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宜昌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是2017年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7年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宜昌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宜昌市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根據財政部印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以下簡稱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等)進行權屬轉移或者核銷的行為。
  第四條市財政局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審批及監督管理,並指導、協調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工作。
  第五條資產處置的具體範圍
  (一)閒置、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由於被其他新技術代替或已經超過了法律保護期限,造成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降低或喪失的無形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處置資產的權屬必須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處置。被設定為擔保物的資產處置,應當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資產處置方式
  (一)無償轉讓。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二)出售。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並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收益。可採用公開競價、拍賣、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進行。
  (三)置換。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
  (四)報廢。報廢國有資產是指經科學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予以註銷。
  (五)報損。指對發生的壞帳損失、非正常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產權註銷。
  (六)捐贈。指行政事業單位依照《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國有資產贈與他人用於公益事業,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指對已核定的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予以核銷。
  第七條處置房屋等建築物、土地、機動車輛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由處置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後,報市財政局按程式審批。
  第八條處置其他國有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原值在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處置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後,報市財政局按程式審批;2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處置單項原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不動產、大型機械設備等重大資產,由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然後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資產處置批覆手續。市政府按照下列程式審批:
  (一)單筆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經分管副市長審簽後,報常務副市長審批;
  (二)單筆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2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經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簽審後,報市長審批;
  (三)單筆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經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和市長審簽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討論審批。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財政部門初審—資產評估—公開交易—收益上繳—財政批覆”的流程辦理。
  第十一條資產處置的辦理程式:
  (一)單位申報。資產處置單位書面申報資產處置事宜,同時在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軟體中填寫《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隨申報檔案上報。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對擬處置土地、房屋及構築物的,在申報處置前需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簽署意見。
  (二)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提交的申報處置材料,按規定許可權進行審核並在《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上籤署審核意見。經主管部門同意的,資產處置單位在每年11月30日前報財政部門審核或備案。
  (三)資產評估。經財政部門初審同意並按財政部相關規定必須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出具專項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或核准。
(四)公開交易。經過評估的資產出售等涉及產權變更的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申請單位按照市財政局的批覆,委託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開處置。
  (五)收益上繳。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出售、出讓、報廢報損資產殘值變現、資產報損賠償、資產置換等資產處置過程中形成的資產處置收益,由資產占有單位將處置收益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使用。
  (六)處置批覆。行政事業單位持資產處置收益的證明性材料和非稅收入票據到財政部門辦理審批事項。財政部門審批下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覆書》。
  (七)變更登記。行政事業單位憑財政部門下達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覆書,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變更資產台賬。對涉及房產、土地及車輛的資產處置,持資產處置批覆到房屋產權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公安部門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資產處置單位申報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交相應的檔案資料:
  (一)上級部門對有關資產處置事項的批文、會議紀要等。
  (二)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複印件、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複印件、車輛行駛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
  (三)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非正常損失責任的認定及處理檔案。
  (五)資產處置的證明性材料:
  l.資產處置的公示材料。
  2.資產承讓等第三方出具的資產處置收益票據或轉讓契約。
  3.資產處置過程中單位經辦人員的監督交易記錄簽名等證明性材料。
  4.對因城市改造或城市重新規劃拆除報廢房屋建築物資產的,申報單位須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房屋建築物報廢拆除紅線規劃圖及與承包人簽訂的有關拆除房屋建築物的承包契約。對房產拆除重建的須提供規劃部門的許可檔案、發改部門立項的審批檔案、建設部門出具的施工許可檔案。
  5.對車輛報廢的,申報單位須提供報廢車輛的行駛證複印件、車輛檢測機構出具的鑑定材料、報廢車輛回收部門出具的回收證明和報廢車輛回收殘值專用票據。
  6.對報廢除房產、車輛以外的通用設備和專用設備等資產的,申報單位應當由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報廢鑑證材料。
  7.對報廢特殊專用設備的,還需具有專業技術、鑑定資質的專門機構出具報廢鑑定材料。
  (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的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須提供有權做出決定的機構批文和資產清查、審計評估的資料報告。
  (七)按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本部門國有資產處置工作進行監管,對單位上報處置的資產,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採取抽查等方式到單位進行查看核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十四條市公安、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應配合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好行政事業單位車輛、房屋、土地的資產處置工作,未經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處置,公安、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的資產過戶變更登記手續,單位財務部門不得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處置,參照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建工程、罰沒資產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2015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宜昌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宜府辦發〔2015〕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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