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新修訂的《漢中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經漢中市政府同意,漢中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8月5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5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陝西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進行轉讓或註銷產權的行為,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置換、捐贈、報廢、報損、合作開發、聯合經營(含棚戶區改造)以及對外投資(擔保)、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出售、出讓和置換的資產應當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電子競價等市場競價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報廢的資產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回收處置辦法。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核,並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履行審查職能。
第六條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七條市、縣(區)財政部門批覆的資產處置檔案或資產處置審批單是辦理產權變動和安排有關單位資產配置預算資金的依據,也是處理有關資產、資金賬務的原始會計憑證。資產處置中涉及預算、會計事項處理的,按照現行預算、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包括各類資產的出售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被徵收拆遷補償收入等,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資產處置的範圍和方式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範圍主要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資產。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捐贈、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投資(擔保)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並相應取得處置收入的行為;
(二)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的行為;
(三)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註銷產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發生的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註銷產權的行為;
(五)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自願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有權處分的國有資產贈與他人的行為;
(六)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國有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將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變更給其他單位的行為;
(七)對外投資(擔保)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預先墊付貨幣或實物,按照雙方約定經營某項事業、保證契約履行、保障債權實現的行為;
(八)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確認的債權、債務等壞賬損失,進行核銷的行為;
(九)合作開發和聯合經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土地上,以改善單位辦公條件和職工居住條件為目的的基礎設施、房屋建設行為。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處置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批准許可權:
(一)行政事業單位50萬元(原始價)以上的房屋及建築物、土地,由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定,財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50萬元(原始價)以下的(含50萬元)房屋及建築物、土地,由財政部門審批,報同級政府備案;
(二)行政事業單位5萬元以上的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由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查批准,財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5萬元及其以下的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由財政部門審批,報同級政府備案;
(三)跨政府級次處置資產的,由資產所有權的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查,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審批;未經同級政府常務會議批准,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跨級次處置資產。
(四)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財政部門審批:
1.因行政區劃調整、城市規劃變更、重點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使用年限到期、不可抗力等需要處置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及建築物、土地的;
2.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機動車輛等具有特定經濟用途的專項資產;
3.行政事業單位組建的臨時機構或召開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
4.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處置資產;
5.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須通過協定轉讓的國有資產。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一)申報。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相關情況,依照有關政策規定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並提供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資產信息數據按資產信息系統管理的要求同時報送);主管部門審核、核對資產信息數據、實地勘驗,按照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向有審批權的機關提出處置建議。
(二)評估。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報損、報廢等資產處置需要評估鑑定、鑑證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審計專業技術部門、社會中介機構對其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技術鑑定;專項審計報告、評估報告、鑑定報告書須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確認。
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和性質的處置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財政部門依照國土資源部門審定結果辦理評估核准。
(三)公示。行政事業單位對專項審計報告、評估報告、鑑定報告書以及處置結果應當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四)公開交易。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當在政府批准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按規定程式公開處置。行政事業單位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性和用途,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資源部門按“招拍掛”的規定公開交易,並將成交結果報財政部門備案。不改變劃撥土地性質、用途的國有土地權屬變更事項由財政部門按照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結果出具批覆檔案,自然資源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並發證。
(五)收益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性和用途的處置收入,除補繳的土地價款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外,其餘收入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繳入同級國庫。
(六)審批。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審核意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移審批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廢審批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損失處置審批單》等資料,經同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依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程式進行審核審批。
第四章 處置申報應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調撥(劃轉)申請書;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移審批單》;
(三)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複印件、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複印件、土地或房屋產權證明、股權證等憑據(複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四)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等原因而調撥資產,需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或政府會議紀要;
(五)擬移交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清冊以及與資產信息系統數據的核對情況;
(六)其他相關檔案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資產,須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書;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移審批單》;
(三)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四)部門、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檔案;
(五)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占有使用權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五條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的,應當依據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六條接受捐贈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與捐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和用途等訂立捐贈協定,並按照協定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接受捐贈資產的單位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更新資產信息數據,並報告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須向審批部門提供如下檔案和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的申請書、政府性檔案或會議紀要;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移審批單》;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合法的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土地或房屋產權證明、股權證等憑據(複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四)法定鑑定機構、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或符合規定的內部鑑定小組出具的資產鑑定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有關資產評估報告,相關備案或核准檔案;
(五)專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結果和鑑定報告書公示後的反饋意見;
(六)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及其轉讓契約草案,成交確認書。股權轉讓的,還應當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七)受讓方必備的基本條件;
(八)其他相關檔案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置換,須向財政部門提交如下檔案和資料:
(一)資產置換申請書,專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結果和鑑定報告書公示後的反饋意見;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移審批單》;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合法的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土地或房屋產權證明、股權證等憑據(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對方單位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定為擔保物;
(五)經審計的本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和近期的財務報告;
(六)置換協定;
(七)對方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八)其他相關檔案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廢、報損,須向審批部門提供如下檔案和資料:
(一)資產報廢、報損申請書;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廢審批單》;
(三)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等)及產權證明;
(四)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的鑑定檔案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檔案;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政府職能部門提供的房屋拆除批覆檔案、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雙方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定等;
(七)其他相關檔案或需要說明的檔案。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損失,須向審批部門提供以下檔案材料:
(一)對外投資(擔保)損失處置申請書;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損失處置審批單》;
(三)被投資(擔保)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註銷檔案;
(四)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書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相關檔案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向審批部門提供如下資料: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書;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損失處置審批單》;
(三)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對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部分後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檔案;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法律檔案;
(五)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判定、裁定或裁決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結執行的法律檔案;
(六)其他相關檔案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對經審批部門批准核銷的呆賬損失,申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沒物資,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置。執法、執紀單位必須對罰沒物資進行詳細造冊登記,妥善保管,集中上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本辦法進行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一)單位或個人不履行相應的處置程式、批准程式或者超越許可權、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
(二)單位或個人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鑑證範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轉讓方與受讓方惡意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資產處置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五)單位或個人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
(七)國有資產處置收益未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國庫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五條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應對本單位、本部門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在處置中流失。
第二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在國有資產評估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財政部令15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所辦經營實體、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特種儲備物資的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其他相關辦法和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漢中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漢政發〔2015〕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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