計程式就足以取得對其認定合理性的確認,在審計中還需採取其他審計程式以取得對報表項目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服務項目

企業由於各種原因終止,對其清算期間的債權債務清償情況,資產變現情況,以及清算期間的收益、損失,費用支出情況進行的審計。清產核資審計通常包括破產清算審計、契約約定終止清算審計等。稅務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稅務清繳,出具完稅證明前,工商部門在對企業進行註銷登記前都需要該審計報告。
服務項目:
註冊會計師在企業清產核資中,承接會計諮詢服務業務、損失鑑證和專項財務審計業務。
(一)在清產核資中,註冊會計師可以提供代編會計服務業務的有:
1.代編清產核資工作情況表(資產清查表、基本情況表、資金核實申報表、資金核實分戶表和損失掛賬情況表);
2.代編清產核資損失掛賬分項明細表;
3.代編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
(二)註冊會計師可以提供的諮詢服務有:
1.設計清產核資工作方案;
2.參與財務清理、資產清查;
3.協助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結果批覆調賬;
4.出具管理建議書;
5.設計各項規章制度。
這些代編和諮詢服務的結果,必須經過國有企業管理當局審查核准和同意,才能生效。
(三)註冊會計師可以提供的鑑證業務有:
1.對企業清產核資基準日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
2.財產損失和掛賬的鑑證業務;
3.清產核資報表的專項審計業務;
4.企業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時的驗資業務。
這些鑑證業務,不是註冊會計師為被審計單位確認財產損失金額是多少,而是從以下兩個方面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財產損失予以再認定:一是被審計單位提出的財產損失的確認是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二是被審計單位確認的財產損失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制度的規定。

法律規定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經濟鑑證工作規則》(國資評價[2003]78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對於清查出的下列損失及掛賬,應當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鑑證:
(一)企業雖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但其損失金額無法根據證據確定的;
(二)企業難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證據的有關不良應收款項和不良長期投資損失;
(三)企業損失金額較大或重要的單項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的報廢、毀損;
(四)企業的各項盤盈和盤虧資產;
(五)企業的各項潛虧及掛賬。”
四、國有大企業及其國有控制集團的相關人員對於清產核資應掌握的內容如下:
(一)國有企業財務清理的要點
1.以清產核資時點為基準,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內部往來和借款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尤其是認真做好內部賬戶結算和資金核對工作,做到總公司內部各部門、總公司同各子企業之間、子企業相互之間往來關係清楚、資金關係明晰;
2.以清產核資時點為基準,對企業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支付結算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以及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等進行全面清理;
3.按照國家現行有關金融、財會管理制度規定,清理企業及所屬子企業各種違規賬戶或者賬外賬;
4.清理公司總部及所有子公司的各項賬外現金,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流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種現金(即“小金庫”)進行全面清理,及時納入企業賬內。
5.對企業總部及所屬子企業對內或者對外的擔保情況、財產抵押和司法訴訟等情況進行全面清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分類排隊,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
6.對清理出來的各種由於會計技術性差錯原因造成的錯賬,根據會計準則關於會計差錯調整的規定自行進行賬務調整。
(二)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具體程式
1.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清產核資工作開始時列示清產核資日各項資產、負債明細清單;
2.企業有關部門應對各項資產、負債明細清單進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損失的項目;
3.公司財務部門與有關業務部門通過對各項實物資產的盤點、往來賬項的函證、長短期投資的檢查,各項費用攤消的核實等程式,確認資產餘額和資產損失,首先從企業內部收集損失相關證據;
4.將需要收集外部證據的損失項目分解到公司各有關業務部門、落實到具體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蒐集、補充、完善相關證據、資料;
5.依據企業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補充、完善的相關證據、資料,確認清查損失、預計減值損失;
6.對於各項損失證據,企業要分類裝訂成冊並編號,留底備查。
7.在清產核資的同時,企業應對因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執行的有效性進行自查,編制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報告,反映企業內部控制的設立及執行情況,同時將各項內控制度分類裝訂成冊,以備上報國資委。
(三)國有企業在清產核資中的主要任務
1.清產核資損失的確認
全面清查企業資產、核實各項債務,依據企業已取得以及清查中取得、補充、完善的相關證據、資料,確認各項資產損失及掛賬,並根據清查結果填制清產核資報表,列示各項資產及負債的清查損失和資金掛賬;
企業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類排隊,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2.清產核資的預計損失
企業在清產核資損失認定的基礎上,根據企業規定的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減值準備標準預計減值損失,並根據預計損失結果填制清產核資報表,列示各項資產及負債的預計損失;
3.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在清產核資同時,企業還應對自身因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執行的有效性進行自查,編制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報告,反映內部控制的設立及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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