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資產處置行為、維護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湖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洪湖市
總 則,處置範圍,處置方式,處置審批許可權,資產處置程式,使用與管理,監督檢查責任,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資產處置行為,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以下簡稱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者核銷產權等行為。
第四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公開交易、陽光操作的方式進行。

處置範圍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具體範圍:
(一)超過規定標準的辦公用房。
(二)閒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
(七)房產部門所屬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資產。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處置資產的權屬必須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處置。被設定為擔保物的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處置方式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具體方式包括:
(一)調劑。調劑國有資產是指將國有資產以無償轉讓方式變更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二)出售。出售國有資產是指將國有資產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並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收益的資產處置。可採用公開競價、拍賣等方式進行。
(三)置換。置換國有資產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四)報廢。報廢國有資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
(五)報損。報損國有資產是指對發生的壞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
(六)捐贈。捐贈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置的合法財產贈予合法的受贈人用於公益事業的資產處置。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七)貨幣性資產核銷。貨幣性資產核銷是指對已核定的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註銷的資產處置。

處置審批許可權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國資辦落實)。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
(一)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房屋構築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原值在3萬元以上的資產,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後,報市國資辦按程式審批。
貨幣性資產核銷一律由市國資辦審批。重大資產處置應報市政府批准。
撤銷、合併、改制的行政事業單位,其資產要進行全面清查,登記造冊,報市國資辦核查審批後,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隨意處置。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進行處置。主辦單位要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置。
(二)行政事業單位凡處置儀器、設備等資產單位價值在3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批、處置、監管,報市國資辦備案。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原值在3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由各主管部門比照本辦法中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制定相應的資產處置程式,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審批、處置後,應及時將處置檔案報送市國資辦備案,並調整資產電子台賬。
第十一條 凡涉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過戶的處置事項,未經市國資辦批准,房產、公安、國土資源、規劃、林業、水產、工商等職能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的過戶、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市國資辦和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合理、高效、節約的原則,對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資產進行調劑,推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在本系統所屬單位之間或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國資辦審批;在不同部門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市國資辦提出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

資產處置程式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原值在3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單位申報。擬處置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資產處置申請,報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
(二)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提交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國資辦審批。
(三)資產評估(鑑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確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確需進行資產鑑定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資產鑑定,出具專項資產鑑定報告並報市國資辦備案。
(四)國資審批。市國資辦對主管部門報送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核查、審批後,下達國有資產處置批覆,並及時將批覆檔案傳送給單位及主管部門。
(五)公開交易。凡涉及產權變更的資產處置,應到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以拍賣、招標、投標、協定轉讓等方式實施交易。
(六)變更登記。資產處置完畢後,行政事業單位憑市國資辦下達的國有資產處置批覆,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辦理產權過戶和資產電子台賬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十四條 申報資產處置事項時,資產處置單位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交有關檔案資料,填報相關表格:
(一)資產處置書面申請及資產處置申報表。
(二)能夠證明資產價值及權屬的有效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複印件、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車輛行車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
(三)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的資料。

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報廢、報損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資產出售出讓收入、報廢報損資產殘值變價收入、報損資產賠償收入、置換差價收入等。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所取得的資產處置收入,在扣繳國家稅金及允許列支的有關處置費用後,應按契約約定由執收單位、購買人或產權交易機構直接將款項繳入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控,剩餘部分編入單位部門預算,主要用於單位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事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當年繳入的資產處置收入,原則上納入次年單位部門預算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當年確需使用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國資辦會同財政部門預算管理機構審核,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後,予以支出。

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十條 市國資辦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本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管,定期不定期對各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檢查,防止國有資產在處置環節中流失。
各主管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資產處置管理制度,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條 市國資辦和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辦法發布以前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國資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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