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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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綿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促進國有資產最佳化配置和合理流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
經市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市級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核銷的行為。
第四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合理、最佳化、節約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害國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權益。
涉密資產處置還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與資產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結合,逐步建立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進節約型機關建設。
第六條 市級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處置,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被設定為擔保物的資產,資產處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收入、報廢報損的殘值變價收入等,均屬國家所有,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條 國有資產處置批文是調整會計賬目的原始憑證,是單位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和使用權變動的依據。市級單位應根據資產處置批文,按規定及時調整資產、資金賬目、資產管理系統,並及時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 市財政局是市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在市財政局的指導監督下,按規定許可權開展資產處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市級行政機關(含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下同)國有資產處置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審批)市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規定審核重大資產處置事項;
(三)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市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市級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實施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開展資產處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規定,制定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審批)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接受市財政局的指導監督並報告國有資產處置情況;
(三)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第十二條 市級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事項,應當建立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理流程,規範處置行為,辦理本單位資產處置的報批手續,接受市級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第三章 資產處置方式及範圍
第十三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處置方式。
無償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有償轉讓是指以出售、出讓等方式轉移資產產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置換是指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對外捐贈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單位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
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報損是指對發生壞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十四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確因工作需要無償轉讓的,轉讓的對象原則上為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確因工作需要捐贈的,限於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
第十五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置換,應當通過政府批准的產權交易機構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電子競價等市場競價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範圍主要有:
(一)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轉移的資產;
(二)閒置、低效運轉、罰沒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已達到報廢期限,或因技術等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盤虧、壞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因工作需要進行置換、轉讓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審批許可權與程式
第十七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應按規定許可權處置,除另有規定外,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第十八條 市級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由單位提出處置國有資產的申請,按以下程式報批:
(一)房屋、土地處置。除另有規定外,市級行政機關、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房屋、土地的處置,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覆核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批覆。其他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覆核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批覆。
(二)跨政府級次的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覆核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批覆。
(三)貨幣性資產報損。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中:一次性報損貨幣性資產金額50萬元以上的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批覆。報市政府審批事項,資產原值金額在100萬元(含)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副市長審批,500萬元(含)以內的由市長審批,500萬元以上的報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四)車輛處置。普通公務用車處置,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處置,報市財政局審批。
(五)以轉讓、置換方式處置。市級行政機關以轉讓、置換方式處置資產的,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審核後聯合上報市政府審批,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批覆;其他事業單位以轉讓、置換方式處置資產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覆核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批覆。其中:資產原值金額在100萬元(含)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副市長審批,500萬元(含)以內的由市長審批,1000萬元(含)以內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1000萬元以上的報市委常委會議審定。
(六)其他事項(對外捐贈、報廢、非貨幣性資產報損等)的處置
1.市級行政機關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金額在50萬元以內的,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批,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批覆。
2.醫院、學校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金額在100萬元以內,其他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金額在20萬元以內的,由主管部門審批;醫院、學校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其他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金額在20萬元(含)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級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檔案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 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 市級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在申報材料中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
(一)資產處置的申請檔案;
(二)資產名稱、數量、規格、價值、購建時間、目前使用情況說明和權屬證明等;
(三)涉及房產、地產處置的,須報送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等相關資料;
(四)單位合併、撤銷、改變性質或變更隸屬關係的,須報送主管部門和機構編制、人事等部門的相關批准、決定材料;
(五)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評估等相關報告;
(六)報廢資產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報告(原件);
(七)非貨幣性資產報損須報送情況說明、損失價值清冊、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報告(原件)和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檔案;貨幣性資產報損須報送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無法確定損失金額的,須提供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
(八)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各市級單位應當實行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二)超越許可權處置國有資產,或對有爭議的資產擅自進行處置的;
(三)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侵占國有資產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的;
(五)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
(六)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按規定上繳或使用的;
(七)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級各部門(單位)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內部具體的資產處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2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此前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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