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審計

智慧財產權審計提供了一個公司無形資產的評估。審計幫助量化無形資產的價值,這種價值在某種程度上依賴於那些資產的法律權利。

審計檢查並評估用來保護無形資產的程式的強度和缺點,及保證專屬智慧財產權的安全。必要的時候,審計提供工具來發展附加的過程,增進現有的過程,採取正確的措施以保證未來智慧財產權的獲得。審計也提供工具和過程來幫助使包括第三方權利在內的問題最小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審計
  • 對象:公司
  • 方法:評估
  • 屬性:審計幫助量化
內容,必要性,方法,

內容

從具體內容看,智慧財產權審計的內容之一是要回答“企業應該擁有哪些智慧財產權”這么一個問題。
這意味著有兩件事情要做。一件事情是,確認企業已經擁有了哪些智慧財產權;另一件事情是,有哪些知識財產是企業應該以智慧財產權形式持有卻沒有實際持有的?如果還來得及採取補救措施,使這些潛在的、有價值的成果成為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那么,應該採取哪些補救措施?如果來不及採取補救措施,是由於管理人員一時的疏忽,還是由於企業在智慧財產權管理方面出現了制度性的缺陷?如果是,應該如何調整?這一步工作的實質是對企業內部現有或者潛在的智慧財產權進行“清產核資”,這一工作最終體現為將企業各類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商業秘密和獲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等)列為清單。
智慧財產權審計的另外一項主要內容是圍繞“企業是否對自己擁有的智慧財產權資產進行了恰當的管理”這一問題展開的。換句話說,是要回答企業是否對清單上的智慧財產權資產進行了恰當的管理?要回答這些問題,至少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其一,是否對這些資產賦予了合適的法律狀態。
包括是否應該對已經誕生的新發明申請專利,或者採取保密等其他措施;在地理位置的選擇上,應該在哪些國家提出專利申請;對已經獲得授權的智慧財產權,是否應該繼續維持其有效性,還是應該讓其過期失效;是否有些智慧財產權由於疏忽而過期,是否還來得及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其法律狀態。等等。
進行上述判斷,需要進行利弊權衡。對企業而言,就同一種發明採取不同類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有各自不同的優缺點;智慧財產權具有國別性,在不同的國家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在獲得更大的市場獨占權的同時,也需要付出額外的費用;那些已經獲得保護的智慧財產權,要繼續維持其法律地位,還需要付出額外的維持成本。這些都成為企業在為自己的知識資產選擇合適的法律狀態時需要考慮的一般因素。
在進行具體的決策時,要更複雜一些。在進行具體決策時,需要企業從多個角度來綜合考慮。單個部門或者單個成員在信息的把握上不全面,在判斷上也更容易出現偏差,因此,在決策的實施上,需要有來自企業多個部門的成員的參與,包括行銷部門、法律部門、研發部門以及專門的專利工作人員等,有時甚至需要藉助外部力量。
其二,企業是否採取了恰當的措施來挖掘現有智慧財產權資產的潛在價值?
為了判斷企業是否採取了恰當措施來挖掘現有智慧財產權的潛在價值,一個做法是根據列出來的智慧財產權清單,按照各個智慧財產權價值的大小,對智慧財產權進行分類,並判斷企業是否對不同類別的智慧財產權進行了分類管理。
不同類型的智慧財產權資產,有不同的價值。就專利而言,有的專利對公司的業務至關重要,它們使企業在產品質量、生產成本或者服務上享有獨特優勢,這些專利被稱為核心專利。核心專利的喪失,往往會使企業面臨迅速增強的競爭壓力,導致銷售額被其他企業侵蝕掉。
對這類智慧財產權資產,應該採取積極措施來排除對它的威脅。這種威脅,既可能來自競爭對手的替代性技術,也可能來自侵權者的非法模仿。針對前一種威脅,G allini(1984)指出,可以採用更加主動的許可,將自己的核心技術許可給競爭企業,使其放棄從事替代性的技術研發。針對後一種威脅,需要企業採取積極措施來主動及時地發現侵權者,包括對本領域其他企業新公布的專利申請進行關注,從中發現侵權的蛛絲馬跡。
除了核心專利外,還有一部分非核心專利。這些技術,對本企業意義並不大,甚至並不屬於本企業打算實施的技術。但是,對於別的企業而言,這些技術卻可能有相對大的價值。對於這些專利,可以採取相對開放的轉讓或者許可政策。
誰才是潛在的被許可者?對一個擁有大量智慧財產權的企業來說,被動地坐等其他企業找上門來進行許可談判,只是下策,上策應該是去主動挖掘潛在的被許可者。在一些大型跨國公司中,就設定了專門的崗位和人員來實施智慧財產權的許可。在接觸到潛在的被許可者後,企業的工作人員會通過主動揭示接受許可給對方帶來的價值,來說服對方接受許可。與上面提到的以提起侵權訴訟為背後威脅的事後“大棒許可”不同,這類許可被稱為“胡蘿蔔”許可。
此外,許多企業還會擁有一些甚至永遠不會實施、對本企業和其他企業都沒有多大價值的專利。對於這些技術,可以任其過期,來減少維持成本。當然,判斷專利權是否“有價值”,是有一定風險的,由於企業內部沒有人願意承擔放棄可能有價值的專利權的責任,最終可能會導致大量無價值專利的沉積。因此,及時放棄無價值的專利,這一點並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當然,考慮到專利數量越來越成為一個企業的研發實力的標誌,甚至影響到企業的形象和品牌,也可以對無價值專利的膨脹採取相對容忍和寬鬆的態度。
其三,這些措施是否真正得到了落實?當企業採取了一定措施來挖掘智慧財產權的潛在價值後,還面對著這些措施是否真正得到貫徹落實的問題。拿智慧財產權的許可來說。當企業把一些專利許可給其他企業後,並不意味著對這項專利權的管理職責就此為止了。在許可契約中,規定了許可費是以銷售額為基礎定期支付的。但是,在實踐中,這一條款往往並不能自動地圓滿實現。付款拖延是商業活動中經常發生的事情,智慧財產權許可費也不例外。因此,在智慧財產權審計過程中,還要檢查是否及時收到了那些已經簽訂了許可契約的智慧財產權的許可費。
此外,還需要許可方對被許可方呈報的銷售額進行檢驗和監督。在審計過程中,需要對許可費的異常波動給予特別關注。當許可費發生異常減少時,應該去查找企業相關資料,判斷是由於真實銷售額的減少,還是由於隱報導致的;如果真實銷售額的減少,是由於被許可企業有替代性的新產品出現,那么,就應該判斷這些新產品是否也應該繳納許可費,等等。當然,如前文所述,也可以在事先簽訂契約時,就引進一些條款來防止被許可企業隱報行為的發生。

必要性

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審計的原因之一是可以定期檢查智慧財產權是否得到了合理保護,確認智慧財產權是否與既有競爭優勢直接相關或能夠將之用來開發未來的競爭優勢。
由於種種原因,很多企業只重視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的使用和管理,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不強,沒有將智慧財產權提高到資產的角度來認識,致使智慧財產權大量流失、企業的無形資產遭受嚴重的損失。長期以來,人們對資產的認識一直比較褊狹,只重視對有形資產的投資與管理,而忽視對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類無形資產的培育、管理與保護。事實上幾乎所有的企業,不管其規模大小或壽命長短,都擁有值得保護的智慧財產權。企業要保護智慧財產權,首先要識別智慧財產權,而企業常犯的錯誤就是不能正確地識別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因此,為了利用和保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進行智慧財產權審計是非常必要的。
智慧財產權審計的目的是要明確以下幾點:①確認企業擁有的智慧財產權;②確認所有智慧財產權是否獲得了適當的保護;③發現智力資本並將其轉化為智力資產;④發現值得保護的智力資產,進而將其轉化為智慧財產權。
一般來說,評估處於“靜態”時點的智慧財產權比較簡單和容易。而評估處於轉讓、許可或侵權賠償認定等“動態”時點的智慧財產權就比較複雜,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也十分明顯。由此也引發了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審計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要了解和掌握企業現有智慧財產權的市場價值究竟有多大,是否合理。審計的鑑證結論可以在IPO、M&A、重組或合資時證明本企業的價值,這也是買賣雙方談判的重要依據。
近些年來,外商在與我國企業進行合資中特別注重實施商標戰略攻勢,扼殺我國企業知名品牌,以達到壟斷我國市場的目的。我國的許多企業由於商標意識淡薄等原因,將本企業極有價值的商標棄而不用或拱手相送,造成了巨大損失。有些企業甚至寧願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低價轉讓給外方,任由外國企業將其打入“冷宮”。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外方特別看重商標的價值,並將收購、打壓我國企業知名商標從而以自己的商標取而代之作為對華企業的一種戰略。

方法

從理論上講,智慧財產權審計可以由外部審計機構或者是內部審計機構來承擔。與此對應,智慧財產權審計可以分為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兩種類型。雖然內部審計具有節省成本的優勢,但這種途徑並不可取。其原因在於:實現有效的內部審計要求其所涉及的相關人員能夠認識到自己存在的缺點、問題和承認自己所犯的錯誤,並及時指出其他同事存在的缺點、問題和所犯的錯誤。對前者而言,這似乎不太可能;對後者來說,每個人都清楚這會導致怎樣的後果。所以,最好還是由外部專業人士來執行智慧財產權審計這一職能。
智慧財產權審計的步驟如下:
1.開展智慧財產權審計調查
審計之前或審計伊始,審計人員可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向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調查的內容分為以下四個方面:(1)專利權。主要包括:①列出企業所有已獲得的專利權和未決專利申請,它們分別屬於發明、外觀設計還是實用新型專利;②正在開發的產品是否需要專利保護;③現有的專利費用是否到期;④是否擁有可以申請專利的商業方法;⑤是否擁有與商業計畫不一致的專利可以出售或許可;⑥是否對關鍵發生(發明)日期進行了完整的記錄。
(2)商標權。主要包括:①列出所有已註冊的商標和未決的商標註冊申請;②有關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③有關商標是否快到了續展日期;④是否使用需要商標保護的名稱或廣告語;⑤是否希望在其他國家使用商標;⑥是否需要另外的商標來保護新產品和服務;⑦是否有人侵害企業的商標權。
(3)著作權。主要包括:①列出企業所有的出版物(或著作權)並編制目錄;②有關作品是否已接近或超過了保護期;③企業是否規定什麼材料需要著作權標誌,以及什麼時候使用著作權標誌;④有關作品中是否有抄襲他人或未經許可的翻譯、改編、彙編成分;⑤是否有檔案保護企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⑥是否遵守所簽訂的著作權許可協定。
(4)商業秘密。主要包括:①企業是否擁有比競爭對手具有比較優勢的信息;②企業內部是否有足夠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智慧財產權;③是否有“不需要了解”的員工接觸重要的商業秘密;④是否有措施來管理保密協定和競業禁止協定;⑤企業的商業秘密是否泄露給了競爭對手。
2.對現有的智慧財產權進行確認
(1)編制智慧財產權詳細目錄。這份目錄通常會包括:①對單個智慧財產權項目的確認和對其法律地位的描述;②就如何進一步採取措施來保護這些智慧財產權提出建議;③指出在某些計畫或項目開發過程中可能已經有知識產品的形成,或是極有可能在未來生成知識產品。
(2)在目錄編制完成後,應該對每一項已明確的智力資產的法律狀態進行確認,並將那些有效期屆滿或已過有效期的專利和商標從目錄中剔除;將一些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重要時間編成一份時間表,明確在哪些時間窗內應抓緊做好哪些工作,不然就會使我們的智慧財產權受到損害。例如,接近續展期的註冊商標,其價值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在續展時,主管部門可能發現商標標識中含有註冊時雖合法但續展時因為法律的修訂已屬非法的文字、圖形,有可能不予續展。
3.針對智慧財產權確認、保護的政策和程式方面提出建議
智慧財產權產品是研究、開發、調查或創新帶來的知識的結果,由於使用這些知識受到法律或者其他保護措施的限制,其開發者可以將其在市場上出售或為了自身的利益將其用於生產。知識可以作為一種單獨的產品而存在,也可以蘊含於其他產品之中。如果是後一種情況,那么相對於同類產品而言,蘊含知識的產品有一個更高的價格。只要知識的使用能為其所有者帶來某種形式的壟斷利潤,那么它就是一種資產,當其不再被保護或者隨著發展而過時的時候,將不再作為資產處理。
在進行智慧財產權審計時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不管哪家企業發生了併購事件,只要通過智慧財產權審計就能夠確保存續的實體不僅擁有智力資產的所有權,而且已經對這些智力資產所有權的轉讓活動進行了恰當的記錄。這一點提醒我們: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審計是多么的重要。
(2)對所有協定的檢查,並且要確認所有的員工都簽訂了發明創造轉讓協定和保密協定。如果沒有發明創造轉讓協定的存在,那么就不能肯定地說企業擁有所有通過審計所發現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保密協定明確了企業的商業秘密,並描述如何對其進行保護。以書面形式記錄這類信息有助於避免在所有者沒有採取特別措施對商業秘密加以保護的情況下他人對商業秘密性質的否認與竊取。
(3)了解更先進的替代技術或產品出現的可能性及其時間。在專利領域,如果發現兩三年之後將有更為先進的替代技術或產品問世,即使目前審計中的智慧財產權尚有較長的保護期,該期限也僅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其市場壽命只剩下兩三年而已。在軟體作品、字(辭)典等套用型著作權方面,也會出現類似情況。如在WindowsXP問世後,Windows98就再也賣不出好價錢了。又如新版辭典一旦推出,舊版的複製權、翻譯權等就無人問津,其價值會大打折扣。
(4)明白你要買的東西究竟是什麼?由於著作權所涵蓋的權利內容的廣泛性,一般的受讓人往往並不打算也沒必要獲得著作權的全部。一家經營資料庫的企業,可能並不需要獲得相應作品的改編權、翻譯權等。如果著作權評估機構把整部作品的全部著作權評估出來要該受讓人支付,既無必要,也不合理。
被審計者一旦採納並實際執行了這些建議,連同在參與審計過程中所獲得的經驗,他們就具備今後在內部獨立進行智慧財產權審計的能力。審計工作結束後,企業就能夠確定需要採取的合適措施,以保護企業所擁有的、值得花費金錢和努力進行保護的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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